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中如何定性不同情形下毁坏他⼈财物的⾏为?
刑事司法实践中,⾏为⼈会基于不同的原因⽽毁坏他⼈的财物,这些具体的情形下会成⽴哪些罪名?为使读者对于这些罪名的认定有更为清晰的认识,本期⼲货⼩哥整理了相关规则和实务观点,供读者参阅。
本⽂共计 346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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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产经营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A6.H5602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法信·推荐案例
持⼑当街砸车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唐某、俞某、陆某寻衅滋事罪案
案例要旨:对于持⼑当街砸车的⾏为的定性应从主观⼼态、犯罪的起因、犯罪对象的选择、犯罪所处的环境等⽅⾯进⾏判断,在与被害⼈发⽣摩擦的情况下⾏为⼈于傍晚基于暴⼒威慑,针对素昧相识的被害⼈实施持⼑砸车的,不仅仅侵犯了被害⼈的财产利益,还损害了社会,该⾏为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不宜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评论】
本案争议主要是关于寻衅滋事罪中的任意毁损财物⾏为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正确区分问题。财务会计制度
胡彦斌女朋友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故意毁坏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为,属于侵犯财产型犯罪;寻衅滋事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扰乱公共秩序罪,其中包含着“任意毁损、占有公私财物”的⾏为⽅式,因此,两罪之间在表现形式上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但⼆者在犯罪构成上尚存在以下四处不同,结合本案案情分析如下:
今日是立冬短句1.从⾏为⼈的主观⽅⾯来看,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犯罪⽬的是破坏,动机⼀般是出于个⼈报复或妒忌等⼼理。⽽寻衅滋事犯罪的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填补精神上的空虚,满⾜其耍威风、寻求刺激等个⼈不正当的要求,损毁财物不是其最直接、最主要的动机。本案中,虽然被告⼈唐某等三⼈⼑劈的直接对象是车辆。但是在被害⼈亦在车内的情况下,
其最直接、最主要的动机。本案中,虽然被告⼈唐某等三⼈⼑劈的直接对象是车辆。但是在被害⼈亦在车内的情况下,这⼀⾏为⽅式并⾮仅以损害财物报复被害⼈,对车内⼈员亦形成相当的暴⼒威慑,具有明显逞强⽃狠、耍威风的⾏为特征。
2.从犯罪的起因来看,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多事出有因,⽽寻衅滋事犯罪⼀般事出⽆因,但这⾥的⽆
因并不等同于⽆缘⽆故,只是相⽐故意毁坏财物的原因⼒较弱,例如因⼀⾔不和或细微的摩擦就⼤打出⼿等。本案中,事发原因仅仅是被害⼈在开车过程中逼了⼀下被告⼈的车,通常情况下⾄多引起⼀些⼝⾆纠纷,但却导致了被告⼈持⼑相向甚⾄⽤⼑劈砍的极端暴⼒⾏为,如果说是报复,这两个⾏为甚⾄不具有可⽐性。
3.从犯罪对象的选择来看,寻衅滋事犯罪伤害的对象的产⽣是基于偶然的原因,有⼀定的随机性,因此对不特定⼈均产⽣⼀定危害;⽽故意毁损财物的犯罪对象⼀般是特定的,⾏为⼈设定对象有必然的指向性和⽬的性。从本案看,被告⼈平时就在车内备置了三把管制⼑具;其与被害⼈之间也是素昧平⽣、从⽆过节,没有任何理由有意来实施侵财⾏为,仅仅是因为⼀个很偶然的摩擦就使两者产⽣了交集,被害⼈就成为了被告⼈犯罪⾏为锁定的⽬标,这也符合寻衅滋事的特征。
4.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型寻衅滋事犯罪侵害的是复杂客体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和公民财产利益。⽽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只侵犯财产性权利。在本案中,被告⼈实施砸车⾏为的地点在⼩区门⼝、时间是傍晚,采⽤的⼿段是⽤⼑劈砍,在公共场所采⽤此种⼿段破坏财物,其⾏为侵害的已不仅是被害⼈的车辆财产权益还损害了社会,造成周边⼈的恐慌,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如果仅定是故意毁坏财物,则会产⽣未充分评价该⾏为社会危害性的问题。
综上,笔者认为综合本案被告⼈的主观⼼态、犯罪的起因、犯罪对象的选择、犯罪所处的环境等⽅⾯进⾏判断,被告⼈的⾏为应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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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 · 裁判规则
1.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的主要区别体现侵害财物是否具有明确的指向性——蒋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案例要旨: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主要区别体现在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对象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后者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对象选择具有随机性,没有明确指向性,客观⾏为主要表现为⽆事⽣⾮,任意毁损公私财物。对他⼈特定财物进⾏毁坏,数额较⼤的,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案号:(2012)江法刑初字第00737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江北区⼈民法院
2.多次损毁他⼈种植的幼林,可构成破坏⽣产经营罪——张有作、张有堂故意毁坏财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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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旨:出于泄愤报复⽬的,两名⾏为⼈多次暴⼒损毁涉案林地上他⼈种植、且正常⽣长的桉树幼林,构成破坏⽣产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案号:(2019)粤02刑终180号
