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1年修订)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1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1.10.24
【字 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映像文件怎么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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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号)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已经2011年10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0月24日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1987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正
2011年10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逐步免费提供教科书。
  第三条 本省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建立城乡一体化义务教育发展机制,在财政拨款、学校建设、教师配置等方面向农村倾斜。
科技小制作小发明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dnf召唤怎么加点
  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保、公安、文化、卫生、工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二章 学 生
  第六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七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入学考试或者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考级证书和竞赛成绩等作为入学的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及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划分就近入学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学校不得拒绝本入学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跨越入学区域招生。
  第八条 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的身份、居住、就业证明以及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材料,向居住地所在入学区域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学校应当接收。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的,应当提请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近入学。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外出务工的应当妥善安排留守儿童的生活和学习。
  学校应当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学习辅导、生活指导和心理引导,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制度,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活动,为其学习、生活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及时入学,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并和学校共同做好辍学学生的复学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和辍学学生复学。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但不得责令转学、停学、休学、退学或者开除。
紫粉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实行学籍信息化管理。
第三章 学 校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和人口变动状况,科学制定、合理调整中小学布局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学校所需建设用地依法划拨,明确土地使用权。规划用于建设学校的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学校建设涉及的税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减免。
  第十四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建设标准和防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学校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达不到安全和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及时维修、加固或者重建。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合理配置教师、资金、仪器、设备、图书等资源,促进学校均衡发展。
  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不得单纯以学科考试成绩评价或者考核学校,不得按升学率高低对学校进行排名。
  学校应当均衡配置校内资源,不得划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不得张榜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排名。
  第十六条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学区管理。学区内学校的师资、经费、教育教学等重大事项,由学区内的学校共同参加、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区内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特殊教育对象类型和教育教学需要,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特殊教育学校,在普通学校设置特殊教育班,保障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英雄联盟攻略大全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和管理,为居住较远的学生和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寄宿,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给予生活补助,并逐步提高补助标准,扩大补助范围。
  学校应当尊重少数民族学生的生活习惯和风俗习惯。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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