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2008年修订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定 义
第三章 业务种类与服务
第四章 保理条件
第五章 登不上去额度管理
第六章 收款收据格式业务申报与审批
第七章 应收账款转让
第八章 保理预付款支用
第九章 应收账款回收
第十章 争议及处理
第十一章 应收账款回购
第十二章有什么网游好玩 费 用
第十三章 保理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章 岗位设置与专业化管理
孙悟空的性格特征第十五章 附 则
附录:国内保理业务绿通道实施要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建设银行国内保理业务,加强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理,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根据契约关系转让给银行,由银行针对受让的应收账款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管理、保理预付款和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的综合性金融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境内所属分支机构向从事国内贸易的境内客户提供的保理业务。
除本办法规定的方式之外,中国建设银行为客户办理国内保理业务无需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三条 中国建设银行在分支机构范围内开展国内保理业务。
第二章 定 义
第四条 对本办法中有关国内保理业务的一些重要概念和术语定义如下:
(一)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指因卖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而产生的对买方和
/或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其他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应收账款转让与受让,在本办法中是指卖方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并作为新的债权人享有卖方对买方(债务人)的该债权下的全部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行为。
(二)公开保理,是指卖方按照银行认可的方式向买方发送书面通知,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预先通知买方的保理业务;
隐蔽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不预先通知买方,但卖方向银行提交有关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书面通知,且银行有权随时向买方发出该通知的保理业务。
(三)卖方保理业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因向卖方提供国内保理服务,依照本办法及保理合同约定应当或可能发生的与卖方有关的业务。
毒战制片人卖方保理经办行,是指办理卖方保理业务的中国建设银行国内分支机构。在本办法中,一
般是指有国内保理业务经营权限的二级分行,或者是指一级分行中的城市分行。
(四)买方保理业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因向卖方提供信用风险担保服务,依照本办法及保理合同约定应当或可能发生的与买方有关的业务。在无追索权单保理业务中,买方保理业务由卖方保理经办行一并办理。
买方保理经办行,是指在无追索权行内双保理业务中,根据卖方保理经办行的申请,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通过卖方保理经办行向卖方提供信用风险担保服务的中国建设银行国内分支机构。在本办法中,一般是指有国内保理业务经营权限的二级分行,或者是指一级分行中的城市分行。
(五)信用风险,是指买方因争议以外的原因,即因买方破产、倒闭、无支付能力或恶意拖欠所导致的买方未能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后美国属于哪个洲90天内足额付款。本办法所称恶意拖欠,是指买方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后90天内未足额付款也未提出争议的情形。
(六)商业发票:是指卖方发送给买方的载明应收账款金额和到期日,并要求其到期付款的书面通知。
在本办法中,卖方所出具的商业发票,应与其交易习惯中的任何其它形式的发票保持一致。
(七)争议,是指卖方与买方之间的、买方因对卖方在商务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提出异议而拒绝接受货物或发票,或买方因对卖方在商务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提出异议而对有关应收账款提出抗辩、拒绝全额或部分付款、反追索或抵销等主张,或出现第三人对应收账款提出权利主张的情形。
(八)应收账款管理,是指银行根据与卖方签订的保理合同的约定,向卖方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各种分类信息、汇总信息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协助卖方管理应收账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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