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3、王某2探望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3、王某2探望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探望权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大学有什么专业【审结日期】2021.05.20 
【案件字号】(2021)鲁16民终131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秀峰吴金魁王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艳;王磊 
【当事人】王艳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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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个人】财神节祝福王艳王磊 
【代理律师/律所】孙镇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崔志刚山东舜翔(滨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孙镇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崔志刚山东舜翔(滨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孙镇崔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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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山东舜翔(滨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艳 
【被告】王磊 
【本院观点】王艳和王磊于××××年××月××日达成的关于婚生女王某的探望协议虽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上述协议对探望时间及探望方式的约定过于笼统,且各方对不能按约定履行的原因各执一词,导致王艳探望权最终不能完全实现。 
【权责关键词】代理新证据诉讼请求法院调解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艳和王磊于××××年××月××日达成的关于婚生女王某的探望协议虽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上述协议对探望时间及探望方式的约定过于笼统,且各方对不能按约定履行的原因各执一词,导致王艳探望权最终不能完全实现。探望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在任何情况下,孩子都需要来自父母双方的共同关爱。因此,王艳享有探视的权利,王磊负有协助配合的义务,但探望权的行使应以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为原则。一审判决根据孩子日常生活、学习及上特长班的具体情况,确定具体的探望方式及探望时间适当,上诉人王艳上诉提出增加探望次数及时间的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现在孩子尚小,随着年龄的增长或探望事实发生重大变化,
可在征询孩子意愿的基础上,上诉人就探望权的时间及方式变更另行提起主张。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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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王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13:19:5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年××月××日,王艳和王磊经一审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王某由王磊抚养,王艳不支付抚养费,王艳享有探视权,每周探视王某一天,另外在不影响王某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节假日、寒暑假王艳休班期间可跟随王艳共同生活,具体探视时间及方式双方自行协商。”离婚后王艳和王磊协商由王艳每周末探望孩子一天,早接晚送,前期双方对探望事宜衔接尚可,后期产生争议和摩擦而中断。王艳和王磊女儿王某现上小学一年级,每周五晚上乐高机器人兴趣班、周六学习书法和游泳、周日上午学习美术班。王艳和王磊离婚后均未再婚,都享受带薪休假。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王艳作为母亲享有探望婚生女王某的权利,王磊负有协助的义务,对此双方在庭审中均无争议,仅对探望方式及时间存在争议。探望权的设立旨在弥补未成年子女因父母离异而在成长过程中身心可能受到的伤害,而赋予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探望子女权利,通过探望者对未成年子女人格的培育,即通过对子女思想上的教育和陶冶,情感上的关爱和熏陶,引导子女形成独立健全的人格。故而,探望权的行使应当遵循有利于子女日常生活、学习、成长的原则,而不应沉溺于个人感情、认识。根据王艳和王磊的陈述,在之前探望权的行使过程之中,王艳认为王磊不按双方协商和约定配合探望以致探望中止,王磊主张王艳向孩子灌输不当思想,并且双方产生一定摩擦,这均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应本“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态度反思自己的言行,以利孩子形成更加健全的人格。对于探望方式,王艳和王磊应摒弃各自观点,积极协商,从子女的实际情况出发,从有利于子女生活相对稳定,不影响其身心健康为出发点,但虽经一审法院调解提出多个方案,双方都固执己见,以致调解未果。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使其有一个相对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同时加强王艳与女儿之间的亲情体验,减少王艳和王磊之间摩擦的可能,一审法院认为王
艳的探视次数不能过于频繁,探望时间不宜过短,参考双方达成的协议,酌定探望时间为上学期间每月一次、每次两天,寒暑假期间各一次、每次七天为妥。当然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可协商调整,但须保证时间和次数。希望王艳和王磊双方及家人在执行期间能够妥善沟通协商,保持必要的克制,避免对孩子产生不利影响,并保证孩子安全(特别是不能因沟通不到位而使孩子无人照料)。王艳请求增补之前未执行的探望时间,不利女儿学习、生活稳定,也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月起,在婚生女王某上学期间,王艳于每月第二个周五探望一次、时间两天,方式为周五下午放学后接走,周日十七时前送回;寒暑假期间各探望一次,时间七天,具体为放假后第三天上午十时前接走,第十天上午十时前送回;王磊在王艳探望时给予协助。二、驳回王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艳负担25元、由王磊负担2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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