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某某服务区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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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生,**,农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服务区,住所地***京秦高速公路(**段)(*******)。冬天冷的经典说说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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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服务区劳动争议一案,**于***********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服务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赔偿金82080元;3、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止每天延长工作4小时的加班工资255613.8元;4、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止双休日未休加班工资71108元;5、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至**********止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31911元;6、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至***********止年休假未休的工资17633元;7、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期间的月基本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工资6019.19元;8、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度、*****度、*****度的高温津贴合计7416元。以上费用合计:471780.99元。事实和理由:原告自**********开始到被告处工作,工作岗位是保安,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工资发放周期是月,次月10日发放。原告自第一天上班起至今,被告执行的并非标准工时制,而是要求原告每天的工作时长为12个小时,并且**********************期间,从未安排过原告周末双休及法定节假日休息,未曾给原告支付过任何加班工资或者安排补休,自**********至今,被告依然要求原告每天工作12个小时,但是每个月安排休息4天。经原告**被告作出的考勤表和工资发放表核算:*****度原告共上班226天,其中包含未休双休日62天,法定节假日4天,月平均工资848元,折合小时工资为
每小时4.8元。2010年度原告共上班336天,其中包含双休日未休51天,法定节假日11天,月平均工资1096.5元,折合小时工资为每小时6.3元。2011年度原告共上班319天,其中包含双休日未休52.5天,法定节假日11天,月平均工资1414.8元,折合小时工资为每小时8.1元。2012年度原告共上班328天,其中包含双休日未休52.5天,法定节假日11天,月平均工资1563.8元,折合小时工资为每小时8.9元。*****度原告共上班325天,其中包含双休日未休52.5天,法定节假日11天,月平均工资1573.7元,折合小时工资为每小时9元。*****度,原告共上班319天,其中包含双休日未休51天,法定节假日11天,月平均工资1852.9元,折合小时工资为每小时10.6元。2015年度原告共上班270天,其中包含双休日未休52天,法定节假日11天,月平均工资1902.3元,折合小时工资为每小时11元。2016年度原告共上班320天,其中包含双休日未休52.5天,法定节假日11天,月平均工资2051.8元,折合小时工资为每小时11.8元。2017年度原告共上班314天,其中包含双休日未休51天,法定节假日11天,月平均工资2409.6元,折合小时工资为每小时13.8元。*****度原告共上班317天,其中包含双休日未休52天,法定节假日11天,月平均工资2504元,折合小时工资为每小时14.4元。*****度原告共上班314天,其中包含双休日未休52.5天,法定节假日11天,月平均工资2837.9元,折合小时工资为每小时16.3元。*****度原告共上班328天,其
贾静雯三胎再产女>湖北录取查询中包含双休日未休52.5天,法定节假日11天,月平均工资2945.5元,折合小时工资为每小时16.9元。**********原告共上班104天,其中包含双休日未休12天,法定节假日2天,月平均工资2894元,折合小时工资为每小时16.6元,故此被告应依法向原告支付每天延时工作4小时、双休日未休及法定节假日未休的加班工资合计358632.8元。原告自*****到被告处上班,2010年起应该享受法定年休假,其中2010年至*****期间,每年应该享受5天年休假,*****和*****因工作均已满10年,应该享受每年10天年休假,但被告自始从未安排过原告年休也未依法支付过加班工资,因此应向原告支付法定年休假工资合计17633元。被告自********开始,向原告发放的基本工资不仅低于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还低于了***自**********实行的最低工资1900元的标准,为此,原告提出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赔偿金并补足每月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原告的工作岗位是保安,每天的工作**都是露天工作,*****人社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的通告》、《关于发布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的通告》及《关于发布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延续的通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及*****的高温津贴7416元。原告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3420元,自**********上班至今已经在被告处工作满12年,因被告的工资发放不合法,原告因此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被告应依法向原告支付经济赔偿金8
2080元。综上所述,被告的违法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致原告受有巨大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依法起诉。
密组词
被告******************服务区辩称,一、原告向被告主张被告成立之前的权利没有事实和法律**。*********成立于***********。原告到被告处上班前,先后在**************服务区和***************服务区工作,该两个主体均已注销,*********是新成立的主体,并不是从上述两个主体变更而来,因此原告向被告主张*************的权利没有事实和法律**。二、被告不具有法人资格,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系诉讼主体错误。被告*********是****************设立的分支机构,属于国有控股***。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被告*********作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承担,原告起诉**********诉讼主体错误。三、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适用仲裁时效,超过一年仲裁时效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被告主张经济赔偿金、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双休日未休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年休假未休工资、高温津贴,低于最低工资差额等请求,根据法律规定,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或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四、本案系原告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是被告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被告主张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支持经济赔偿金没有法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
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支持经济赔偿金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只此一条,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适用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经济补偿指的是具体经济损失,并非《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赔偿金的计算标准的**也是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标准,并不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适用的情形也应是劳动者在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用人单位具有该条规定的违法情形,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情况下,适用的***。本案既不存在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也不存在原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原告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又继续在被告处工作,于***********无故不到被告处上班,其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其主观原因自愿不再到被告处工作,应自**********原告不上班之日解除原、被告的劳动关系。五、被告及时足额支付原告劳动报酬,且被告发放的工资均高于合同约定的最低工资,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不管是原告自认的月平均工资3420元,还是我方举证,原告在扣除社会保险费用前的应发工资均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每月发
放工资及时足额,从无拖欠。六、原告所称“岗位津贴属于福利,不应计入最低工资范围”是错误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剔除津贴项目是指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津贴,本案中被告为保安队长,属管理人员,被告为其发放的岗位津贴,是工资的基本构成,不是特殊津贴,也不是福利,不属于《最低工资规定》中的剔除项目。七、被告实行标准工时制,按规定安排休假,被告每月按时发放工资,没有拖欠行为,即使偶有加班,加班费也已包含在发放的工资中。原告并未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每天延长4小时加班、双休日及节假日加班,不应支持其加班费。被告*********提交的*****四五月份***,清晰显示原告不管是清明节、五一劳动节法定节假日,还是双休日,均处于休假状态,工作时间为八个小时工作制,原告对此没有异议。八、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真实性。原告出具的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复印件,不具有证据**,且其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不能举证***载体(当庭提交法庭的手机中照片是从其他手机导过来的),庭前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过***,不能证明其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应作为本案确定案件事实的**。其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请假条、春节值班表既不具有真实性,也违反举证**规则,不应采信。原告申请证人出庭超举证期限,法庭不应支持出庭作证请求,且二位证人早己不在被告处工作,
不能证明本案相关事实,且在仲裁阶段出庭证人**于*****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就不在被告处上班。**在仲裁阶段所称**********从被告离开,说的是**,其所作证言是伪证。且***也是在*******即从被告处离职,两位证人离职时间较长,即使出庭也不能证明本案相关事实。九、原告作为保安队长,是管理人员,不是室外作业人员,不应享受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作为一项福利,不属于劳动报酬,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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