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制⽤⼯权益纠纷案例三则
2019-05-31
⾮全⽇制⽤⼯,是指以⼩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单位⼀般平均每⽇⼯作时间不超过四⼩时、每周⼯作时间累计不超过⼆⼗四⼩时的⽤⼯形式。
案例1:刘阿姨⾃2010年9⽉以来⼀直为北京市顺义区⼀家企业做钟点⼯,⼯作时间是每天上午8点⾄中午12点,每周⼯作6天。⼯资每⽉1000元,每⽉10⽇前与企业其他员⼯⼀起发放。未办社会保险。2011年6⽉的⼀天,刘阿姨偶然得知《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建⽴劳动关系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劳动合同;超过⼀个⽉未订⽴书⾯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付两倍的⼯资”。于是,刘阿姨向企业提出了签订书⾯劳动合同的要求,遭到企业拒绝。刘阿姨遂提起仲裁。
案例分析:刘阿姨的⼯作时间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对⾮全⽇制⽤⼯的定义,属于⾮全⽇制⽤⼯⽆疑,因此依照《劳动合同法》可以不签订书⾯劳动合同。除此之外,本案中值得注意的还有以下三点:
⼀是⼯资结算周期。《劳动合同法》规定:“⾮全⽇制⽤⼯劳动报酬结算⽀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五⽇。”但案例中的企业给刘阿姨的⼯资是⼀⽉⼀结,这⽆疑是违法的。那么,这属不属于拖⽋⼯资,能不能要求企业⽀付拖⽋⼯资的经济补偿⾦呢?⽬前北京地区实务中的做法⼀般是不予⽀持。但如果⾮全⽇过年吃什么水果
制⽤⼯的劳动者申请仲裁要求⾄少半⽉结算⼀次⼯资,则会得到⽀持。或者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劳动监察部门会责令企业依法⾄少⼗五天结算⼀次⼯资。
⼆是社会保险。在⾮全⽇制⽤⼯的情况下,企业没有替员⼯办理社会保险的强制义务。如果双⽅另有约定由企业办理社会保险,则按约定处理。支付宝3月1日新规
污到下面滴水的二次元情侣头像三是最低⼯资标准。最低⼯资额在不同地区标准不同,以北京市为例,⾃2012年1⽉1⽇起为⾮全⽇制⼯资不低于每⼩时14元,法定节假⽇不低于33元/⼩时。根据⼯作时间计算,刘阿姨的每⽉⼯资应在1200元以上,显然她的⼯资标准低于法定标准,因此刘阿姨可以请求补发差额。
案例2:⾼某从2004年7⽉开始每天16点⾄18点为⼭西某贸易公司做保洁⼯作,每周⼯作5天,双⽅签订了书⾯劳动合同。2011年12⽉17⽇,⾼某⼜与另⼀家传媒公司达成⼝头协议,每天8点⾄11点为该公司做报纸投递⼯作,每周⼯作5天。在⼀次投递过程中⾼某发⽣交通事故,伤势严重不能继续⼯作,两家公司均将⾼某辞退。伤后⾼某要求贸易公司⽀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遭到拒绝。⾼某⼜要求传媒公司承担⼯伤保险责任,该公司却以⾼某为⾮全⽇制⽤⼯为由予以拒绝。⾼某不服,遂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案例分析:虽然⽤⼈单位没有为⾮全⽇制⼯作员⼯缴纳社会保险的强制义务,但如果发⽣⼯伤,⽤⼈单位仍然需要承担⼯伤保险赔偿责任。根据《实施若⼲规定》(⼈⼒社保部令第13号,2011年7⽉1⽇
起实施)的规定:职⼯(包括⾮全⽇制从业⼈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就业的,各⽤⼈单位应当分别为职⼯缴纳⼯伤保险费。职⼯发⽣⼯伤,由职⼯受到伤害时⼯作的单位依法承担⼯伤保险责任。因此,⾼某虽然是⾮全⽇制⽤⼯,但在为传媒公司⼯作时发⽣⼯伤,传媒公司同样应当承担⽤⼈单位的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全⽇制⽤⼯双⽅当事⼈任何⼀⽅都可以随时通知对⽅终⽌⽤⼯,⽤⼈单位不⽤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因此,贸易公司辞退⾼某⽆须补偿。
案例3:秦师傅与某五星级酒店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秦师傅每周⼯作4天,每天⼯作3⼩时,⼯作时段为晚上12点⾄次⽇凌晨2点。酒店以合同期限较长且对员⼯技术⽔平要求较⾼为由要求试⽤30天,试⽤期⼯资按正式录⽤后的80%⽀付。秦师傅与单位协商“试⽤期”事宜未果,遂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案例分析:⾮全⽇制⽤⼯的界定标准为⽤⼯⼩时数,与⼯作时段和劳动合同期限⽆关。本案中酒店虽然与秦师傅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但仍属于⾮全⽇制⽤⼯,双⽅随时可以解约。《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全⽇制⽤⼯双⽅当事⼈不得约定试⽤期。这是法律对⾮全⽇制职⼯的特殊保护。
(⼭西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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