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主要内容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主要内容
发布人:招就处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2日    阅读次数:136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主要内容办理护照需要什么
        1.经营场所政策。允许高校毕业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2.工商注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对应届及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西南五省
  3.小额担保贷款和贷款贴息政策。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100%贴息;从事其他项目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100%贴息,其他人员给予50%贴息。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
读伊索寓言有感贷款规模可适当扩大。
  4.税收优惠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5.专项创业补助政策。对我省高校毕业生从事科技、创意、文化等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创业的,可根据当地实际,给予一定的专项创业补助。
  6.网上创业和个体经营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开展网上创业,或以个体经营等灵活方式创业。各地可根据实际,对网上或以其他灵活方式创业的,给予一定创业补助。
  二、促进就业政策
  1.灵活就业政策。对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申报就业的,提供免费劳动保障和人事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等的接续。
  2.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政策。鼓励高等院校学生到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参加相关专业的技能实训,使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技能培训的,按现行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技能鉴定补贴。
  3.就业见习补贴政策。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期间,当地政府和见习单位要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
  4.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援助政策。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社保补贴等优惠政策。各级行政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免收考试费用和体检费用。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5.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鼓励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少数民族地区结合实际开发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农牧业生产指导、生态环境保护等基层公益性岗位,安置少数民族就业困难毕业生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少数民族地区招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招用员工,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
  三、问题解答资产评估专业
  1.什么是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所谓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包括村官、“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乡村扶贫),以及城市社区的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社会保障协理、文化科技服务、养老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岗位。
  2.什么是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出资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满足公众利益需要的非营利性的
公共管理和服务性岗位。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高校毕业生中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所需资金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3.什么是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父母亲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遭遇重大变故的高校毕业生及烈士子女。
  4.如何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 《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 《就业失业登记证》。
  5.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
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注:具体政策请咨询当地人力社保部门。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每年减免8000元税收
发布人:招就处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4日    阅读次数:323
管控区可以出去上班吗据新华社北京1月3日电(记者 刘奕湛)
    记者3日从教育部获悉: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自2011年1月1日起,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可向所在高校申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的具体内容是,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教育部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说,今年出台的针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有三方面新的突破。一是我国首次对大学生自主创业出台了税收优惠的政策。二是创业优惠政策首次覆盖毕业年度内在校创业的大学生。三是首次采用网络申领方式,便捷、高效,充分体现了教育部“高校毕业生就业优质服务年”的工作理念。
 中统 军统
(来源:人民日报)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发布人:招就处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02日    阅读次数:112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2010年第25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的精神,现将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公告如下:
  一、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请、审核程序
  (一)人员认定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税〔2010〕84号文件的规定,重点核查以下情况:一是创业人员及所创业领域是否属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扶持范围;二是创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三是创业人员是否领取过《再就业优惠证》并申请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表,由所在高校进行网上信息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关证明,学校所在地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对高校毕业生身份、学籍学历、是否是应届高校毕业生等信息进行核实后,向高校毕业生发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并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中将其标注为“已领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毕业生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当年及后续年度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管理凭证。
  3.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
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人员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二)税收减免申请及审核
  1.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一是减免税申请;二是《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三是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县以上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0〕8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审核同意的,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3.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
以年度减免税限额为限。
  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申请、审核程序
  (一)人员认定
  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财税〔2010〕84号文件的规定,重点核查以下情况:一是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政策扶持范围;二是新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三是新招用人员是否领取过《再就业优惠证》并申请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二)企业认定
  企业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可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并需报送下列材料:
  1.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2.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注明新增人员)。
  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4.企业与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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