审理法院:⼴东省韶关市中级⼈民法院
3.破坏⽣产经营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在于侵害的法益不同——曹同兵破坏⽣产经营案
案例要旨:破坏⽣产经营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在于侵害的法益不同。前者的⾏为对象是⽣产经营,保护的法益是⽣产经营所蕴含的经济利益;后者的⾏为对象是财物,保护的法益是财物的效⽤价值。
审理法院:上海市奉贤区(县)⼈民法院
4.对警车进⾏打砸、起哄,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雷友全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妨害公务、寻衅滋事案
案例要旨:⾏为⼈在派出所外对警车进⾏打砸,并踢玩警灯取乐的,该⾏为系任意毁坏财物并起哄的⾏为,基于此⾏为扰乱社会秩序,且主观上具有滋事的⽬的,以寻衅滋事罪论处,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案号:(2011)内刑终字第66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民法院
法信 · 实务观点
1.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
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是指出于流氓动机损毁公私财物的⾏为。在我国刑法中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之设,这是⼀种毁坏型财产犯罪,以区别于盗窃罪等占有型财产犯罪。可以说,在客观表现⽅式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型的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是相同的,只是罪量要素不同⽽已。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构成犯罪,但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型的寻衅滋事罪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00元以上即可构成犯罪。我认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型的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根本区分还是在于流氓动机:⾏为⼈出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的动机⽽损毁公私财物,尤其是酒后滋事,毁坏他⼈财物的,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如果⾏为⼈出于其他个⼈⽬的例如报复他⼈⽽损毁公私财物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摘⾃:《⼝授刑法学(第⼆版)》(下册),陈兴良著,中国⼈民⼤学出版社2017年出版,第641页。)
2.破坏⽣产经营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本罪(破坏⽣产经营罪)与故意损坏财物罪的界限。两者在⾏为上有相似之处,因为⾏为⼈通过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破坏⽣产经营的同时,必然毁坏公私财物,尽管如此,两者仍有本质区别,应当注意区分:
(1)主观的⽬的不同。本罪采⽤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段,虽然会造成财物的毁坏,但这不是⾏为⼈的⽬的,⾏为⼈的⽬的是通过上述⼿段来毁坏⽣产经营,进⽽达到⾃⼰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的不法⽬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仅仅是实现其⽬的的⼿段;⽽后罪其⽬的就是将公私财物加以毁坏,使其部分甚或全部丧失价值或使⽤价值。
(2)所侵害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特定的财物,即与⽣活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已经投⼊使⽤的机器设备、服役期间的耕畜等,⽽正是通过这些直接关系到⽣产经营活动的财物的毁坏进⽽实现破坏⽣产经营的意图。倘若与⽣产经营⽆关,如在仓库中备⽤或闲置不⽤的财物,即使是机器设备,亦不能成为本罪对象,但可以构成故意破坏财物罪的对象;后者所侵害的对象还包括⽣活资料。
(3)直接客体不同。本罪所侵害的是国有的、集体的以及个⼈的⽣产经营正常活动;⽽后者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摘⾃:《中华⼈民共和国刑法案典(中)》,周强、李少平主编,⼈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出版,第14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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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 · 法律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
第⼆百七⼗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法破坏⽣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请客第⼆百七⼗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百九⼗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为之⼀,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多次实施前款⾏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
该条⽂经过《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四⼗⼆条修改。原刑法条⽂为:“有下列寻衅滋事⾏为之⼀,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法信第14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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