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西安未央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爱莲说 翻译【审结日期】2021.09.23
【案件字号】(2021)陕04民终239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新鲜猴头菇王亮刘煜阳李为纲
【审理法官】王亮刘煜阳李为纲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杨少民;西安未央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
【当事人】杨少民西安未央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杨少民
【当事人-公司】西安未央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始科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余慧敏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始科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余慧敏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始科余慧敏
体育项目【代理律所】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杨少民
【被告】西安未央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
【本院观点】因保安公司与八局西北分公司系保安服务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八局西北分公司承担其相关费用没有事实依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丽江古城景点
溪水【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保安公司与八局西北分公司系保安服务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八局西北分公司承担其相关费用没有事实依据。上诉人上诉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涉案两份劳动合同系被上诉人欺骗上诉人,在上诉人住院期间补签的。因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故此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经济补偿金、病假期间的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计算标准错误。经查,原审判决依据双方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的工资标准计算其经济补偿金、病假期间的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并无不当。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0元,由上诉人杨少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021-11-02 19:07:30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西安未央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4民终239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巧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未央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220886851Y。
法定代表人:薛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始科,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慧敏,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与丈八二路十字东北角绿地中心A座1单元47层14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1530707A。
负责人:许向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庆满,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博,该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少民因与被上诉人西安未央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八局西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2民初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少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巧梅,被上诉人西安未央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始科、余慧敏,被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杨少民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依法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理由是: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涉案两份劳动合同系被上诉人欺骗上诉人,在上诉人住院期间补签的。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经济补偿金、病假期间的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计算标准错误。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均辩称原判正确,应当维持。
原告诉称 杨少民一审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保安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终止与原告劳动关系,系违法终止;2、请求两被告连带依法支付原告赔偿金34092元,如果被认定为不属于非法解除,则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7040元;3、请求两被告连带依法支付原告拖欠病假期间的工资2080元;4、请求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2014年11月5日至2
020年11月4日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161056元;5、请求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2014年11月5日至2020年11月4日期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7072元;6、请求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2014年11月5日至2020年11月4日期间带薪年休假工资6460元;7、请求两被告连带返还原告服装押金2800元;8、请求两被告连带依法为原告补缴劳动关系期间的养老、医疗等社会养老保险。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11月5日原告与西安未央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及《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原告月工资为1480元,合同期限为2014年11月5日—2017年11月4日。2017年11月5日原告与西安未央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及《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原告月工资为1800元,每月20号之前发放,合同期限为2017年11月5日—2020年11月4日,双方约定采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确定原告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为中建八局物资仓库,从事保安工作,具体工作内容是门卫、巡逻。签订合同后,原告先后在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位于西咸新区、西安石化大道、三原的仓库工作,期间存在两个人一起工作一段时间的事实。西安未央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发放了自2014年11月5日—2017年10月每月工资1480元外,还向原告发放数额不等的钱共计48475元,又保安公司向原告发放了自2017年11月—2020年10月每
月工资1800元外,还向原告发放数额不等的钱共计37195元,另八局西北分公司自2016年3月6日至2020年9月21日每月向原告账户汇入500元(或400元不等),附言为“午餐补贴”。又查明被告保安公司未为原告办理过任何社会保险,保安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最后一次向原告发放了包括10月份工资在内共计1956元。庭审中,保安公司认可其扣取原告服装费用280元。又查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从2015年4月至2020年10月每年多次向被告保安公司转入用途为外包服务费、保安服务费的款项。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