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恶意不良征信记录产生原因和处置建议
非恶意不良征信记录产生原因和处置近年来,个人信用报告使用的范围和领域不断拓展,社会公众到人民银行查询信用记录的人次激增。以B市为例,截至2015 年11末,当年全辖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41000份,其中约两成查询者反映个人信用报告中不良记录并非恶意造成。B市中支通过对200例不良信息客户的抽样调查,进一步梳理了个人非恶意不良信息产生的诸多原因,分析了影响及解决途径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非恶意不良信息产生的原因
(一)个人疏忽大意导致信用报告中产生不良信息。现实中,多数非恶意不良信息产生主要基于个人在金融活动中的疏忽造成的逾期。具体来看:一是个人粗心大意忘记了按时还款造成了逾期;二是个人因出差或是其他事物缠身未能提前规划和预判时间,造成了还款逾期;三是个人对所办理的金融业务规则及条款不熟悉、不清楚,没有掌握按时还款的最后期限造成了逾期;四是将信用卡借予他人使用,由于对方未按时还款,造成自身名下产生不良信息;五是个人手机号变更,未及时向银行备案变更,无法接收银行发送的还款信息,贻误还款时间;六是个人身份信息泄露,被不法分子冒用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产生信用卡欠费记录。
婚姻法 财产(二)银行间资金结算时滞导致信用报告中产生不良信息。现实中,个人即使按时还款仍有可能发生账款逾期并产生不良信息。一是由于跨银行转账时,受银行结算系统,或是节假日支付系统停运等原因,
造成了款项未能及时到账;二是由于银行在最后还款日的划款时点各不相同,还款日还款时点晚于银行划款时点也有可能产生不良记录。
(三)银行异议信息导致个人信用报告中产生不良信息。异议信息是指由金融机构、其他机构上报的,经征信中心确认后加载入库,与借款人真实情况不符的信息。由于异议信息的客观存在,现实中,非个人自身行为或因素,也可能会产生不良信息。其产生原因是金融机构(其他机构)上报错误的数据、系统处理产生错误、在途数据等。(见表1)
表1:常见异议业务类型及解决渠道
(四)采集和录入非银行类信息有误致使信用报告中产生不良信息。征信系统的数据内容不仅含有个人的金融类信息,还涵盖公积金、税务、法院、环保、电信等非银行信息。由于非银行信息在采集、
音超 金钟奖汇总、归纳、上报等环节的失误或误差也可能给个人带来不良信息。如2014年,B市涡阳县何某、王某、朱某等三人拖欠银行贷款被起诉的法院诉讼信息被纳入征信系统并记入三人信用报告中。后经商业银行核实,三人并未形成拖欠银行贷款的事实,且已撤销相关起诉。B市中支根据相关情况,通过与法院部门的积极沟通协调,消除该类信息对其三人个人信用的影响。
(五)银行机构政策宣传、告知不到位,导致信用报告中产生不良信息。B市中支查询网点在对100名查询客户的调查中发现,75%的人员对信用卡还款政策及规则不熟悉;已办理信贷业务的客户中,64%的人员表示银行机构在办理信贷业务时,未进
收款怎么发起行较为详细的征信业务和相关知识介绍,对由于利率调整可能带来的,还款金额变化未作告知和提示。据调查,各银行机构对于非恶意欠款的信用卡客户有“容差容时”的规定,但执行标准不统一,相关条款差别较大,相关细节规定不宜辨别,容易混淆(见表2)。消费者对相关政策的掌握存在信息不对称。
表2.部分中资全国性银行机构“容差容时”政策一览表
二、不良信息对个人信贷业务的影响
(一)个人办理相关金融业务时受限制。银行机构在受理个人信用卡、信贷业务时,会将个人信用作
为重要的参考因素。有的银行对逾期次数、逾期时间的长短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旦个人不良信息达到一定数量将不能通过业务审批。如:某国有商业银行规定近5年内,个人逾期记录连续3次,累计6次则为“禁入”类客户。
(二)消除异议信息环节繁琐,给个人带来诸多不便与困扰。按照规定,经核实的非个人原因造成的银行或非银行不良信息,
应予以消除。从具体操作来看:银行类异议信息,需要经过个人申请、内外部核查,逐级审批、申报等环节。按《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20日内完成;非银行类异议信息,则需要与非银行信息提供方进行沟通和协调并出具相关文书后,逐级上报申请消除。一系列操作环节和业务手续较为繁琐,可能会耗费较多精力和时间。
(三)可能影响到个人工作、生活的其他领域。目前,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范围在不断扩展,个人信用记录的好坏作为对个人信用情况的考察和考量已经纳入诸多领域。如,有的地方政府将信用记录纳入干部考核提拔,有的地方政府将个人信用记录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的资质的考察内容,有的机构将个人信用报告作为股指期货开户的所需材料进行审核。
三、解决和处理个人“非恶意”不良信息的途径
一般来说,个人“非恶意”不良信息属于正常上报和加载的征信信息,银行机构和征信中心是不接受个人申请消除,也不能消除的。在实际中,有的银行通过出具不良信息“非恶意”证明的方式,试图帮助个人弥补和提升信用状况。调查发现,这种方式有以下特征:
(一)无明确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和要求。据调查,B市各银行机构仅仅个别银行曾出具过证明客户不良信息“非恶意”的说明。各银行机构没有对出具证明不良信息“非恶意”说明文书进行规定和明确。说明文书没有统一规范格式,没有适用效力和使用范围的特殊约定。
(二)出具证明材料的条件、程序较为严谨和严格。从出具证明材料的条件来看:客户本人的确是无恶意欠款户,或者确实存在异议的客户。从操作的程序来看:一是要查询客户个人信用报告;二是调查客户在该行的所有个人历史信贷台账,并与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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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核对;三是业务的客户经理提出意见;四是分管领导审批。
金士顿优盘(三)出具的证明材料效力、作用不明显。据银行机构反映,办理信用卡或信贷业务时,对其他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证明不作为重要参考,首选的仍然是个人信用报告的原始内容。有的银行机构对客户开具的资信证明仅是对该客户贷款余额已结清的证明,并且仅用于客户在本行发生业务的使用,不对外使用。不能对个人信用状况判断起到提升作用。
四、相关建议
(一)社会公众应提高思想认识,避免疏忽大意行为。在思想上应进一步强化信用意识,注重自身信用行为的管理,在各类金融消费信贷中应把握好产品的属性、规则、特点,针对自身工作、生活和学习情况统筹安排、使用,科学合理地调配时间和资金,确保自身信用记录优良。枕着你的名字入睡
(二)社会公众应加强风险防范,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个人信息主要靠个人的日常防范,概括起来要做到“四要四不要”。一是要保管好身份证件,使用复印件注明用途,不要把身份证件借给他人;二是要保管好信用报告,不要随意丢放信用报告;三是要记住互联网查询信用报告网址防假冒,不要把信用报告提供给其他机构;四是要牢记网上查询信用报告登录名及密码,不要在公共网络查询、保存信用报告。
(三)银行机构应加强内控管理,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一方面银行机构应加大内控管理,严格落实各项操作规程,强化人员业务培训,避免因人为操作失误,而让客户背上不良信息;另一方面银行机构应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和水平,帮助客户快捷、准确、直观地掌握金融产品,要有针对性地宣传涉及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知识,建立和完善友情提示和业务告知机制。
(四)监管当局应提升管理服务,保障客户信用安全。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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