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惠儿兰童用品有限公司、陈锋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惠儿兰童用品有限公司、陈锋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23 
【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80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叶文建 
【审理法官】叶文建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广州惠儿兰童用品有限公司;陈锋 
【当事人】广州惠儿兰童用品有限公司陈锋 
【当事人-个人】陈锋 
【当事人-公司】广州惠儿兰童用品有限公司 
留什么给你孙楠【代理律师/律所】张鸿浩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黄诺诗广东达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鸿浩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黄诺诗广东达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鸿浩黄诺诗 
【代理律所】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广东达熙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广州惠儿兰童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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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孥孥的意思本案争议焦点为陈锋与惠儿兰公司在1999年12月13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陈锋与惠儿兰公司在1999年12月13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关于陈锋的入职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惠儿兰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对陈锋的入职时间、工作年限承担举证责任。陈锋主张其于1999年12月13日起起在惠儿
2022年高考成绩什么时候出来兰公司工作,并提交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个税查询截图、应聘人员履历表等证据予以证明。虽然惠儿兰公司不确认应聘人员履历表的真实性,但对应聘人员履历表上公章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且惠儿兰公司的曾用名确为广州惠儿兰有限公司,原审对陈锋提供的应聘人员履历表予以采信。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及一审查明的事实,原审确认陈锋与惠儿兰公司在1999年12月13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签订的相关协议并不影响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综上所述,惠儿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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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惠儿兰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下乡支教2022-09-22 22:23:0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判后,惠儿兰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陈锋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陈锋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对惠儿兰公司所提交的与陈锋之间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这一关键证据未进行细致审查和充分论述,对陈锋与惠儿兰公司之间基于双方合意所签订的协议书内容置若罔闻,对陈锋违反协议书约定不加以制止,反而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显然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背了公平原则。同时,陈锋的行为亦违背了民事诉讼所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惠儿兰公司的合法权益。本案中,陈锋已于2020年3月25日与惠儿兰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陈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自己的签署行为负责,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签署协议书时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致使协议书无效的情形;同时,协议书有陈锋签名捺印和惠儿兰公司印章,可见系陈锋与惠儿兰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内容符合《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因此,陈锋与惠儿兰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依法对协议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惠儿兰公司已按协议书约定履行付款义务,陈锋确认收到款项,根据协议书第四条约定内容“甲(惠儿兰公司)乙(陈锋)双方在劳动合同解除之日因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结清,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纠纷
或其他纠纷,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在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惠儿兰公司与陈锋不再存在任何纠纷,陈锋不得再行向惠儿兰公司提出任何要求。现陈锋违反协议书约定申请劳动仲裁甚至诉讼,损害惠儿兰公司合法权益,依法不应予以支持。二、陈锋提供的《劳动合同》与诉讼请求的劳动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不一致,不应作为认定陈锋入职时间的依据。从陈锋提供的《劳动合同》可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日期远远晚于陈锋请求确认的劳动开始时间,不应作为认定陈锋入职时间的依据。三、陈锋提供的《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和《缴费历史明细表》与诉讼请求的劳动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不一致,不应作为认定陈锋与惠儿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从陈锋提供的《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及《缴费历史明细表》可看出,惠儿兰公司缴费时间与陈锋提出的入职时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不应作为认定陈锋与惠儿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四、陈锋提供的《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及《缴费历史明细表》足以证明陈锋的入职时间,陈锋另行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于法无据。《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及《缴费历史明细表》是通过政府部门打印,真实合法,足以证明陈锋的入职时间,也间接说明陈锋提交的履历表虚假。五、惠儿兰公司一直严格按照国家政策与法律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购买社会保险时间能真实反映惠儿兰公司与员工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
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发布,2011年07月0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施行后国家才强制企业购买社会保险,而从陈锋提供的《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及《缴费历史明细表》可得知各陈锋购买社保的时间均早于2010年10月28日,早于国家强制企业购买社保的时间,更可印证惠儿兰公司是遵纪守法的企业,其为员工购买社保的记录真实反映与员工发生劳动关系的时间。六、被上诉人主张的入职时间早于社保购买时间,距今已超过十年,确认劳动关系超过仲裁时效,不应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若陈锋知悉其劳动时间早于社保购买时间,早应主张权利要求惠儿兰公司确定劳动关系并补买社保,而不应在时隔十年之后再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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