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明德药业有限公司、邓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市明德药业有限公司、邓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八妇女节祝福语简短8字【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30 
【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1047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罗健文 
【审理法官】罗健文 
林花谢了春红【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成都市明德药业有限公司;邓斌 
【当事人】成都市明德药业有限公司邓斌 
【当事人-个人】邓斌 
【当事人-公司】成都市明德药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梁波四川信善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梁波四川信善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梁波 
【代理律所】四川信善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成都市明德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我爱你就像风走了千万里从不问归期邓斌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2019年2月至10月邓斌的延时加班时间数。 
【权责关键词】撤销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邓斌辩称,邓斌的延时加班时间从2019年2月至10月合计天数为12天3小时,周末加班时间应休息大小星期(一个星期单休一个星期双休),因此2019年2月至10月周末加班时间共23天,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间为5月1日加班1天,调休时间7月8日至9月18日调休8天,因此,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周末加班23天也没有和邓斌按实计算。延时加班尚有4天3小时未予以计算,请求二审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判决:一、明德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内给付邓斌加班工资6436.78元;二、明德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内给付邓斌工资1100元;三、驳回邓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明德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2019年2月至10月邓斌的延时加班时间数。本案中,双方提交的考勤表中存在“加班时间"一栏,邓斌主张该栏载明的加班时间为每月累计的延时加班时间,明德公司主张该栏载明的加班时间为休息日加班时间,已对邓斌安排了调休。经审查,考勤表中“加班时间"一栏的时间存在以小时为单位的记数,从形式上看,更可能记载的为延时加班时间。且明德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双方对于考勤表中记载的加班时间的性质发生争议时,明德公司未提交考勤原始凭证予以核实,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本院采信邓斌的主张,认定考勤表上的“加班时间"为邓斌的延时加班时间,从2019年2月至10月共计99小时,一审对邓斌延时加班时间数的认定及延时加班工资基数的计算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因明德公司对于邓斌在2019年2月至10月休息日加班18天,调休15.5天,法定休假日加班1天,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
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明德公司应向邓斌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4000元÷21.75天×(18天-15.5天)×200%=919.54元,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4000÷21.75天×1天×300%=551.72元,延时加班工资4000元÷21.75天÷8小时×99小时×150%=3413.79元,以上共计4885.05元。    综上,明德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1民初85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成都市明德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邓斌工资1100元;"    二、撤销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1民初85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1民初8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成都市明德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邓斌加班工资4885.05元;"    四、驳回邓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
元,减半收取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成都市明德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23:21:41 
【二审上诉人诉称】明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明德公司仅支付邓斌加班工资1471.26元。事实与理由:邓斌在明德公司工作期间,存在18天假日加班,1天节日加班,平时没有加班,而是按8小时工作制正常上下班,不存在一审认定的“平时加班合计13.5天的情况"。邓斌已经调休共计15.5天,明德公司请求仅支付邓斌未做调休的3.5天加班工资。明德公司认可邓斌在2019年6月25日延时加班1.5小时,2019年7月16日延时加班1小时。    综上,明德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成都市明德药业有限公司、邓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川01民终10474号
关于劳动节的手抄报内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明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紫金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成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亦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波,四川信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成都市明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1民初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明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明德公司仅支付邓斌加班工资1471.26元。事实与理由:邓斌在明德公司工作期间,存在18天假日加班,1天节日加班,平时没有加班,而是按8小时工作制正常上下班,不存在一审认定的“平时加班合计13.5天的情况"。邓斌已经调休共计15.5天,明德公司请求仅支付邓斌未做调休的3.5天加班工资。明德公司认可邓斌在2019年6月25日延时加班1.5小时,2019年7月16日延时加班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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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     邓斌辩称,邓斌的延时加班时间从2019年2月至10月合计天数为12天3小时,周末加班时间应休息大小星期(一个星期单休一个星期双休),因此2019年2月至10月周末加班时间共23天,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间为5月1日加班1天,调休时间7月8日至9月18日调休8天,因此,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周末加班23天也没有和邓斌按实计算。延时加班尚有4天3小时未予以计算,请求二审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邓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明德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元;2、明德公司支付邓斌2019年2月13日至10月31日的加班工资6988.58元;3、明德公司支付邓斌2019年10月拖欠的工资1100元。硅谷位于美国的哪个州
     一审法院判决:一、明德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内给付邓斌加班工资6436.78元;二、明德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内给付邓斌工资1100元;三、驳回邓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明德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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