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关于贪污贿赂罪规定的修改和完善
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和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们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务物,以受贿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新刑法罪名司法解释: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共财物,不履行法定义务,私分国有资产,破坏职务廉洁性的行为。
贪污贿赂犯罪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贪污贿赂的犯罪主体绝大部分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少数犯罪可以由单位或一般主体构成。
2.贪污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3.贪污贿赂罪在客观方面的特征是大部分犯罪与一定的职务或职责密不可分,都是为了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
4.贪污贿赂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同时,多数犯罪还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摩托车加什么油二.贪污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
音乐家有哪些1.贪污贿赂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国家廉政建设制度是以
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史治清明、反对腐败为主要内容的。贪污贿赂罪不仅严重地侵犯了公共
财产的所有权,而且还严重地侵蚀了党和国家的健康机体,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妨害了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
2.贪污贿赂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害国家廉政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多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也有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密切相关,如拒不说明巨额财产的来源、隐瞒存款,还有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具有相向性的行贿、介绍贿赂的行为。行为方式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存款罪表现为不作为之外,其他犯罪通常表现为作为。
3.本类犯罪的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自然人,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具有对向性的行贿、介绍贿赂的行为。行为方式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存款罪表现为不作为之外,其他犯罪通常表现为作单位。就自然人来说,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少数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如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就单位来说,既有纯正的单位犯罪,如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产罪,也有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如对单位行贿罪。
4.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均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能构成本类犯罪。
三.贪污贿赂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
由于思想意识淡薄、道德品质低下、对权力的监督机制不健全以及金钱对权利的腐蚀和法制观念的淡薄等,导致了贪污贿赂犯罪的产生。
(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市民对物质利益的畸形追求成为可能。在经济活动领域,由于市场经济是一种"利益经济",因此,人们追求物质利益不再是"犹抱琵琶半遮面",而是"大珠小珠落玉盘"。改革开放使城乡经济突飞猛进,商品供应丰富多彩,经济不再是短缺型的了,大多数商品出现了买方市场。人们的物质利益观念,也正是在这种社会环境中,不断得到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就是生活在这样一个社会中,他们每天的工作都在与物质利益打交道,同时,他们也有自己的物质利益。要生存,就需要吃穿住行;要发展,就要对自己和孩子进行智力投资。而这一切,随着改革的深入,基本上要由自己负担。因此,物质利益在每一位国家工作人员心中扎根发芽,不讲自己物质利益的人,只是一个抽象的个体,在现实生活中,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我们面对的……是一个以物质利益作为
大多数人奉献体力和智力的激励机制,是一个利益分配差距逐渐拉大的现实社会,是一个人们的消费支出越来越大、消费档次越来越高的生存空间。"正当地讲究物质利益,合法地获取物质利益,是当今社会所大力倡导的。可是有了合理的物质利益,必然伴有不合理的物质利益,这是由生活辩证法所决定的。可见,正是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我国经济的巨大发展,人们对这种不合理的物质利益的畸形追求也成为可能。
(二)贫富两极分化的巨大反差及私有财产的法律保障的非明确性。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使许多人勤劳致富了,同时,也有一些投机取巧者钻国家政策漏洞,或者
违法经营成了暴发户。这些富起来的人,拥有巨额资产,过着舒适甚至是奢侈糜烂的生活。这样,使很多拿着低薪水的国家工作人员产生了"相对贫困化"的感觉:认为自己无论从哪方面讲都比他们强,有什么理由他们能富,而自己却甘守清贫。祝福毕业生前程似锦句子"较高的社会地位、政治荣耀感与较低的经济地位、生活窘迫感形成心理上的严重失衡,由于他们每天都在接触求助于自己权力的高收入消费者,经常受后者的阔绰生活方式所刺激,必然产生一种与后者实现经济上平等的渴望,形成利用权势索贿的心理基础。" 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缺乏明
确保障私有财产的法律与制度,很多勤劳致富或一夜致富,拥有巨额财富的人也不得不向政界示好,以寻靠山。这些富起来的人们在这种翻云覆雨、旦夕祸福的环境下运作,为其资金或暴敛的非法收入个避风遮雨的"港口"的做法,也就成了贪污贿赂犯罪等腐败行径的重要来源。
(三)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不配套,造成经济管理上的漏洞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从农业经济向第三产业经济的双重过渡,虽然众多市场导向的经济改革政策和措施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但领导人"摸着石头过河"的决策行动还是导致各种政治、经济改革政策不配套,各项经济政策和法规变化无常,增加了改革前景的不确定性,也为在原来公有制下掌握资源的党政官员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提供化公为私、鲸吞国有财产的绝好机会。
