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87号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
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
附属物(以下简称城市房屋拆迁),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五一28号上高速29号下高速免费吗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利于
危旧房地区改建,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
设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
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主管本市城
梦幻西游化生寺加点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区、县房
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地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
屋拆迁管理工作。
  本市规划、建设、公安、商业、教育、邮政、电信、工商行政、
税务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关于桥的成语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
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本市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地区和重点
工程建设,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市或者区、县房地局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八条 本市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实行资格管理、资质等级评
审和资质年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房地局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 本市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实行培训、考核和持证
上岗制度。
  拆迁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实施拆迁,不得在拆迁中使用威胁、恐吓、
欺诈等不正当手段。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应当向区、县房
局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国有
土地使用证明文件;(二)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三)拆迁人的
资信证明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市房地局明文规
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爱一个人怎么表白
   第十一条 本市城区、近郊区的房屋拆迁申请,在区房地局初
审、市房地局复审后,由区房地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远郊区、县
赌王儿子何猷君的房屋拆迁申请,由区、县房地局审查并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但重
点建设工程、危旧房改造工程的房屋拆迁申请,在区、县房地局审查
后,必须报市房地局复审同意,方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市或者区、县房地局在审查房屋拆迁申请时,涉及拆迁中央国家
机关、军队所有房屋的,应当征求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最长为1年。拆迁人在
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必须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
拆迁许可证的区、县房地局申请延长期限,经审查批准可以延长,但
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区、县房地局应当通知有关管理
部门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公安机关办理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但因出生、军人
复转退、婚姻等确需迁入户口或者分户的除外;
  (二)市或者区、县房地局办理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租赁、
抵押、析产等手续,但依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执
行的除外;
  (三)规划、建设部门办理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等批准
手续;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 适合情人节发的文案
  暂停期限为1年。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延长一次,并应当在期限
届满前1个月报区、县房地局批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1年。
  在暂停期限内,拆迁人需要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入户调查的,应当
报区、县房地局批准。
   第十四条 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区、县房地局应当将拆迁
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和拆迁补偿价格等情况向被拆迁人公告。
  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房屋拆迁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拆迁人必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