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15年修订)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特别规定》”)、《到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必备条款》”)、证监海函[1995]1号《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证监海函》”)、《关于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意见》”)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制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5)
第四章 减资和购回股份 (7)
一问一答整人套路第五章 购买银行股份的财务资助 (8)
第六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 (9)
第七章 股份的转让 (12)
第八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3)离职手续
第九章 股东大会 (17)
第十章 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29)
第十一章 董事会 (31)
第十二章 独立董事 (38)
第十三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40)
第十四章 董事会秘书 (43)
第十五章 高级管理人员 (44)
第十六章 监事会 (46)
第十七章 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51)
第十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57)
第十九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61)
第二十章 信息披露 (63)科技让生活更美好作文500字
第二十一章 劳动人事 (64)
第二十二章 合并与分立 (65)
第二十三章 解散与清算 (66)
第二十四章 章程的修订 (67)
第二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68)
第二十六章 通知 (69)
第二十七章 优先股的特别规定 (69)
第二十八章 释义 (72)
第二十九章 附则 (7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到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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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经国务院同意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143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于2004年9月17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银行的营业执照号码为:100000000039122。
银行的发起人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银行注册名称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英文全称:CHINA CONSTRUCTION BANK CORPORATION;
英文简称:CCB。
第三条 银行住所:北京市金融大街25号,:100033;电话号码:(86-10)67597114,传真号码:(86-10)66212862。
第四条 银行的董事长为银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银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银行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银行承担责任,银行以其全部资产对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八条 银行依据《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特别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银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以下简称“银行章程”或“本章程”)。
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本章程即成为规范银行的组织与行为、银行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 本章程对银行及其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银行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银行;银行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和银行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银行的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系指行长、副行长、首席财务官、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首席审计官、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文化差异第十一条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银行可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银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接受银行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银行可以依法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银行的经营宗旨:稳健经营、防范风险、恪守信用、开拓创新,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为全体股东创造良好回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十四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机构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银行的经营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十五条 银行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银行发行的普通股包括内资股和外资股。银行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机构批准,银行可以设置优先股等其他种类的股份。
本章程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股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银行利润和剩余财产,但表决权等参与银行决策管理权利受到限制。
如无特别说明,本章程第三章至第二十六章、第二十八章所称股份、股票指普通股股份、股票,本章程第三章至第二十六章、第二十八章所称股东为普通股股东。
第十六条 银行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前款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的法定货币。
第十七条 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银行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投资人发行股票。
前款所称投资人是指认购银行发行股份的外国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银行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国境内的投资人。
第十八条 银行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内资股在境内上市的,称为境内上市股份。
银行向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上市的,称为上市外资股。
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国家外汇主管机构认可的,可以用来向银行缴付股款的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定货币。
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审批机构批准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内资股与上市外资股统称为上市股份。
第十九条 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机构核准或批准,并经银行股东大会批准,银行可以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250,010,977,486)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194,230,250,000)股,占银行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柒拾柒点陆玖(77.69%)。
第二十条 银行成立后发行普通股伍佰伍拾柒亿捌仟零柒拾贰万柒仟肆佰捌拾陆(55,780,727,486)股,其中上市外资股(包括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的上市外资股)肆佰陆拾壹亿捌仟柒佰零陆万玖仟捌佰捌拾(46,187,069,880)股,占银行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拾捌点肆柒(18.47%);境内上市股份玖拾伍亿玖仟叁佰陆拾伍万柒仟陆佰零陆(9,593,657,606)股,占银行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叁点捌肆(3.84%)。
银行经前款所述股份发行后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250,010,977,486)股,其中上市股份贰仟肆佰零肆亿壹仟柒佰叁拾壹万玖仟捌佰捌拾(240,417,319,880)股,占银行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玖拾陆点壹陆(96.16%);境内上市股份玖拾伍亿玖仟叁佰陆拾伍万柒仟陆佰零陆(9,593,657,606)股,占银行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叁点捌肆(3.84%)。
第二十一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的银行发行上市股份和境内上市股份的计划,银行董事会可以作出分别发行的实施安排。
银行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上市股份和境内上市股份的计划,可以自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之日起十五个月内分别实施。
第二十二条 银行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上市股份和境内上市股份的,应当分别一次募足;有特殊情况不能一次募足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第二十三条 银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250,010,977,486)元。
第二十四条 银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批准增加资本。
银行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向非特定投资人募集新股;
(二)向特定投资人募集新股;
(三)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四)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五)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法律、法规、规章许可的其他方式。
银行增发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后,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办理。金庸侠传3六脉神剑
银行发行可转换债导致增加资本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可转换债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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