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交通强国;人工智能;无人驾驶;法律规制;智慧交通;信息安全
科学技术的发展让“科幻”成为现实,智能车紧随潮流,近年来飞速发展,然而由于技术发展带来的法律问题也逐渐凸显。如“Uber•无人车致人死亡案”便给人们敲响了警钟。如何应对新兴技术带来的法律挑战和做好现行法律与法律改革完善之间的衔接,如何制定行业标准,在鼓励技术创新发展的同时更好地完善平衡社会各方利益,这就需要今后发展技术的同时应考虑相关法律问题,既要鼓励技术创新,又要保障各方权益,不断使法律制度更新完善,从而促进我国无人驾驶汽车的健康发展,为智慧交通、交通强国建设保驾护航。
一、智慧交通下的无人驾驶汽车
智慧交通是交通强国建设体系的重要支撑,其主要指在以智能交通ITS)为基础,在交通领域中充分运用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自动控制、移动互联网等现代电子信息技术而面向交通运输的综合服务系统。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和人工智能的发展,以及《交通强国建设纲要》中提出,智慧交通将发生重大变革,这 一领域将逐步完成从概念走向实践,成为未来的发展趋势。车辆辅助控制是智慧交通的重要环节之一,即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辅助驾驶员驾驶汽车,甚至代替驾驶员的智能系统。在明确智能汽车分类与技术标准的同时,应明晰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内涵是研究相关法律规制的基础。
2018年中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布了《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借鉴国际自动机工程师学会的分类规则,将无人驾驶汽车分为1级辅助驾驶、2级部分自动驾驶、3级有条件自动驾驶、4级高度自动驾驶、5级完全自动驾驶等5个种类。其中,只有达到5级标准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无人驾驶。这表明,不需要驾驶员执行物理性驾驶操作的汽车,其本质是一种智能机器人,是法律意义上的“物”。
随着各地区多家公司进入无人驾驶汽车路测阶段,各地也相继出台管理规范和指导意见。如2017年12月28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布了关于如何推动无人驾驶发展的规范指导文件5但也只是针对无人驾驶汽车上路作出规范,无人驾驶汽车的发展在法律法规上仍面临着巨大挑战。对于无人驾驶汽车,需要以交通强国建设为依托,建立起与智慧交通综合管理体系更加契合的法律规范,同时综合考虑发展实际和监管需要,有针对性地修订相关法律和管理制度,解决当下和未来发展的主要问题。
二、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问题分析
在明确了无人驾驶高于自动驾驶这一概念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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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是将无人驾驶汽车作为法律客体进行研究,法律也必将完成从对人的调整到对车的规制的转变。这其中涉及到法律主体资格、市场准入、法律责任、信息安全、保险制度等各个方面,涵盖了行政、民事、刑事等不同法律部门。
1.无人驾驶汽车法律主体资格不明确
分析无人驾驶汽车的相关法律问题,必须要事先明确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主体地位。究其根本,还是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问题,对此,学界主要有人工智能法律人格肯定说、否定说和折衷说等3种观点。笔者章所持观点是"否定说”,即认为无人驾驶汽车作为人工智能是法律上的物,不具有法律人格。事实上,当前技术还没有发达到使人工智能拥有独立思考的能力,但随着技术等不断进步,人工智能是否会成为与自然人、法人并列存在的法律人格还未可知。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表明传统道路交通法律体系下,驾驶员与驾驶证是不可或缺的两部分。然而,无人驾驶汽车恰恰已经脱离了这两部分,且传统驾驶证是约束驾驶人的,无法约束无人汽车。虽然现在多个国家已经允许无人驾驶汽车上路,但都有安全与技术人员跟车随行,无人驾驶汽车的上路资格及道路通行权问题仍不明确。
2.无人驾驶汽车缺乏配套市场准入机制
传统机动车辆有着明确的行政机关制定的产品标准及准入办法,然而对于无人驾驶汽车这一新兴技术产物,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仍然刚进入或停留在路测阶段,并未制定统一的市场准入标准,对于产品安全技术标准、相关技术人员及主体资格等也没有具体规定。一方面不能因为技术的限制而因噎废食;另一方面也要加紧制度的制定,使无人驾驶汽车行驶在"有法”的道路上。
3.无人驾驶汽车法律责任不明
无人驾驶汽车各方主体责任分配障碍是由其法律主体资格不明而导致的必然结果,同时责任不明也将给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分配等方面带来困难。无人驾驶汽车包括汽车制造者、销售者、程序开发者、汽车所有者、实际操作者等多方主体,涉及到产品责任、侵权责任、交通肇事刑事责任、交通违章行政责任等多种责任。现行法律责任规则体系是以人为对象设置的,当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事故时,无法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甚至于难以查明事故内在的因果关系,这使得将简单的交通事故转而涉及到人工智能技术层面上。对于无人驾驶汽车的产品责任,则很大程度上可能归咎于技术缺陷,而按照《产品责任法》的规定,"产品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不存在,或者受科技水平限制无法发现该缺陷时生产者可免除责任”o
