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一级)(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7.11.22
∙【字 号】京建物[2007]1209号
∙【施行日期】200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一级)(试行)》的通知
宝鸡旅游心动御(京建物〔2007〕120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住宅物业服务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质价相符、公开透明,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发布《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一级)(试行)》(以下简称本规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规范是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的基本规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宅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的,均应达到第一项“综合要求”规定的15条规范要求;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第二至第十一项内容中的单项或多项服务的,还应达到该单项或多项服务规定的各条规范要求。
二、本规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修订〈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3]950号)同时废止。
本规范施行之日起,物业服务企业新承接项目,所签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标准不应低于本规范规定的对应要求。
本规范实施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超出、高于本规范要求的,单方不得调整;标准低于本规范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先进行自查、整改,在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标准化活动(活动方案另行制定)结束前达到本规范要求。
三、本规范是检查和评定物业服务的依据。市、区(县)建委、房管局将按照《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一级)考评细则(试行)》对住宅物业服务进行考评。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责令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限制其承接物业项目、不予核定资质等级。
特此通知。
音浪 附件:1、
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一级)(试行)
┌────┬───────────────────────────────────┐
│ 内容 │ 规 范 │
├────┼───────────────────────────────────┤
│一、 │1、依据有关规定,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各方权利义务明确。 │
│综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做好记录。 │
│合 │3、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
│要 │4、物业服务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
│求 │5、服务人员佩戴标志,服务主动、细致、周到,用语文明。 │
│推荐熬夜看完的电视剧 │6、普通话的来历6、在物业服务中心悬挂(或张贴)物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复印件)、项目负│
│ │如何恢复回收站清空的文件责人照片,公示物业服务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
│ │7、7、在公共区域显著位置公示24小时报修电话,有服务人员接待住户,8:30-│
│ │12:00、13:00-17:00受理住户的咨询和投诉,水、电、气等急迫性报修20分 │
│ │钟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由专业机构负责的,发现问题应及时│
│ │通知有关机构,有报修、维修记录。 │
│ │8、涉及住户正常生活的物业服务重要事项,应在小区主要出入口、各楼单元门 │
│ │张贴通知,履行告知义务。 │
│ │9、每年第四季度对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安 │
│ │全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制定下一年度维修和服务计划,并按规定组织实施。 │
│ │10、对区域内违反治安、规划、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劝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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