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协议的格式条款有哪些
房屋租赁合同(Housingleasingcontracts)是指房屋出租⼈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使⽤,承租⼈定期给付约定租⾦,并于合同终⽌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的协议。那么,房屋租赁协议的格式条款有哪些呢?阅读完以下店铺⼩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房屋租赁协议的格式条款有哪些
1、什么是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Housingleasingcontracts)是指房屋出租⼈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使⽤,承租⼈定期给付约定租⾦,并于合同终⽌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的协议。房屋租赁合同遵守⼀般的合同格式,合同内容应包含房屋租赁双⽅当事⼈的个⼈信息,所租赁房屋的情况以及租赁双⽅的权利义务等。即主要包括房屋地址、居室间数、使⽤⾯积、房屋家具电器、层次布局、装饰设施、⽉租⾦额、租⾦缴纳⽇期和⽅法、租赁双⽅的权利义务、租约等。我国《合同法》第⼆百⼀⼗⼆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使⽤、收益,承租⼈⽀付租⾦的合同。
2、房屋租赁合同解释条款
第⼀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其规定。当事⼈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住房产⽣的纠纷案件,不适⽤本解释。
第⼆条出租⼈就未取得建设⼯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订⽴的租赁合同⽆效。但在⼀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订⽴的租赁合同⽆效。但在⼀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期限,超过部分⽆效。但在⼀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期限的,⼈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效的,⼈民法院不予⽀持。当事⼈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续为房屋租赁合同⽣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已经履⾏主要义务,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效,当事⼈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标准⽀付房屋占有使⽤费的,⼈民法院⼀般应予⽀持。当事⼈请求赔偿因合同⽆效受到的损失,⼈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出租⼈就同⼀房屋订⽴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均主张履⾏合同的,⼈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合同的承租⼈:
(⼀)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已经办理登记备案⼿续的;
(三)合同成⽴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承租⼈擅⾃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百⼀⼗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条因下列情形之⼀,导致租赁房屋⽆法使⽤,承租⼈请求解除合同的,⼈民法院应予⽀持:
(⼀)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政法规关于房屋使⽤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心理学考研科目第九条承租⼈经出租⼈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同意利⽤的,可折价归出租⼈所有;不同意利⽤的,可由承租⼈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同意利⽤的,可折价归出租⼈所有;不同意利⽤的,由双⽅各⾃按照导致合同⽆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条承租⼈经出租⼈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应当恢复原状。
第⼗⼀条承租⼈经出租⼈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民
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因出租⼈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请求出租⼈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持;
(⼆)因承租⼈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请求出租⼈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持。但出租⼈同意利⽤的,应在利⽤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根据各⾃的过错承担相应
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其规定。
第⼗⼆条承租⼈经出租⼈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请求出租⼈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的,不予⽀持。但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承租⼈未经出租⼈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的费⽤,由承租⼈负担。出租⼈请求承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四条承租⼈经出租⼈同意扩建,但双⽅对扩建费⽤的处理没有约定的,⼈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办理合法建设⼿续的,扩建造价费⽤由出租⼈负担;
(⼆)未办理合法建设⼿续的,扩建造价费⽤由双⽅按照过错分担。隐藏的文件怎么显示
第⼗五条承租⼈经出租⼈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剩余租赁期限的,⼈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效。但出租⼈与承租⼈另有约定的除外。
朱茵和周星驰第⼗六条出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转租,但在六个⽉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效的,⼈民法院不予⽀持。因租赁合同产⽣的纠纷案件,⼈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作为第三⼈参加诉讼。
第⼗七条因承租⼈拖⽋租⾦,出租⼈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请求代承租⼈⽀付⽋付的租⾦和违约⾦以抗辩出租⼈合同解除权的,⼈民法院应予⽀持。但转租合同⽆效的除外。次承租⼈代为⽀付的租⾦和违约⾦超出其应付的租⾦数额,可以折抵租⾦或者向承租⼈追偿。
原神角推荐第⼗⼋条房屋租赁合同⽆效、履⾏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付逾期腾房占有使⽤费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九条承租⼈租赁房屋⽤于以个体⼯商户或者个⼈合伙⽅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或者其他合伙⼈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民法院应予⽀持。excel怎么换行
第⼆⼗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所有权变动,承租⼈请求房屋受让⼈继续履⾏原租赁合同的,⼈民法院应予⽀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在出租前已设⽴抵押权,因抵押权⼈实现抵押权发⽣所有权变动的;
(⼆)房屋在出租前已被⼈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条出租⼈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请求出租⼈承担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与第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的,⼈民法院不予⽀持。
第⼆⼗⼆条出租⼈与抵押权⼈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承租⼈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三条出租⼈委托拍卖⼈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前通知承租⼈。承租⼈未参加拍卖的,⼈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承租⼈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民法院不予⽀持:
(⼀)房屋共有⼈⾏使优先购买权的;
(⼆)出租⼈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母、⼦⼥、兄弟妹、祖⽗母、外祖⽗母、孙⼦⼥、外孙⼦⼥的;
奥迪敞篷(三)出租⼈履⾏通知义务后,承租⼈在⼗五⽇内未明确表⽰购买的;
(四)第三⼈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续的。
第⼆⼗五条本解释施⾏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后当事⼈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本解释。
⼆、租房合同格式条款⽆效的情形有哪些
1、为避免发⽣不安全事件,租客洗澡、洗头或煮饭时,要打开窗户通风通⽓,如果租客不听,发⽣的⼀切事故均由租客承担。理由:房东在装修热⽔器、燃⽓时就应当考虑好通风问题,如果因房屋本⾝构建通风不畅,房东要求租客⾃⾝打开窗户等通风的,属于加重租客义务,排除房东主要责任的情形。
2、如果租客延期缴付⽔电⽓费、物管费、滞纳⾦等,造成经济损失全由租客承担,且房东有权解除或终⽌房屋租赁合同。理由:房东有义务缴纳⽔电⽓费、物管费等,该条加重了租客义务,排除了房东⾃⾝的责任。
3、租客对房屋具有维修义务,如果因房屋质量⽽造成的损失,都由租客承担相应责任。理由:经过约定,租客可以对房屋质承担维修责任,但是由此造成的⼈⾝损害,房东有过错的必须承担责任。
4、出租期间,房屋⼀切设备设施由租客使⽤并负责管理,由此引起的安全事故等责任均由租客个⼈
负责。理由:经过约定,租客可以对设施承担维修责任,但如果发⽣安全事故且房东有过错的,⽐如没有定期进⾏检查,没有及时发现危险情况等,房东均需要承担⼀定责任。
5、旧租客租赁到期后,由新租客去收房⼊住。如旧租客延期交付,由新租客去追责,房东仅协助,并⽆违约责任。理由:收租属于房东责任,新租客按时⼊住属于新租客的权利,此格式条款排除了房东⾃⾝责任和租客的主要权利,加重了租客的义务。
6、租赁期间,房屋发⽣⽕灾所造成的⼀切损失后果都由租客承担,与房东⽆关。理由:如因房东故意、重⼤过失造成的租客的财产损害或者对于失⽕后造成租客⼈⾝损害,房东存在过错的,房东均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审查
出租⼈和承租⼈订⽴房屋租赁合同,双⽅就租赁的房屋、租⾦、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致意见后,合同视为成⽴。
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根据有关法律和地⽅性⾏政法规的规定,为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主要应从以下⽅⾯来审查:
1、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
2、审查租赁的标的物是否为法律法规禁⽌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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