(四)权力制约机制的不健全。在原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蒋艳萍一而再、再而三地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非法利益的过程当中,我们几乎没有看到制度对她的任何制约,没有看到哪一个单位采取了抵制行动,人们或许从来就不觉得她发包工段、安排职位、承揽工程有什么不对的地方,假如她没有在人际交往处处留下的"细隙"中收取人
家的"好处费",她也许就要被赞誉"鞠躬尽瘁死而后己"的好领导了。我国已逐步建立起一套权力监督体系,包括人大监督、党内监督、行政监督、民主党派监督、众监督、舆论监督、法律监督等等。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些监督种类实际作用不大,在一定程度影响或削弱了对腐败的防范作用的发挥。因此,要想减少、杜绝贪污等腐败的现象,最根本的问题是要从制度上和法制上深化改革。
(五)世界观和人生观的扭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2007年7月10日在北京被执行死刑。2001年至2003年,郑筱萸先后担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在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生产文号专项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做认真部署,并且擅自批准降低换发文号的审批标准。经抽查发现,郑筱萸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许多不应换发文号或应予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获得了文号,其中6种药品竟然是假药。郑筱萸作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利用事关国家和民生大计的药品监管权进行权钱交易,置人民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多次收受制药企业的贿赂,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4]。一个人走上贪污贿赂犯罪的道路,是多方面因素作用的结果:追求享乐、爱慕虚荣的社会风气,制约机构不健全的权力刺激,金钱铺路的交际方式,无限膨胀的个人私欲等都影响着权力层的国家工作
人员。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的发展,内因起主要、主导性作用,外因起次要、引导性作用。为什么同样生活在当今社会,绝大多数国家工作人员能做到廉洁自律,而一些人却腐化堕落了?这些国家工作人员之所以堕落成人民的罪人,其主观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他们放弃自身修养,信奉落后的世界观、人生观,背叛人民将权力私有化,成了各种借助权境的"农夫"们的能满足其各种要求的"金鱼",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甚至走上断头台。曾一针见血指出:配置windows update失败"改革开放还只是搞了几十年,有些干部、党员在考验面前就已打了败仗,有的革命意志衰退了,有的走到邪路上去了,有的甚至堕落成为社会的蛀虫和罪犯,归根到底就是这些人在世界观、人生观上出了问题。[5]"
四.贪污贿赂犯罪立法的完善
打击是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治标措施,预防才是治本之策。对贪污受贿者应当严惩,但更重要的是预防和减少贪污受贿罪的发生,这样才能使国家利益少受损害,树立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怎样预防贪污受贿罪的发生呢?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立法又应当如何完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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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和强化党内监督。要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加强党代会及其代表对党委及其部门领导成员的监督。要逐步推选党务公开制度,提高党内事务的公开透明度。要完善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加强干部之间的内部监督。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树立巡视监督的权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纪检监察体制,强化专门机构的监督职能。 2、要完善人民民主监督。要发挥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能。加大各级人大对其选举产生或审议任命的行政和司法人员的监督。健全众举报制度,拓宽众监督的渠道,调动众监督的积极性。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以舆论监督权力。在舆论监督工作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的前提下,尝试给予新闻媒体知情权、调查权、评论权、曝光权,使贪污受贿现象得到及时有力的遏制。3、强化经济监督。要加强财务监督,用法律制度保证财会监督人员的政治、经济地位不受监督对象支配,依法独立行使经济监督权。搞好对本单位本部门执行财会制度情况的监督。 4、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监督。 (1)要加强对权力监督的法制体系建设。(2)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程序制约的法制体系建设,逐步对政务公开进行立法。(3)要加强维护监督权利的法制保障体系建设,逐步对信访举报等进行立法,保障党员和众的民主监督权利等。(4)加强对贪污、受贿惩处的法制体系建设。只有将对权力的监督转化为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才能有效制止贪污受贿犯罪发生。
(二)加强法制建设。一方面要切实加强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工作。要尽快建立和完善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监督、惩戒等方面的法规,形成一套比较完整和规范的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法规体系,使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在贪污贿赂犯罪高发期治乱要用重典,制定的法规要加大惩罚力度,量刑要从重,要增加贪污贿赂罪的政治成本和经济成本,在政治和经济上给予犯罪分子以沉重的打击,使其在党内无藏身之地。另一方面在执法中,要敢于排除各种干扰,执法从严、刚正不阿。一定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殊公民,只要违法的都要依法严惩,用严厉的惩罚措施来抑制贪污受贿犯罪的产生。在惩罚中必须加大贪官行为的成本,使他们所获利益与所承担的成本相当,甚至可以使贪官所付出的成本高于所获利益,这可以进行罚没经济制裁和公开披露。使贪官用违法手段获取的利益回归国家。这是惩罚贪污受贿行为行之有效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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