4.无人驾驶汽车存在个人信息安全隐患
苹果序列号查询无人驾驶汽车是智能车与车联网在技术上的有机结合,它将使用者的各种出行信息进行大数据的分析处理,得出最优的行车路线,记录时间地点、车内情况甚至收集了沿途路况信息等。比如,德国2017修订的道路交通法规定,自动驾驶汽车必须安装类似飞机"黑匣子”的数据记录装置,对于自动辅助驾驶、人工接管控制等系统操作的全过程进行记录,以明确交通事故责任。但这些信息被收集上传到网络后就会面临被监听、盗取的风险,可能会侵犯使用者的隐私权,甚至犯罪分子可通过网络攻击控制无人驾驶汽车给车内人员或道路安全造成极大隐患。
5.无人驾驶汽车难以适用现行保险制度
清蒸多宝鱼的做法无人驾驶汽车与传统汽车具有两种不同的行为模式,理论上无人驾驶技术可通过智能分析与控制避免人为失误造成的事故,更加安全。但新技术的发展并非是一蹴而就的,在无人驾驶技术尚未普及之前,将长期存在无人驾驶汽车与传统汽车同时上路的情形,二者行为模式的冲突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事故发生。由于现行汽车保险是以事故责任比例进行分配的,我国是从车主义原则,而无人驾驶汽车责任主体则难以确定,如何在保险制度下保护相关利益是值得思考的。虽然《智能网联车试行》中规定,无人汽车进行路测需缴纳交强险和不低于500万元的交通事故责任险。但由何人投保、保险合同条款具体如何设置都缺乏实践经验。
教师编制考试内容三、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规制
智慧交通系统是一个完整的有机体,除了智能车这一环节,还需要智慧物流、智慧执法、智慧监督等协调统一,这一切都需要完备的法律保障,有法可依,才能保障交通强国建设。对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规制实际上就是对人工智能法律规制的具体运用。无人驾驶汽车存在的法律问题涉及行政法、民事法律、刑法等领域,应当按照"两步走”的立法思路。首先,对智能车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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萝卜馅饺子的做法行专门立法,构建整体框架;其次,在其他部门法中相应作出修改和特殊规定。
1.行政法律规制
相关部门要根据无人驾驶汽车特性,依托智慧交通平台,建立特别的交通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完善立法,加强监管。
(1)严控上路资格。相关部门应对无人驾驶汽车专门立法,由专门的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及准入许可,对无人驾驶技术标准进行严格把关,严格进行路测管理。无人驾驶汽车相关配套设施必须完善,并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系统维护。
旗帜尺寸(2)使用特别的驾驶证和登记制度。传统机动车只登记汽车所有人,对于无人驾驶汽车应当附加汽车生产商、程序制造商等相关登记事项,为发生事故的责任归属提供便利。同时无人驾驶汽车应当使用与传统汽车有区别明显的牌照和驾驶证,在上路行驶时使其他驾驶人员和执法人员能够有效区分,采取相应合理措施。对于驾驶人员或者无人驾驶汽车实际使用者来说,对其驾驶资格应该提出新要求。由于无人驾驶汽车不需要人为驾驶,可以适当放低传统的驾驶资格限制,驾驶证考试应重点培训控制程序的学习及操作,以便发生意外事故或程序操作失误时进行人为的接管。
(3)PPP模式下的智慧交通管理体系。PPP模式即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特许经营模式,这种模式不再单纯地依赖于行政机关的管控,而是将政府、社会、市场揉合起来,形成多元化、综合性的公共规制模式。在无人驾驶汽车领域,则表现为无人驾驶汽车制造企业与技术研发人员通过科学技术与政府行
政管理两方面进行合作。
无人驾驶汽车依托智能控制,而人工智能作出决策受客观条件限制,只能按照既定程序行驶,一旦发生意外情况,如交通信号灯失灵时,无法按照交警的指示正确行驶,交通执法人员缺乏专业技术培训,也很难作出明确责任认定。对此,应当加强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建立专门的智能汽车技术服务保障机构,对无人驾驶汽车从制造、上路到事故检测、车审检测等各个环节加大技术保障,完善法律监管。
2.民事法律规制
(1)明确各方主体责任分配。无人驾驶汽车责任主体主要有研发者、生产者、销售者、所有人及操作者等。事故可能发生在无人驾驶汽车之间、无人驾驶汽车与有人驾驶汽车之间、无人驾驶汽车与行人之间等不同情况,由于发生侵权后主体繁杂,需要作出合理认定分别确定责任。无人驾驶汽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既可能是产品或程序的缺陷,也可能是人为因素,因此其事故责任可能存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侵权责任)和产品责任的双重属性,对于不同属性的事故,需要采用与之相匹配的归责原则,实现合理的差别化适用。
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过错归责原则不能完全适用无人驾驶汽车事故,需要根据实际构建新的归责体系。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机器人应当按照"有损害,必有责”的原则,借鉴《侵权责任法》中关
于危险责任的规则,由无人驾驶汽车的生产者或实际使用人承担严格责任。并且要确定最终的责任承担者,其应当承担的责任须与其给予智能机器人的指令级别以及机器人的自主性程度相称。
