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明、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四医院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曹明、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四医院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10 
【案件字号】(2021)桂03民终1010号 
小马过河的故事【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吕秀文王治斌梁露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曹明;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四医院 
【当事人】曹明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四医院 
【当事人-个人】曹明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四医院 
【代理律师/律所】孙巧玲广西三心律师事务所;钟光雄广西三心律师事务所;石文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秦子琪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孙巧玲广西三心律师事务所钟光雄广西三心律师事务所石文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秦子琪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孙巧玲钟光雄石文秦子琪 
【代理律所】广西三心律师事务所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曹明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四医院 
【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在一审已经提交上述文件的复印件,基于部队文件管理的特殊性,且被上诉人亦无提供虚假文件之必要,本院对复印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无需再提交原件。综合诉辩双方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019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经济赔偿金是否符合法律和事实依据。本案虽不属于经济性裁员的性质,但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系因贯彻落实国防和军队改革需求,双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被上诉人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有法律依据;且本案不存在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本院对上诉人关。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污秽的意思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诉辩双方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019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经济赔偿金是否符合法律和事实依据。    关于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被上诉人提供了《中心部队聘用社会人员解聘实施方案(试行)》,证明因军队改革需要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本院认为,本案虽不属于经济性裁员的性质,但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系因贯彻落实国防和军队改革需求,双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被上诉人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有法律依据;且本案不存在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本院对上诉人关于本案属违法解除劳动的主张不予认可。    关于支付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019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经济赔偿金的问题。关于加班费,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且上诉人从事外联岗位,因其工作性质,不宜适用标准工时制对其进行管理,宜采用不定时工时制对其工作进行核算。而
黑道小说有哪些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不适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中关于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规定,上诉人的该项请求无法律依据。关于2019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因上诉人已休2019年带薪年休假,2020年可休年休假不足一天,其要求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经济赔偿金,因本案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因上诉人无法证实其存在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费的情形,一审法院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曹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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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曹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游击队之歌歌词2022-08-22 12:17:0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于2005年9月1日进入被告处工作。原告提交的“变更(续签)劳动合同”显示双方在2011年7月1日订立续签固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但未显示其与被告约定的岗位和执行标准。2019年9月24日,桂林
联勤保障中心政治工作部出具《关于明确社会聘用人员消化分流过渡期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函[2019]470号),主要内容为:桂林联勤保障中心政治工作部通知被申请人根据中央军委相关文件精神以及法律规定,把握相应的4个方面原则,如驻地缺少社会依托,或者岗位性质特殊不适宜购买服务和劳务派遣的,经军级以上单位审批后,允许适当聘用或者短期新聘社会人员,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2022年9月,并明确解聘程序将其社会聘用人员消化分流,并支付解聘人员相应经济补偿。2019年12月10日,被告在其内网上传《拟裁减后勤保障类聘用人员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被告根据国防和军队改革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聘用社会人员管理,逐步压缩后勤保障类聘用人员的编配比例,被告根据上级文件政策要求,拟裁减后勤保障类聘用人员48人,特向全体员工进行情况说明,并附《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四医院后勤保障类聘用人员裁减方案(草案)》告知裁减方案实施步骤为1、向全体员工公布裁员方案(草案)并征求意见,员工有异议的可以在本草案公布起5日内向裁员小组提出书面异议;2、裁员小组综合各方意见后,对裁员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3、向相关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4、医院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5、医院与被裁减人员办理完毕解除劳动合同手续;6、办理完毕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后,医院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灭火的基本方法是
裁员时间为2020年1月12日。2019年12月10日,被告召开员工大会告知员工即将进行的裁员进行情况说明、方案(草案)宣读以及意见征询,原告参与此次会议。2020年1月8日,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关于经济性裁员备案的函》(市人社行政审批函[2020]2号)告知被告收悉其提交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四医院后勤保障类聘用人员裁减方案》文本及相关本案材料。2020年1月12日,被告公布《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四医院后勤保障类聘用人员裁减方案》,决定对原告实行裁员处理。    2020年1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鉴于国防和军队改革部署要求,逐步压缩后勤保障聘用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本单位进行裁员,现定于2020年1月13日与曹明解除劳动合同。请你于2020年1月15日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2020年1月15日,被告向原告下发《办理工作交接支付经济补偿金通知书》,通知原告的经济补偿金是:14.5个月×5250元=76125元。    原告与被告均未提交原告在2019年、2020年具体考勤情况。原告已休2019年度带薪年休假。原告未提交其在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期间存在加班,但被告未足额支付其加班工资的证据。原告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明细表显示:被告按照原告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应发工资计算平均工资为5043元/月,原告工资中包含有绩效工资,该期间平均绩效工资为
207元/月,计算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为5250元/月(5043元/月+207元/月),计发14.5个月,总计已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6125元。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3日期间,原告在被告处已过日历天数为13天。    2020年4月,曹明作为申请人向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被申请人为九二四医院。曹明的仲裁请求为: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88747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1月12日至2020年1月12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4482.7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1月12日至2020年1月12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00413.8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1月12日至2020年1月12日期间带薪年休假工资14482.7元。2020年10月23日,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桂林市劳人仲字(2020)第37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申请人各请求事项,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曹明医院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该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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