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优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务保障人才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2.04
∙【字 号】昌政发〔2021〕3号
∙【施行日期】2021.0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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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优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务保障人才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昌平区优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务保障人才发展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昌平区优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务保障人才发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工作部署,优化昌平区人才发展环境,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6部门《关于优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务保障人才发展的意见》(京建法〔2018〕13号)要求,规范全区服务保障人才发展的住房筹集、申请条件、分配管理、使用监督,结合昌平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服务保障人才发展的住房保障工作坚持产城融合、职住平衡,围绕就业创业人才聚集区域进行布局,筹集房源就近解决人才居住需求。住房保障以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以配售共有产权住房、给予人才租房补贴为辅,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人才给予住房支持。住房筹集、分配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配套齐全;多方筹集、统一管理;公开公平、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服务保障人才发展的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区人才领导小组议事决策机制,服务范围包括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和社会工作人才,及全市人才工作需要统筹安排的人才。由区人才住房工作专班负责具体实施房源筹集、资格审核和分配等工作;各领域人才专项工作小组牵头单位(以下简称人才牵头单位)负责制定本领域服务保障人才发展的住房支持细则,负责本领域服务保障人才发展的住房分配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与项目建设
第四条在重点功能区及就业创业人才聚集区域,通过新建、改建住房,长期趸租集体土地租赁住房,收购社会存量住房,改建自有用房,调剂已有公共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面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供应。
第五条各重点功能区利用配套居住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要列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管理。成套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可根据服务人才工作需求,按照程序申报适当调整。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要与住房项目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章公共租赁住房持有运营与产权登记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采取以下方式持有运营。
(一)收购单位持有运营。保障性住房专业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运营管理单位)收购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运营,或收购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运营。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持有运营方式。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分配
第八条单位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及分配程序。
(一)申请条件。在本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并依法纳税的单位(应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以及部队、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可以申请使用公共租赁住房。
(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单位向人才牵头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在本区注册、纳税等证明材料。人才牵头单位负责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工作意见,报区人才住房工作专班。
(三)房源分配。区人才住房工作专班会同运营管理单位,根据申请审核结果,制定房源分配方案并报区人才领导小组会审定后,由运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人才牵头单位根据待分配房源及申请需求,开展分配工作。
第九条个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及分配程序。
(一)申请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才应以家庭为单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1.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区无住房的人才。其中,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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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区需要的人才;
3.在本区认定的单位就业或签约的人才。
具体申请条件,由各人才牵头单位制定。入选“昌聚工程”专家优先安排。
(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人才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并将申请人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人才牵头单位复审。人才牵头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将人才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备案存档。中国移动网上营业厅通话记录查询
(三)房源分配。用房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住房需求制定配租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住房配租信息进行登记建立台账,同时报运营管理单位及人才牵头单位备案。
高级电工证第五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
描写颜的优美句子 第十条租金标准由运营管理单位结合项目的实际建设、运营和管理成本拟定,不得高于同
地段类似房屋租赁市场租金的90%,报区政府审定后执行,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每3年经市场租金评估后可进行调整。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调配用于人才配租的房源,租金标准按照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执行。
第六章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运营管理单位应与用房单位、承租人签订三方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3年。住房租赁合同统一纳入全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用房单位只能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才出租房屋,根据人才流动情况可内部调配使用。用房单位及人才情况发生变动,应在变动后10个工作日内,由用房单位书面告知运营管理单位和人才牵头单位,并变更登记信息。用房单位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运营管理单位;运营管理单位应在解除集体租赁合同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人才牵头单位。用房单位应于每年10月份向运营管理单位书面报送配租情况。
第十三条房屋的维修、养护、管理等由运营管理单位负责,运营管理单位也可委托专业服
务企业管理。
第七章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运营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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