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坏电信设施的司法解释
关于破坏电信设施的司法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4]21号)
中华⼈民共和国最⾼⼈民法院公告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8⽉26⽇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05年1⽉11⽇起施⾏。
⼆○○四年⼗⼆⽉三⼗⽇
为维护公⽤电信设施的安全和通讯管理秩序,依法惩治破坏公⽤电信设施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的若⼲问题解释如下:
第⼀条采⽤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程序等⼿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的公⽤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刑法第⼀百⼆⼗四条规定
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百⼆⼗四条第⼀款规定,以破坏公⽤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员死亡⼀⼈、重伤三⼈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万元以上的;
(⼆)造成⼆千以上不满⼀万⽤户通信中断⼀⼩时以上,或者⼀万以上⽤户通信中断不满⼀⼩时的;
卡罗拉和花冠的区别(三)在⼀个本地⽹范围内,⽹间通信全阻、关⼝局⾄某⼀局向全部中断或⽹间某⼀业务全部中断不满⼆⼩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户×⼩时)的;
竹子的寓意和象征(四)造成⽹间通信严重障碍,⼀⽇内累计⼆⼩时以上不满⼗⼆⼩时的;
天龙八部 跑商(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条实施本解释第⼀条规定的⾏为,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刑法第⼀百⼆⼗四条第⼀款规定的“严重后果”,以破坏公⽤电信设施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引号有哪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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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
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员死亡⼆⼈以上、重伤六⼈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六⼗万元以上的;
(⼆)造成⼀万以上⽤户通信中断⼀⼩时以上的;
(三)在⼀个本地⽹范围内,⽹间通信全阻、关⼝局⾄某⼀局向全部中断或⽹间某⼀业务全部中断⼆⼩时以上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五万(⽤户×⼩时)以上的;
(四)造成⽹间通信严重障碍,⼀⽇内累计⼗⼆⼩时以上的;
落枕后的正确恢复方法(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故意破坏正在使⽤的公⽤电信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使⽤的公⽤电信设施,造成财物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百七⼗五条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盗窃公⽤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百⼆⼗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公⽤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条指使、组织、教唆他⼈实施本解释规定的故意犯罪⾏为的,按照共犯定罪处罚。
第五条本解释中规定的公⽤电信设施的范围、⽤户数、通信中断和严重障碍的标准和时间长度,依据国家电信⾏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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