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
⏹ 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法定的行政机关
主体名称: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
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二)行政法规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二)行政法规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5、《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6、《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五条“城市私有房屋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房管机关)依照本条例管理。”
(三)部门规章
7、《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8、《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直辖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9、《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10、《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
11、《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
12、《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13、《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地方政府规章
14、《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15、《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五条“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
16、《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地下空间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七)“三定”规定
17、《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西城区房屋管理局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根据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成立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的函》(京编办行〔2005〕153号),设立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为西城区建设委员会部门管理的主管本区房屋行政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行政机构。”
⏹ 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
序号 | 依据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生效时间 |
女巨人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5年1月1日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5年10月1日 |
3 |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 国务院医生 英文 | 1998年1月1日 |
4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年11月1日 |
5 | 物业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3年9月1日 |
6 |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 建设部 | 1991年8月1日 |
7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建设部 | 1995年学作文1月1日 |
8 |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建设部 | 1995年6月1日 |
9 |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 建设部 | 1996年2月1日 |
10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 建设部 | 1999年11月1日 |
11 |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 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 | 2004年3月1日 |
12 |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 建设部 | 2004年5月1日 |
13 |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 市政府 | 关闭uac2001年11月1日 |
14 |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批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本市按照标准租金出租私有房屋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市政府 | 2001年11月4日 |
15 |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 | 市政府 | 2003年12月1日 |
16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 市政府 | 2005年1张翰郑爽演过什么月1日 |
⏹ 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清理结果
▲行政处罚(共26项)
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
处罚种类:注销证书、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
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
四、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不符合条件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
1、《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应当保证地下空间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
(二)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秦朝历史(三)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
(四)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地下空间平时使用必需的新风量,以及相应的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等设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五)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
(六)按规定设置和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
2、《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能保证地下空间符合利用条件的,对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
五、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利用地下空间,未制定治安、消防、卫生、建筑等具体措施和未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
1、《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利用地下空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建筑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
(二)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与使用人签订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人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义务,并对使用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使用人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使用义务的,及时制止、纠正,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六、未按规定在地下空间的入口处设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使用标志牌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
1、《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利用地下空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在地下空间的入口处设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使用标志牌。”
2、《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七、地下空间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
处罚种类:
法律依据:
1、《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项“地下空间的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九)地下空间内所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核定人数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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