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全文(2020修正版)
公安机关办理⾏政案件程序规定全⽂(2020修正版)
公安机关办理⾏政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12⽉19⽇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
根据2014年6⽉29⽇公安部令第132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2018年11⽉25⽇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2020年8⽉6⽇公安部令第160号《公安部关于废⽌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录
第⼀章总则
第⼆章 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四章 证据
第五章 期间与送达
第六章 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
第⼀节 简易程序
第⼆节 快速办理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节 ⼀般规定
第⼆节 受案
第三节 询问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五节 鉴定
第六节 辨认
第七节 证据保全
第⼋节办案协作
第⼋章 听证程序
第⼀节 ⼀般规定
第⼆节 听证⼈员和听证参加⼈
第三节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
第四节听证的举⾏
月亮星座第九章 ⾏政处理决定
第⼀节 ⾏政处罚的适⽤
第⼆节 ⾏政处理的决定
第⼗章 治安调解
第⼗⼀章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
第⼗⼆章 执⾏
第⼀节⼀般规定
第⼆节的执⾏
第三节⾏政拘留的执⾏
金鸡湖音乐喷泉第四节其他处理决定的执⾏
第⼗三章 涉外⾏政案件的办理
第⼗四章 案件终结
第⼗五章 附则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政案件中正确履⾏职责,保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为⼈决定⾏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境边防检查站。
第三条办理⾏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条办理⾏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权,保护公民的⼈格尊严。
第五条办理⾏政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和其他组织⾃觉守法。
第六条办理未成年⼈的⾏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的⾝⼼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办理⾏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使⽤当地通⽤的语⾔进⾏询问。对不通晓当地通⽤语⾔⽂字的当事⼈,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第⼋条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察在办理⾏政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隐私,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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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条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察在办理⾏政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隐私,应当保密。
第九条公安机关⼈民警察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章 管辖
第⼗条⾏政案件由违法⾏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嫖娼、赌博、的案件除外。
违法⾏为地包括违法⾏为发⽣地和违法结果发⽣地。违法⾏为发⽣地,包括违法⾏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为有关的地点;违法⾏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都属于违法⾏为发⽣地。违法结果发⽣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年以上的地⽅,但在医院住院就医的除外。
移交违法⾏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政案件,违法⾏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
并配合违法⾏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作。
第⼗⼀条 针对或者利⽤⽹络实施的违法⾏为,⽤于实施违法⾏为的⽹站服务器所在地、⽹络接⼊地以及⽹站建⽴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违法过程中违法⾏为⼈、被侵害⼈使⽤的⽹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被侵害⼈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侵害⼈财产遭受损失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第⼗⼆条⾏驶中的客车上发⽣的⾏政案件,由案发后客车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第⼗三条⾏政案件由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境边防检查站按照法律、⾏政法规、规章授权和管辖分⼯办理,但法律、⾏政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的除外。
第⼗四条⼏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第⼗五条 对管辖权发⽣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
上级公安机关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通知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收到上级公安机关书⾯通知之⽇起不再⾏使管辖权,并⽴即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或者办理的上级公安机关,及时书⾯通知当事⼈。
第⼗六条铁路公安机关管辖列车上,⽕车站⼯作区域内,铁路系统的机关、⼚、段、所、队等单位内发⽣的⾏政案件,以及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损毁、移动铁路设施等可能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盗窃铁路设施的⾏政案件。对倒卖、伪造、变造⽕车票案件,由最初受理的铁路或者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违法⾏为发⽣地的铁路或者地⽅公安机关管辖。
交通公安机关管辖港航管理机构管理的轮船上、港⼝、码头⼯作区域内和港航系统的机关、⼚、所、队等单位内发⽣的⾏政案件。
