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2年7月中央精简小组办公室《中央精简小组办公室关于《国务院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问题解
中央精简小组办公室
关于《国务院关于精减职工安置
办法的若干规定》的问题解答
  自一九六二年六月一日“国务院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下达以后,不少地区和部门提出了一些在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现解答如下:
    1.一九五八年以来参加工作的职工精减时,按照一九六二年六月一日国务院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置规定”)工作在四年以上的,发给三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比一九六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中央有关通知的规定多发半个月的工资。合乎这个条件,在今年五月底以前已经被精减走了的,原少发的半个月的工资部分,是否要补发?
    答:不再补发,因为新的规定自发布之日——今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2.一九五八年以来参加工作的长期工,现在有病的是否可以精减?如果要精减时是否可以加发一些医疗补助费?
    答:一九五八年以来参加工作的长期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伤)情严重,正在住院医疗的,应暂缓精减,患有慢性病仅需要一般的,可以精减。精减时除发给应得的生活补助费外,还可以酌情加发一至二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作为医疗补助费。对其中录用后在六个月以内发现原来有慢性病的职工,不能坚持工作的,可以精减,只发给应得的生活补助费,不另发给医疗补助费。
    3.工作在半年以内的临时工被辞退时,是否也发给当月工资、回家路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此情可待歌词
    答:工作在半年以内的临时工被辞退时,不享受被精减的待遇。其工资应按实际工作日数计发,不发给回家路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
    4.有保留工资的职工,在退职时能不能将保留工资与本人工资合并计发退职补助费?
    答:可以将其保留工资与本人工资合并计发退职补助费。
    5.在职职工服兵役时是否需要办理退职手续?是否发给退职补助费或者生活补助费?
    答:不需要办理退职手续。除发给当月工资外,不发给退职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
    6.职工原来是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入伍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被精减时如何计发退职补助费?职工原是一九五八年以来入伍的退伍军人,被精减时是否可以发给退职补助费?
    答:职工原来是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入伍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被精减时,其领取过生活资助金、退伍优待金的时间不计发退职补助费。入伍前就是职工,但在入伍前已经发了退职补助费或者其他退职费的,其计发过退职补助费或其他退职费的连续工龄亦不再计发退职补助费。其余的连续工龄应计发退职补助费。在计发他们的退职补助费时,其连续工龄(包括军龄和复员、退伍后的工作时间以及入伍前的连续工龄)累计超过十年的,其超过十年以上的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应按着一个半月的本人工资计发退职补助费。
    职工原是一九五八年以来入伍的退伍军人,被精减时,不发给退职补助费,应该根据“国务院安置规定”中第一条(一)项对长期工的规定按照其退伍后连续工作的时间计发生活补助费。但是,对于参军以前就是在职职工,而且连续工龄是从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算起的,则应该按照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入伍的复员、退伍军人同样处理。
    7.“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以下简称“退职暂行规定”)第三条
中,关于“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一年以上至十的的,每满一年,加发一个月的本人工资,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加发一个半月的本人工资。”的规定,如何解释?
    答:连续工龄满一年到十年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工资;连续工龄在十年以上的,十年以内的部分,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工资,十年以上的部分,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工资。对于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职工,也发给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8.退职补助费超过300元的,分二年或三年发给,第一次所发的数额,是否不能超过300元?
    答:退职补助费超过300元的,分二年或三年发给时,第一次发给数额并不限于300元。
    9.被精减的职工回乡后,因本乡是灾区,或者回乡职工过多,无法安置,而由县、社安置到外乡(村)的时候,原来未发安家补助费的是否补发?
    答:这些职工如果是六月一日“国务院安置规定”颁发以后精减回乡的,应该补发安家补
助费,但必须经当地县人民委员会开具证明。
    10.因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原来享受因工残废补助费待的职工,精减回乡、回家时,如何计发退职补助费和力发安家补助费?因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原来未享受因工残废补助费的回乡、回家职工,是否也加发安家补助费?冰川世界
    答:因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在精减时,其因工残废补助费应该与本人工资合并计发退职补助费,并一律加发三个月的安家补助费。
    因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原来未享受因工残废补助费的回乡、回家职工,其安家补助费应与享受因工残废补助费回乡、回家的职工同样处理。
    11.解放前后一直在厂矿企业单位工作的工人、职员,被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被精减时,发何计发退职补助费?
    答:因为工作需要由企业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人、职员,他们解放前后在企业里工作的本企业工龄可以与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作年限合并计发退职补助费。
    12.原来生长在农村的职工,进城工作后,农村确已无家,现在自愿回乡落户,是否可按“国务院安置规定”的规定发给安家补助费?
    答:可以发给安家补助费。
    13.“职工本人及其随行的供养亲属回乡、下乡时所需车旅费……照现行规定的标准发给。”精减回城镇的职工及随行亲属的车旅费是否也按规定的标准发给?
