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体育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第十二届运动会青少年组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
辽宁省体育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第十二届运动会青少年组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体育局
【公布日期】2014.03.20
【字 号】辽体办字[2014]43号
【施行日期】2014.03.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体育
正文
辽宁省体育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第十二届运动会青少年组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
(辽体办字〔2014〕43号)
各市体育局:
  现将“辽宁省第十二届运动会青少年组竞赛规程总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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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辽宁省第十二届运动会青少年组各项目年龄规定
  2、辽宁省第十二届运动会青少年组竞赛项目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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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0日
  辽宁省第十二届运动会青少年组竞赛规程总则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总决赛定于2014年8月22日至30日在丹东市举行。
  二、竞赛项目
  足球、篮球、排球(含沙滩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曲棍球、垒球、手球、七人制橄榄球、田径、游泳、体操(含艺术体操、蹦床)、举重、射击、射箭、击剑、柔道、国际式摔跤、拳击、自行车(含小轮车)、武术(含散打)、赛艇、皮划艇、帆板、跆拳道、速度滑冰、自由式滑雪空中技巧、U型场地单板滑雪空中技巧计29个大项。
  三、参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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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丹东市、锦州市、营口市、阜新市、辽阳市、铁岭市、朝阳市、盘锦市、葫芦岛市。
  四、运动员资格
  1、符合竞赛规程总则和各单项竞赛规程的各项规定。
  2、参赛的辽宁省籍公民,必须于2011-2014年在辽宁省体育局各项目管理中心注册;2011-2014年度各项目注册第一阶段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在第二阶段各市注册的省内其他市未注册过的运动员,可代表本市代表团参加比赛。
  3、各市从外省选招的非本省户籍的运动员,与辽宁省体育局各项目管理中心签订全国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并代表辽宁省在国家体育总局注册成功的,可代表本市代表团参加比赛。
党校培训学习总结  4、参赛时必须持有辽宁省体育局颁发的《辽宁省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证》和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参加比赛。
  5、参加2014年省十二运会比赛的运动员必须在省十一运会结束后至省十二运会开始前参加一至两次省级竞赛。
  6、运动员注册时,必须交验本人户口簿和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各项目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时可对运动员进行骨龄检测,尺度及检测方法由辽宁省体育局确定。
  7、省专业队运动员不得参赛,省体校及沈阳体育学院竞技体校在队和在校运动员,符合参赛条件的可代表原单位报名参赛,占原单位名额。
  8、运动员必须实名参赛,如以假名参赛,一经发现,取消其资格及比赛成绩。
  9、凡不参加辽宁省体育局指派的参赛任务和省专业队集训及拒绝调入专业队的运动员,辽宁省体育局将取消其参加辽宁省第十二届运动会的资格,已参赛的运动员取消成绩,收回奖牌。
  10、违反资格规定者,取消比赛成绩,集体项目取消全队比赛成绩。
  11、举重、国际式摔跤、柔道、武术套路、武术散打、射击、射箭、手球、自行车、击剑、体操、艺术体操、蹦床、速度滑冰、自由式滑雪空中技巧、U型场地单板滑雪空中技巧等项目运动员允许交流,但每单位每项目只能与省内一个单位交流,交流人数不限,各项目交流办法由辽宁省体育局各项目管理中心依据《辽宁省青少年运动员交流管理办法》和本规程总则相关规定制定。
  12、为维护决赛竞赛编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辽宁省体育局和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受理揭发检举第十二届省运会资格问题的最后截止时间为2014年度各项目注册确认名单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后,同时须提交详细的举报和证明材料。逾期一律不再受理。
  五、参加办法
  1、各代表团参加各单项比赛的运动员人数,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2、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含团长、副团长):凡参加比赛运动员总数(不包括辽宁省第十二届运动会开幕前决赛已结束的项目的运动员人数,下同)在20人(含20人)以下的代表团,可报工作人员3人;运动员总数在21至50人的,可报工作人员5人;运动员总数在51至100人的,运动员每超过10人(尾数不足10人的,按4舍5入的方法计算),可增加1名工作人员;运动员总数在101人以上的,运动员每超过15人(尾数不足15人的,按7舍8入的方法计算),可增加1名工作人员。
  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运动员总数在20人(含20人)以下的代表团,可报团长1人;21人至50人(含50人)的,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1人;51人至100人(含100人)的,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1-2人;101人至200人(含200人)的,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1-3人;201人以上的,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1-4人。此外,各代表团因工作需要可另增设副团长1-2人,不占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比例,一切费用自理。
  3、报名参加球类集体项目(足、篮、排球)甲组比赛的单位,必须报名参加乙组的比赛,否则不得参赛。
  4、各代表团运动队的服装统一整齐,服装要求按照各单项规程执行。
  六、竞赛办法
  1、各项目比赛均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竞赛规则和各单项有关特殊规定。
  2、决赛裁判员及仲裁委员会成员由各项目管理中心提出建议名单,报辽宁省体育局统一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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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打分项目不允许名次并列。
  4、各项目运动员不能跨组别参加比赛。
  5、每名运动员只允许参加一个大项的比赛。
  七、奖励和计分办法
  1、设代表团总成绩奖(辽宁省第十二届运动会周期2011-2014年)。以各代表团政策性带入及各项比赛成绩计算和排列各代表团金牌、奖牌、总分名次,录取前8名给予奖励。
  设比赛成绩奖,以2011-2013年度省少年赛带入和2014年辽宁省第十二届运动会青少年组总决赛成绩计算和排列各代表团金牌、奖牌、总分名次,录取前8名给予奖励。
  2、各单项均录取前8名。前3名分别按 1枚金(银、铜)牌计算,前8名分别按9、7、6、5、4、3、2、1计分。
  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曲棍球项目的前6名分别按 6、5、4、3、2、1枚金牌奖励,前8名分别按54、42、36、30、24、18、12、6 计分。垒球、手球、七人制橄榄球项目的前3名分别按 3、2、1枚金牌奖励,前8名分别按27、21、18、15、12、9、6、3 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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