(2)建立专门的保险制度。无人驾驶汽车责任主体不明,应当设置与其相适应的保险制度。可以采用"双轨制"模式,即无人汽车的生产者与所有人共同投保的双保险制度。这样的投保机制不但能分担事故风险,使得发生事故后受害者能够得到快速且足额的赔偿,而且可以增加公众对于无人驾驶的购买,因为这种模式减轻了购买者的责任及投保的数额。同时还能促使生产者与技术研发者加强技术革新,提高无人驾驶汽车的安全性。
以英国的自动驾驶汽车专险制度为借鉴,为无人驾驶汽车设置专门的专强制保险。由于无人驾驶汽车可以没有驾驶员的存在,车内人员往往对事故发生没有责任。应当适当扩大保险受益主体范围,将传统责任险排除在外的"车内人员"也纳入受益主体范围,同时对于不同受益人按照合理的比例确定赔偿数额。
(3)加强网络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无人驾驶汽车主要依靠现代通信技术,通过大数据的分析处理与人工智能有机结合达到交通行驶的目的。在无人驾驶的智能驾驶系统与智慧交通综合管理系统互动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用户个人信息及社会信息的收集与使用,因此必须通过法律进行严格保护。
权利保护,立法先行。我国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及隐私权的保护主要规定在《民法总则》中,《民法典》通过后更加注重个人权益的保护但无人驾驶对个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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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用户的个人信息被保存在互联网企业和无人驾驶数据库中,相关部门要做好对相关管理者的监管。对此可参考美国的做法,出台专门的网络安全和用户隐私权保护法律,如《汽车安全和隐私学习法案》和《无人驾驶汽车隐私保护法案》,并且充分利用网络监督机制,对无人驾驶汽车网络信息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制,有效解决无人驾驶汽车领域信息安全保护无法可依的现状。
3.刑事法律规制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是人,而无人驾驶汽车恰恰脱离了驾驶员的操控,当发生与交通肇事一样的法律后果时,应当如何定罪量刑,当犯罪分子通过网络攻击控制无人驾驶汽车给车内人员或通路安全造成损失时应如何处理。
(1)明确利用无人驾驶汽车实施犯罪的行为界定。当前无人驾驶汽车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因此无人驾驶汽车本身不能作为犯罪主体。应当将控制和利用无人驾驶汽车程序的人认定为实行犯,而无人驾驶汽车或其程序本身仅能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评价。当无人驾驶汽车的控制程序遭到篡改时,基于人
工智能的自主深度学习,无人驾驶汽车可能通过自主判断造成了事故的发生。这种情况下,对无人驾驶汽车和犯罪分子的行为进行刑法上判定同时,应当认为犯罪分子构成打击错误。
(2)扩大交通肇事罪主体范围。从犯罪构成上来看,刑法中关于驾驶汽车犯罪的有关罪名并不能将无人驾驶汽车的交通肇事行为纳入其规制范围。从对民事责任主体的分析中可知,无人驾驶汽车事故中涉及多方主体,有学者提出扩大无人驾驶汽车犯罪主体范围,将单位也纳入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主体,由无人驾驶的程序研发管理者或无人汽车的生产者来承担交通肇事责任,这种想法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3)增加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现行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行为类型有: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醉驾、超载超速、违反规定运输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等4种。而在无人驾驶汽车领域,其"车上人员”包括驾驶位的“司机"都存在转化为“第三人”身份的可行性,其虽没有实际的驾驶操作,但车内人员都可能存在恶意发出错误指令、用物理方法改动无人驾驶汽车软硬件车载装置或远程操控智能驾驶程序等行为,以上行为也应当纳入危险驾驶罪的规制范围。由于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罪,一旦行为主体做出不限于以上情形的危险驾驶行为就构成犯罪,能有效减少危害结果的发生。
四、结语
无人驾驶汽车的发展是智慧交通体系的重要环节,而智慧交通综合服务体系又是交通强国建设的重要组成,在发展技术的同时要有配套的法律规范,既要保障新技术的健康发展,又要能够对其带来的影
响提供法律救济。相关部门应在道路交通方面,健全与无人驾驶有关的配套设施,发展智慧交通,完善智慧交通体系,为交通强国建设保驾护航。(作者单位:山东交通学院法学院)觀
江苏省拓展“信用交通省”建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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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评价体系,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完善信用修复机制,
监管共为、产品互认,推动审批联动,实现监管协同。94I衣li金*t理2021年第3期总第36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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