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押品管理办法
##银行押品管理办法(试行)
                    母亲节寄语唯美短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银行押品管理,提高押品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押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农业银行债权实现而抵押或质押给农业银行的财产或权利。
押品管理是指对押品分类、价值评估、抵(质)押担保设立与变更、押品和权属证书保管、贷后监管、风险预警、押品返还与处置等全流程管理。
押品价值评估是指评估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相关制度,遵循客观、独立、审慎原则,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基准日押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权属证书是指确保农业银行实现抵(质)押权利的重要凭证,包括:他项权证、产权证明和其他能够证明农业银行拥有合法抵(质)押权利的书面凭证。
押品贷后监管是指信用发放后,对押品进行现场核查、价值重估、抵(质)押合同履约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的统称。
押品风险预警是指针对押品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发布风险信号进行风险预警或风险提示的活动。
第三条 农业银行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指押品选用、担保设立和变更、押品处置等活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指担保设定手续必须完备,押品确有变现能力并且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指在押品管理各个环节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押品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因素,审慎估计押品的可行性和价值。                第二章  押品的准入与分类
第四条  农业银行接受的押品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接受的财产或权利;
(二)具有财产价值,依法可以转让;
(三)存在有效处置押品的市场且可得到合理的市场价格;
(四)权属清晰,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对于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五)如果押品被托管方所持有,须确保托管方将押品与其自有资产相分离;
(六)保守估计押品和借款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且应考虑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
(七)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农业银行能够对押品进行清算或处置。
第五条 农业银行接受的押品分为金融质押品、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应收账款、其他押品四大类,具体细分结果见《##银行押品分类、最高抵(质)押率和重估频率表》(附件1)。
第六条 农业银行应优先选择权属关系清晰、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且农业银行为第一(或并列第一)顺位受偿人的押品。
银团贷款押品的选择可按照银团贷款协议或要求执行。
置换他行贷款或办理非交易转按、交易转按个人信贷业务的,在当地登记部门允许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可以接受农业银行暂时作为第二顺位受偿人的押品,但应及时办妥相关手续,成为第一(或并列第一)顺位受偿人。
第七条 农业银行接受的押品仅限于《##银行押品分类、最高抵(质)押率和重估频率表》中可单独设押的品种。拟超出该范围选用押品的,须经一级分行批准,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行批准可以采用信用方式用信的;
(二)已经办理了其他合法、足值、有效担保的;
(三)总行认为的其他情形。
对于已经选用不符合条件的押品办理了抵(质)押担保的存量信用,各行要逐步更换为可接受的押品或追加其他合法、足值、有效担保,否则应逐步压缩信用余额。
第八条  农业银行原则上不接受超出授信所在一级分行管辖范围的押品。确有必要接受的,须经授信所在一级分行批准。
接受超出本级行管辖范围押品的,经办行在信用发放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管控措施,明确管理责任。
              第三章  押品的价值评估
第九条绩优蓝筹股  抵(质)押担保设定前,应对押品进行价值评估(制度规定免予评估的除外)。评估方式分为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农业银行鼓励采用内部评估。
第十条  下列押品应采用内部评估方式进行价值评估:
(一)金融质押品;
(二)存货、仓单、提单、备用信用证、保函、出口退税账户;
(三)除承包经营权、海域使用权、森林资源之外的“三农”特押品。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用外部评估方式进行价值评估:
(一)司法或仲裁机关要求必须采用外部评估的;
(二)拟接收押品实施以资抵债的;
(三)上级行要求采用外部评估的;
(四)其他须采用外部评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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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押品价值的内部评估暂由客户部门负责,有条件的行可组建内部评估团队,独立承担内部评估职责。
第十三条  内部评估人员应接受必要的业务培训,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承担的评估任务。
内部评估人员可根据需要,聘请评估中介机构人员协助评估,但不改变内部评估人员所承担的评估责任。
第十四条  采用外部评估方式的,评估中介机构的选用和管理按照农业银行关于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押品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
市场法是指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估测押品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测被评估押品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押品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
成本法是指首先估测被评估押品的重置成本,然后估测存在的各种贬值因素,并将其从重置成本中扣除而得到押品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
第十六条  上述三种基本方法适用的前提条件。
(一)市场法
1、具有活跃的公开市场;
2、具有可比性的资产及其交易活动。
(二)收益法
1、被评估押品的未来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计量;
2、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可以比较、预测;
阳泉区号3、被评估押品的预期获利年限(押品寿命)可以预测。
(三)成本法小型生产加工项目
1、被评估押品处于继续使用状态;
2、具备可以利用的历史资料;
春节禁忌3、形成资产价值的各种耗费是必须的,且应体现社会或行业平均水平。
第十七条  押品价值评估时,要充分考虑押品在抵(质)押期间的有形与无形损耗、实际取得价格和物价水平、法定优先受偿权、变现能力、变现费用等多种因素,审慎确定押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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