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呕心整理】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35个贪污罪裁判案例观点合集(刑事实务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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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呕心整理】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35个贪污罪裁判案例观点合集(刑事实务干货)编者按:贪污罪因其特殊的犯罪构成使得其在实务中存在大量认识上的分歧。现笔者基于个案引发的争议,整理了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1-102集)》裁判规则,以供阅者参考,不当之处敬请指正。1.银行临时工与外部人员勾结监守自盗应如何定罪关键词:临时工监守自盗贪污罪侵占罪规则:根据《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有关规定的精神,内外勾结伙同贪污的,应以贪污罪的共犯认定。本案被告人钟国华、卢欣阳均是计划内临时工,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构成贪污罪的主体。1997年刑法施行以后,贪污罪的主体有所扩大,即不再以“干部身份”确定国家工作人员,而以其是否从事管理职责,即在
国有企业中是否从事公务来判断。钟国华、卢欣阳在国有公司、企业中承担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职务,系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贪污罪的主体。本案案发时为1995年,以侵占罪定罪量刑正确。案例索引: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陈贵杰等贪污案”,载《刑事审判参考》
总第4期。2.具有两种不同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侵吞企业财产、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关键词:共同犯罪特定身份职务便利规则:虽然本案为共同犯罪,但应当按照他们各自的职务便利和身份构成的不同犯罪定罪量刑。因为身份犯是刑法对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构成犯罪所作出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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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规定。由于身份的不同,直接影响到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既然法律对不同的身份所构成的犯罪都已经明确作出规定,就应当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来处罚。从司法实践来看,类似问题是较常见的。须特别指出的是,共同犯罪中同案犯具有不同的特定身份,不是一律依其不同身份分别定罪,关键是看各被告人是否分别利用了本人的职务便利实施犯罪。案例索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苟兴良等贪污、受贿案”,载《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期。3.定额承包者占有或者支配本人上缴定额利润后营利部分是否构成贪污罪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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键词:定额承包集体所有制肖元华无罪规则:上诉人肖元华兴办的经济实体,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营业执照,因抚顺市司法局没有投资、没有贷款和集资,也没有按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机制进行管理,完全由上诉人自筹资金、自聘人员、自主经营,对剩余的所创利润,按承包协议,应由承包人肖自主分配,其有权处分,原审法院对其占有上缴定额利润后的营利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不当。二审改判上诉人肖元华无罪。案例索引: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肖元华贪
污、挪用公款案”,载《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期。4.对贪污、挪用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关键词:附带民事诉讼被害单位财产损失规则:对因犯罪分子贪污、挪用公款而使被害单位遭受财产损失的,不能通过附带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案例索引: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李平贪污、挪用公款案”,载《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1期。5.律师事务所主任将名为国有实为个体的律师事务所的财产据为己有不构成贪污罪关键词:国办律师事务所
单位经济性质注册资金来源所有制形式规则: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单位经济性质,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注册资金来源、人员管理、利润分配等情况。实
事求是地确定所有制形式。因此,天元律师事务所在性质上名为“国办”,实为“个体”。也就是说,该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不属于《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规定的“公共财物”。因此本案的“贪污罪”主体要件缺失。被告人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案例索引: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陆建中被控贪污案”,载《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2集。6.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隐瞒资产真实情况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如何处理关键词: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股东国有资产私分国有资产罪规则:被告人的行为形式上属于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也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但其最终目的是将这部分国有资产转入自己作为股东的公
司,其行为在性质上应认定为非法占有国有资产,而不是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在逻辑上,徇私舞弊行为不排除以非法占有为表现形式。但是,当非法占有的数额已达到有关贪利型犯罪(如贪污罪)的处罚标准时,应以贪利型犯罪定罪处罚。二被告人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行为虽然表面上也经过职工
车抵押贷款押车吗大会的讨论,但结果恰恰足与原先在职工大上定下来的处理该笔资产的方案相违背的,不能反映单位的意志,而纯属于个人行为,不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特征。案例索引: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决“徐华、罗永德贪污案”,载《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9集。7.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行为与共同贪污行为如何区分关键词:单位犯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管理层集体规则: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是私分国有资产罪最本质的特征。但是不能机械地将此处的“单位”理解为本单位的全体或者大多数职工。他们也可以是一个单位内部某一层次的所有人或者大多数人。由于单位的领导层、管理层的意志、行为所起的决定作用,单位领导集体作出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决定,违反国家规定给本单位集体或者一定层次以上的领导、管理层“发奖金”、“发红包”与共同贪污犯罪在犯意的形成、行为特征上有明显不同,并且决策者不仅仅是为了个人的利益,因此,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案例索引: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刘忠伟私分国有资产案”,载《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9
集。8.如何认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成员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关键词:村民委员会村党支部成员村集体所有财产规则: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成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村党支部成员在协助人民政府履行《解释》规定的七类行政管理工作时,也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成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的财物既
包括国有财产也包括村集体所有财产的,应当分别定罪处罚。如果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难以区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成员是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还是利用管理村公共事物的职务便利的,即在对主体的认定存在难以确定的疑问时,一般应当认定为利用管理村公共事物的职务便利,因为他们本身毕竟是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成员,而并非政府公务人员。案例索引: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决“宾四春等贪污案”,载《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1集。9.单位领导研究决定收受回扣款、并为少数领导私分行为的定性关键词:收受、私分回扣款单位领导个人共同受贿规则:单位领导研究决定收受、私分回扣款的行为,属名为单位、实为单位领导个人谋取私利,不应认定为单位受贿,应对单位具体参与的人员以个人受贿罪定罪处罚。案例索引: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左佳等受贿、贪污案”,载《刑事
审判参考》总第27期。10.不动产能否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关键词: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截留公有房屋私有产权证贪污既遂规则:贪污罪的对象不应仅仅限于动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有房屋的行为,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对于非法侵占公有房产的贪污行为,即使客观上尚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也可以通过其所采取的欺骗手段等行为事实,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截留公有房屋
并实际占有使用,虽未办理私有产权证,亦应认定为贪污既遂。案例索引: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于继红贪污案”,载《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9集。11.如何认定以挪用公款手段实施的贪污犯罪关键词:挪用公款归还公款非法占有侵吞公款规则:贪污罪是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而挪用公款罪则是以非法使用公款为目的。两罪有本质区别,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侵吞公款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以下客观事实判定是否构成贪污:其一,行为人是否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使自己占有公款的事实在账目上难以发现。其二,行为人销毁有关账目的。其三,行为人截取收入不入账的。行为人案发前有归还公款的行为,一般被认为是其主观上有归还公款的意愿,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如果“归还”是为了使其犯罪行为不被发现的一种掩盖行为,实质上是掩盖其犯罪,不能据此
已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意思认定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案例索引: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彭国军贪污、挪用公款案”,载《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1期。12.截留并非法占有本单位利润款的贪污行为与收受回扣的贪污行为的区分关键词:利润款收受回扣规则:被告人在受国家机关委派担任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本公司利润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将该行为认定为向他人索取贿赂,构成受贿罪,定性不当,应予纠正。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
院判决“胡启能贪污案”,载《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5期。13.贪污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关键词:行为人的处置公款去向形式上的侵占规则:贪污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需结合公款的具体去向及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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