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明、武汉市江岸区审计局审计行政管理(审计)二审行政判决书
沈明、武汉市江岸区审计局审计行政管理(审计)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银行跨行转账手续费【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5 
【案件字号】(2020)鄂01行终123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莉荣罗浩朱金梅 
【审理法官】李莉荣罗浩朱金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沈明;武汉市江岸区审计局;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沈明武汉市江岸区审计局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沈明 
【当事人-公司】武汉市江岸区审计局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马金金湖北若言律师事务所;吴思梦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马金金湖北若言律师事务所吴思梦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马金金吴思梦 
【代理律所】湖北若言律师事务所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沈明 
【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审计局;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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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区审计局具有对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的行政职责。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证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判维持原判行政复议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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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区审计局具有对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的行政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13日为法定节假日,故区审计局于2020年1月9日收到沈明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同年2月17日作出被诉信息公开答复,答复期限未超过20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确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的,应当自确定之日起7日内告知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企业、金融机构。”由此可知,审计机关的审计对象是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按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开展审计工作,具体的征收项目并非当然属于审计机关的审计范围。本案中,沈明基于其自身对法律规定的理解,认为区审计局作为审计部门具有对房屋征收补偿明细及总金额进行审计的职责,并据此推断其应当掌握涉案信息。然根据调查可知,涉案项目征收决定系2013年9月作出,若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按照审计规则应纳入下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且截止被诉答复作出之日,2020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尚未编制,故区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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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局以“2014-2019”作为检索期间,以上诉人提供的“武汉市江岸区台北一村40号2楼2号”为关键词并未检索到相关信息,在咨询征收相关单位后以“台北路片旧城改建项目”为关键词亦未检索到相关信息,该检索方式并无不当。政府信息确实存在是行政机关提供信息的前提。所谓确实存在,是指政府信息客观存在,而非逻辑推理的“应当存在”。区审计局在根据上诉人提供的信息检索审计管理系统,未检索到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已经尽到合理必要的检索义务,故答复其相关信息不存在,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区政府作为区审计局同级人民政府,具有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职权。区政府于2020年5月19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岸复字[2020]00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该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沈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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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0-30 05:23:58 
沈明、武汉市江岸区审计局审计行政管理(审计)二审行政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鄂01行终12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明。
     委托代理人熊秀华(系上诉人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审计局。
     法定代表人王坚,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金金,湖北若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互联网推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住,代区长。
     委托代理人吴思梦,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明因诉被上诉人武汉市江岸区审计局(以下简称区审计局)、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0102行初2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20年1月8日,沈明向区审计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对武汉市江岸区台北一村40号2楼2号标准租金的直管公房征收补偿明细、征收补偿总金额、审计内容、审计结果公开。2020年1月9日,区审计局签收该邮件,并在审计管理系统上以“武汉市江岸区台北一村40号2楼2号”及“台北路片旧城区改建项目”为关键词,以2014-2019年为检索时段进行检索,未检索到相关信息。2020年2月17日,区审计局据此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沈明:据本机关调查核实,你申请公开所涉的“武汉市江岸区台北一村40号2楼2号”系属台北路片旧城区改建项目范围。经检索,截止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作出之日,本机关未对“武汉市江岸区台北一村40号2楼2号”或“台北路片旧城区改建项目”标准租金的直管公房征收补偿明细、征收补偿总金额进行立项并出具审计结果,
故你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该答复书于2020年2月19日向沈明邮寄送达,其于同年4月13日签收。沈明对该答复书不服于2020年5月15日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同月19日受理,经审查后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岸复字[2020]00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上述答复书。沈明对此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1.撤销区政府作出的岸复字[2020]00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区审计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判决区政府作出的岸复字[2020]00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调查核实。检索在2014年至2019年武汉市审计系统查询记录,检索中篡改了沈明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地址行为违法;3.判令区审计局、区政府向沈明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对武汉市江岸区台北一村40号2楼2号室房屋征收补偿明细;征收补偿总金额审计内容、审计结果公开”;4.本案诉讼费用由区审计局、区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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