    答:精减的职工,凡合于六月九日“国务院关于精减后返回原籍城镇人口落户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返回城镇的,其车旅费及途中伙食补助费也应照现行规定发给。
    14.“国务院安置规定”第二条(二)项中所说“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合乎退休条件的老、弱、残职工”是指的哪些职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退休暂行规定”)第二条(三)、(四)项中所说的“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不能继续工作”,又如何解释?
    答: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不合乎退休条件的“老”职工,是指男职工年满六十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年周岁,女职员年满五十五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
体力劳动或其他有损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而连续工龄和一般工龄不符合“退休暂行规定”第二条(一)项规定的职工而言。
    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不合乎退休条件的“弱”职工,是指由于身体衰弱,不仅不能从事原来工作,而且不能胜任轻便工作,年龄、连续工龄和一般工龄又不符合“退休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项或者第(四)项的职工而言。“退休暂行规定”中所说的“身体衰弱丧失劳动能力,……不能继续工作”亦按此解释。
    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不合乎退休条件的“残”职工,是指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包括饮食起居需人扶助和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不能胜任原来工作或轻便工作,而又不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而言。
    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退休处理。
    15.“家庭生活无依无靠的”老、弱、残人员如何理解?
    答:是指职工没有直系亲属可以依靠,或者虽有直系亲属但不能供养他本人和他原来供养的亲属维持不低于当地一般人民最低生活水平而言。
    16.一九五八年以来参加工作的老、弱、残职工,被精减时,是否也按照“国务院安置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作退职处理?
大米生虫子处理小诀窍    答:一九五八年以来参加工作的老、弱、残职工不实行这项规定,精减时发给生产补助费,精减后生活困难的,由民政部门对他本人按稍高于当地社会救济标准予以救济。
    17.对精减职工和减少城镇人口中,对于盲聋哑人如何处理?
    答:精减职工时,对盲人要适当照顾。必须精减时,可按“国务院安置规定”第二条有关安置老、弱、残人员的办法处理。家在农村、本人自愿并且生产队和家庭也愿意接收的聋哑人,也可以回乡参加农业生产,但生产队在派农活时,必须给以照顾。其精减待遇可按“国务院安置规定”第一条有关规定办理。对于现有的盲聋哑人学校,一般应该继续办下去,确因条件限制不能继续办的,应对在校的盲聋哑人分别给予妥善安置:能转到其他盲聋哑学校学习的,可以转去;能回农村的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能从事手工业或家庭副业的可安排从事手工业或家庭副业;回家后生活有困难的给予救济。城镇中的其他盲聋哑人,凡不具备下乡参加农业生产条件的,都不动员下乡。总之,对他们必须进行妥善安置,使其各得其所。
水库钓鱼    18.对调剂到其他单位(或者安置到国营农牧场)的职工,奖励、津贴、劳保福利待遇如何处理?
    答:职工调剂到其他(或者安置到国营农牧场)工作后,其奖励、津贴、劳保福利待遇,一律按调入单位的制度执行。
19.职工安置到国营农场和企业机关自办农场算不算精减?
答:职工安置到国营农场和企业机关自办农场,原单位算精减,国营农场和企业机关自办农场算增人。在考核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减人实绩时,应将上述减少和农场增人数单独列出来,不相互抵消。
20.原来规定专职从事企业机关自办农场职工人数应当控制在原单位定员人数的百分之二至二点五之内,这一规定到现在是否有效?
答:安置到企业机关自办农场的人数,仍应该控制在原单位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二至二点五之之内。
21.随在职职工居住在城镇的家属现在回乡常住的,需要职工护送时,职工的车船费是否可由所在单位发给?送家属回乡期间,职工的工资如何处理?
答:凡是不必要由职工本人护送的,就不要由职工本人送。如果必须职工本人护送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其往返车船费及护送回乡期间的本人计时工资,由职工所在单位发给。
22.“国务院安置规定”中第十一条 规定“……不带家属的在职职工……回农村探亲的时候,其往返车、船费由职工所在单位发给。”回城市和县镇探亲的职工,其往返车船费是否也由所在单位发给?
答:在职职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回城市和县镇探亲时,也可按“国务院安置规定”第十一条 规定由所在单位发给全部往返车船费。
23.城市公社工业企业少数确实比较好的转为地方国营工业,即由集体所有制转为全民所有制,是否要经中央批准?是否算增加新职工?
答:城市公社工业企业少数确实比较好,需要转为地方国营工业的,可由省、市、自治区审查批准,报国务院备案。由集体所有制转为地方国营工业企业的职工,应该作为增加全民所有制的新职工。北京什么地方好玩
24.“国务院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对精减下来的职工停止工作等待安置期间逐步减发工资和降低口粮标准的规定,在具体执行中应如何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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