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某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二审行政裁定书
冷某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男朋友过生日送什么礼物好【审结日期】2020.08.07 
【案件字号】(2020)京03行终60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董巍王菲胡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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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董巍王菲胡林强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冷某;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当事人】冷某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当事人-个人】防微杜渐是什么意思冷某 
【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证明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本案中,冷某向市车管所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时并未新购机动车,其不符合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基本申请条件。冷某的涉案申请系向机动车登记机构提出是否能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的咨询,本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该项认定意见。因此,冷某提起本次行政诉讼明显不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冷某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冷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广东顺德家具
【更新时间】2022-08-24 02:53:21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前提是原告先向行政机关提出合法有效的申请。《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因此,购买新机动车并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是提出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的前提。本案中,冷某基于向市车管所邮寄申请的事实提起本次履责之诉,并要求市车管所履行允许其继续使用原报废机动车号牌的行政职责。在庭审中,冷某明确未新购机动车并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仅向市车管所邮寄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的履责申请,其请求的实质属于向机动车登记机构提出的是否能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的咨询,并非成熟的申请行为。由于其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申请的条件并未成就,故不构成合法有效的履责申请。因此,冷某提起本次行政诉讼明显不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冷某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冷某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判
决上诉人依法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的合法权益;3.全部诉讼费用由市车管所承担。事实和理由为:一、上诉人在一审时没有购买新机动车并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是有原因的。市车管所有告知上诉人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或二手车转移登记再申请原号牌的义务可是市车管所直接告知上诉人“二〇〇二"式个性化号牌不能继续使用原号牌并未告知上诉人打出个人小客车更新指标再购车申请继续使用原号牌的具体流程。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京朝分所(以下简称京朝分所)的警官用其单位工作电话打电话让我去京朝分所签一个自愿放弃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的申请并让我重新选一个新的号码我拒绝了这个处理。当时他们也没有告知我先买车再办理车号。在一审中,法官告知我需要先打出个人小客车更新指标去买车上牌上诉人才立即打出小客车更新指标并于6月6号在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购买小型汽车东风标致牌车辆型号:×××车辆识别代号:×××,原车所有人尹某在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16号转移受理窗口办理转移登记继续使用原号牌时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专网服务系统登记业务受理转移登记页面显示“二〇〇二"式号牌不允许使用原号请退出登记页面后重新受理!"工作人员说电脑通不过的话不能办理过户。一审中我直接发快递给市车管所提交了继续使用原机动车牌号号码的申请也是京朝分所警官电话回复我不能继续使用,所以市车管所拒绝我的申请事实
是成立的。二、在一审中我陈述上访了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的事实那边就是让市车管所答复我的说他们是具体办理部门市车管所的答复就代表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的答复这个拒绝我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的行为就是市车管所的行为此行为根据一审中市车管所提供的证据证明市车管所的行为违法。市车管所一审中提供的证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开展启用“二〇〇二"式机动车号牌试点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02]85号(以下简称85号通知)中第四条第二段“已核发“二〇〇二"式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在办理过户登记、转出登记、注销登记时车辆管理所应当收回原号牌。收回号牌的号码必须经过12个月后才可重新使用"。因此市车管所拒绝我在2019年5月31日注销原机动车年满1年后购买二手车转移过户登记时再申请使用原机动车牌号码的行为违法。三、一审中市车管所提供的其它证据中只能证明“二〇〇二"式机动车号牌后来停止发放对已核发的“二〇〇二"式机动车号牌的通知并没有更新更没有公安部下发文件中提出“二〇〇二"式机动车号牌不能继续使用的字样至于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等4项行业标准的通知这个证据只能证明对于“九二"式机动车号牌的执行标准是这些而对于已核发的“二〇〇二"式机动车号牌在85号通知第二条中指出“二〇〇二"式机动车号牌种类、外廓尺寸、颜、适用范围和式样、示意图见附件一。《试行“二〇〇二"式机动车号牌制作管理规定》见附件
二:市车管所并未提供““二〇〇二"式机动车号牌停止制作的官方文件。四、据2007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制定下发的《服务众十六项措施》第八条之规定,机动车报废后机动车所有人可以按规定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综上所诉市车管所并没有接到已核发的“二〇〇二"式机动车号牌不能继续使用以及“二〇〇二"式机动车号牌不能继续制作的官方通知并且我的北京市个人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里有我的指标编号×××原车牌号码×××这些都证明我是可以正常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是市车管所管辖的上的拒绝就是市车管所的拒绝这种拒绝行为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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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某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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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京03行终604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冷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四环东路某某。
     负责人刘春利,所长。
     委托代理人郭博。
     委托代理人赵志忠。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冷某因诉被上诉人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市车管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行初5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冷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市车管所为冷某新购买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允许继续使用原报废车辆车牌号×××。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前提是原告先向行政机关提出合法有效的申请。《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二条第
一款规定,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因此,购买新机动车并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是提出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的前提。本案中,冷某基于向市车管所邮寄申请的事实提起本次履责之诉,并要求市车管所履行允许其继续使用原报废机动车号牌的行政职责。在庭审中,冷某明确未新购机动车并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仅向市车管所邮寄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的履责申请,其请求的实质属于向机动车登记机构提出的是否能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的咨询,并非成熟的申请行为。由于其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申请的条件并未成就,故不构成合法有效的履责申请。因此,冷某提起本次行政诉讼明显不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冷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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