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其锋、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其锋、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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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保卫黄河歌词【审结日期】2021.03.17 
【案件字号】(2021)鲁03行终3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房鹏卢长普许平 
【审理法官】房鹏卢长普许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其锋;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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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其锋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当事人-个人】张其锋 
【当事人-公司】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代理律师/律所】孙萍萍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黄遵诚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孙萍萍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黄遵诚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孙萍萍黄遵诚 
【代理律所】大2寸照片尺寸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其锋 
【被告】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本院观点】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质证回避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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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海电视剧【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的规定,淄博车管所作为机动车登记业务行政部门,负有对本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办理的法定职责。因此淄博交警支队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张其锋对淄博交警支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条规定,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并建立数据库。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计算机登记系统的数据标准和登记软件全国统
一。《关于规范和改进机动车号牌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7)260号)规定,一、应用全国统一选号系统,保证选号公开公平公正。……为保证选号公开、公平、公正,自2017年6月20日起,在全国分三批推广应用统一的机动车号牌选号系统,实现选号规范管理“三个统一”:一是统一号牌号码发放,禁止使用外挂选号软件,号码资源全部公开向社会发放,不得预留、指定号码。二是统一号池维护管理,号池全部由计算机随机投放、自动增补,不得人工操作,杜绝违规放号。三是统一号码资源监管,号牌号码资源由省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管,地市级公安交管部门按照规定申请增设号段。本案中,上诉人张其锋要求被上诉人淄博市车管所履行“解除机动车登记自行编排车牌号最多二十次限制及鲁C×××××-鲁C×××××,鲁C×××××0-鲁C×××××共计四百个车牌号码中,尚未与具体车辆匹配,未使用的机动车车牌号不能自编选取的非法限制”的职责,但是依据上述规定,上诉人张其锋申请的事项并不属于被上诉人淄博市车管所的职权范围,被上诉人淄博市车管所亦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答复书并予以送达,告知上诉人张其锋申请事项不属于其法定权限范围,符合上述规定。上诉人张其锋起诉要求淄博车管所履行被诉法定职责的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张其锋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张其锋上诉称原审法院回避程序违法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
条第四款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明显不属于法定回避事由的申请,法庭可以依法当庭驳回。第四款规定,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从原审法院庭审笔录中可以看出,原审合议庭在上诉人张其锋提出回避申请后,经过休庭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处理上诉人张其锋的回避请求,并当庭驳回其回避申请。在上诉人张其锋提起复议后,依法作出复议决定书,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因此,原审法院回避程序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上诉人张其锋原审中的诉求请求为“请求判令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履行特定法定职责,取消对原告不能自编选取鲁C×××××-鲁C×××××、鲁C×××××-鲁C×××××共计四百个车牌号码中,尚未与具体车辆匹配,未使用的机动车车牌号的非法限制和至多二十次自行编排选取车牌号的非法限制并赔偿原告的相关经济损失”,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1、判令撤销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20)鲁0306行初83号行政判书;2、诉讼费及上诉人的诉讼相关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由被上诉人承担;3、判决被上诉人立即将鲁C×××××车牌号匹配给上诉人的车辆使用”,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中第2项相关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以
及第3项已经明显超出了其原审的诉讼请求和原审的审理范围,本院依法不予审查。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张其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1-26 22:05:10 
张其锋、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鲁03行终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其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xxx0042240522。
     法定代表人武传海,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张海涛,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科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孙萍萍,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00K21207209D。
     负责人田卫东,所长。
     委托代理人刘飞,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遵诚,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其锋诉被上诉人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淄博交警支队”)、淄博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淄博车管所”)未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20)鲁0306行初8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20年7月17日,张其锋向淄博车管所申请解除只能自编选取二十次号牌的非法限制和不能选取鲁C×××××-鲁C×××××、鲁C×××××-鲁C×××××共计四百个车牌号码中未与具体车辆匹配、未使用的机动车车牌号的限制申请。2020年7月20日淄博车管所对张其锋的申请作出答复书,根据相关规章、文件等规定,张其锋申请的内容不属于淄博车管所的权限范围,并送达给张其锋。张其锋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张其锋于2020年10月9日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就本案申请事项要求山东省公安厅履行法定职责。2020年11月2日该院作出(2020)鲁0103行初312号行政裁定,以山东省公安厅不是适格被告为由驳回张其锋起诉。
     原审法院认为,《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
日系车的特点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淄博车管所作为机动车登记业务行政部门,负有对本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办理的法定职责,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张其锋将淄博交警支队列为本案被告提起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淄博交警支队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基于判决吸收裁定的原则,本案一并予以判决。《机动车登记规定》、公交管(2017)260号《关于规范和改进机动车号牌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等规定,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计算机登记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登记软件全国统一;号牌号码资源由省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管,地市级公安交管部门按照规定申请增设号段;序号位数、编码规则和适用号牌类型按机动车号牌标准规定办理。本案中,张其锋向淄博车管所申请被诉履行法定职责后,淄博车管所已就该申请事项根据上述规定向其作出不具有所诉法定职权的答复,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综上,张其锋申请淄博车管所履行被诉法定职责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判决:一、驳回原告张其锋对被告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张其锋对被告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其锋负担。
     宣判后,原审原告张其锋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选用鲁C×××××车牌号合法合理。2、淄博市车管所所长田卫东,副所长于维东已向上诉人证实鲁C×××××车牌号是空号,号段已启用,上诉人可以选取使用。3、淄博市交警支队和车管所的所谓头头脑脑们如果还是要将鲁C×××××车牌号像鲁C×××××、鲁C×××××、鲁C×××××、鲁C×××××一样,给他们那些开豪华车的熟人们用,不给合法合理的上诉人用,就别整天说建设公开透明、众满意的交管车管工作,欺上瞒下给自己贴金了。4、周村区法院连基本的回避程序都不当回事,回避申请审判长自己决定驳回。审理该案回避事实,适用法律张冠李戴,后语不搭前言。谈何建设法治淄博,谈何落实主席让众在每一个诉讼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谈何助推淄博GDP增速?应对这样的判决上诉人将到外市交车购税,一分都不在淄博交。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上诉人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规提起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原审法院(2020)鲁0306行初83号行政判决书;2、诉讼费及上诉人诉讼相关支出交通费、误工费等由被上诉人承担;3、判决被上诉人立即将鲁C×××××车牌号匹配给上诉人的车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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