民航公安机关管辖民航管理机构管理的机场⼯作区域以及民航系统的机关、⼚、所、队等单位内和民航飞机上发⽣的⾏政案件。
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林区内发⽣的⾏政案件。
海关缉私机构管辖阻碍海关缉私警察依法执⾏职务的治安案件。
第三章 回避
第⼗七条公安机关负责⼈、办案⼈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及其法定代理⼈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是本案的当事⼈或者当事⼈近亲属的;
乞巧古诗的注释和译文(⼆)本⼈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条公安机关负责⼈、办案⼈民警察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办案⼈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的回避,由上⼀级公安机关决定。
第⼆⼗条当事⼈及其法定代理⼈要求公安机关负责⼈、办案⼈民警察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记录在案。
第⼆⼗⼀条对当事⼈及其法定代理⼈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起⼆⽇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
第⼆⼗⼆条公安机关负责⼈、办案⼈民警察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本⼈没有申请回避,当事⼈及其法定代理⼈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有权决定其回避的公安机关可以指令其回避。
考上大学恭喜的句子第⼆⼗三条在⾏政案件调查过程中,鉴定⼈和翻译⼈员需要回避的,适⽤本章的规定。
鉴定⼈、翻译⼈员的回避,由指派或者聘请的公安机关决定。
第⼆⼗四条在公安机关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民警察不得停⽌对⾏政案件的调查。
作出回避决定后,公安机关负责⼈、办案⼈民警察不得再参与该⾏政案件的调查和审核、审批⼯作。
第⼆⼗五条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办案⼈民警察、鉴定⼈和翻译⼈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所进⾏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公安机关根据是否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处理等情况决定。
第四章 证据
第⼆⼗六条可以⽤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公安机关办理⾏政案件的证据包括:
(⼀)物证;
(⼆)书证;
(三)被侵害⼈陈述和其他证⼈证⾔;
(四)违法嫌疑⼈的陈述和申辩;
(五)鉴定意见;
(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
(七)视听资料、电⼦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七条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等⾮法⽅法收集证据。采⽤刑讯逼供等⾮法⽅法收集的违法嫌疑⼈的陈述和申辩以及采⽤暴⼒、威胁等⾮法⽅法收集的被侵害⼈陈述、其他证⼈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条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并告知其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提供虚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调取证据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明确调取的证据和提供时限。被调取⼈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被调取⼈拒绝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采⽤录⾳、录像等⽅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需要向有关单位紧急调取证据的,公安机关可以在电话告知⼈民警察⾝份的同时,将调取证据通知书连同办案⼈民警察的⼈民复印件通过传真、互联⽹通讯⼯具等⽅式送达有关单位。
第⼆⼗九条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可以拍摄或者制作⾜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录像。
物证的照⽚、录像,经与原物核实⽆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
第三⼗条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使⽤副本或者复制件。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实⽆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证据使⽤。
第三⼗⼀条物证的照⽚、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的复制件,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字说明,并由制作⼈和物品持有⼈或者持有单位有关⼈员签名。
第三⼗⼆条收集电⼦数据,能够扣押电⼦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
⽆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数据。提取电⼦数据,应当制作笔录,并附电⼦数据清单,由办案⼈民警察、电⼦数据持有⼈签名。持有⼈⽆法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由于客观原因⽆法或者不宜依照前两款规定收集电⼦数据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式固定相关证据,并附有关原因、过程等情况的⽂字说明,由办案⼈民警察、电⼦数据持有⼈签名。持有⼈⽆法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
第三⼗三条刑事案件转为⾏政案件办理的,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政案件的证据使⽤。
第三⼗四条凡知道案件情况的⼈,都有作证的义务。
⽣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不能正确表达的⼈,不能作为证⼈。
第五章 期间与送达
第三⼗五条期间以时、⽇、⽉、年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不计算在内。法律⽂书送达的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期间的最后⼀⽇是节假⽇的,以节假⽇后的第⼀⽇为期满⽇期,但违法⾏为⼈被限制⼈⾝⾃由的期间,应当⾄期满之⽇为⽌,不得因节假⽇⽽延长。
第三⼗六条送达法律⽂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周年庆典主持词(⼀)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并由被处罚⼈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被处罚⼈拒绝的,由办案⼈民警察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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