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建标192-201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8年10月1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批准发布《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8]40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海南省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要求,由教育部组织编制的《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己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中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贵。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4月12日
前言
《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要求,由教育部组织江苏省教育厅等单位共同编制。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一2020年)》,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实地调查,收集了近年中央、地方文件中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分析研究相关资料的基础上,依据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7]144号),完成了《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的编制,在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地区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意见后,经审查会议通过后形成报批稿,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
本标准共分驾校考试预约6章和I个附录,包括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和校园规划,面积指标,建筑与建筑设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在执行本标准的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100816),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江苏省教育厅
参编单位:江苏省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南京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江苏省教育基本建设学会
主要起草人:王珏凌虹孔庆高蒋瞻丁怡韩叶祥马晓东周庆生倪晓阳姚静倪总胡夏闽王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一2020年)》,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升中等职业学校规划和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水平,合理确定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水平,提供良好的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和育人环境,提高校园规划和设计质量,结合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特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中等职业学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依据,是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的中等职业学校,改建和扩建学校可参照执行。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的建设必须确保师生安全,学校的建筑及设施应具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应执行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基本规定,建设绿校园、智能化校园。
第五条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学校总体规划在满足安全和功能的前提下,既要保证教学实训与生活的基本需要,又要符合集约利用土地和合理使用校舍的原则。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规模应按在校学生人数确定,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学
资源状况等相协调,建设规模分为1000人、2000人、3000人、4000A>5000A五种。
第八条中等职业学校的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和场地三部分构成。
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的房屋建筑,包括教学实训用房、教学辅助及行政管理用房和生活用房等。
一、教学实训用房,包括普通教室、合班教室、基础课实验室及实训用房等;
二、教学辅助及行政管理用房,包括图书阅览室、心理咨询室、风雨操场、行政办公室和教研室等;
三、生活用房,包括学生宿舍、食堂、单身教工宿舍和其他附属用房等。
第十条中等职业学校的建筑设备主要包括给排水系统、采暖通风系统、建筑电气系统、电梯及弱电系统等。
第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的场地,包括建筑场地、室外实训场地、体育活动场地、集中绿地和停车场地等。
第十二条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学校应统筹利用现有资源,不另行增加建设项目内容。
第三章选址和校园规划
第十三条学校选址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选择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平坦、地势较高、阳光充足、排水通畅、具备必要基础设施的地段。
二、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和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避开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
三、与铁路、高速公路、城市干道、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
四、校园用地宜完整,不应有校外道路和通航河道穿越校区。
五、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及污水处理站等喧闹杂乱、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应远离污染源。
第十四条校园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学校都应先编制校园规划;
二、校园规划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
三、校园规划应按教学实训、教学辅助及办公、生活、体育活动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方便联系、互不干扰。生产经营型实训用房应相对独立;
四、校园规划应考虑与引企入教或校企合作实习场地的衔接;
五、校内道路的布置应便捷通畅,校内的主要道路应根据学校人流、车流、消防要求布置;
六、学校应设门卫值班室,校园应有安保设施;学校的主出入口不宜设在主要交通干道边,校门外应设置人流缓冲区;
七、各功能区的建筑布置应紧凑、集中,强化校园整体性,应保证主要教学用房的最佳建筑朝向;建筑形式和建筑风格应力求体现职业教育的文化内涵和地域特征;校园景观与建筑布局应统一规划设计,创造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宜合理利用民防和地下空间;
八、学校应设有环形跑道田径运动场和篮(排)球场等,运动场长轴宜为南北向;
九、校园绿地率应符合当地绿化与规划要求;
卜、旗杆、旗台宜位于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的显要位置;
十一、室外给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管线,应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
十二、校内应设置停放交通工具的场所,机动车停车位(含地上和地下)宜按教职工总数的50%配置。
第十五条职业教育园区内的中等职业学校应统筹规划建设校际共享基础设施,各校校园内不应重复建设。
第十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容积率宜为0.5-0.6.
第十七条建筑场地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基底占地面积,校园道路及广场,建筑物周围通道,零星绿地及建筑组之间的小片活动场地。
第十八条体育活动场地包括田径运动场和球类运动场地。体育活动场地设置和占地面积应符合表1的规定。
在校 | 300m | 300m | 400m | 400m | 篮(排) 球场(片) | 占炮 |
学生 | 环形跑道 | 环形跑道 | 环形跑道 | 环形跑ifi | 面积 | |
计算机病毒的定义人致(人) | (4道) | (8道) | (6道)极影 | (8道) | (m2) | |
1000 | 1 | 一 | 一 | 一 | 2 | 9216 |
2000 | 一 | 1 | 一 | 一 | 4 | 14732 |
3000 | 一 | 一 | 屋顶漏水怎样处理最好1 | 一 | 6 | 18648 |
4000 | 一 | 一 | 一 | 1 | 8 | 21864 |
5000 | 一一 | 一 | 一 | 1 | 10 | 23080 |
第十九条集中绿地不应小于校园用地面积的15%。
第二十条地面停车场地宜按教职工总数的35%配置停车位,每个停车位占地25m2.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型实训用房所需场地,可根据办学需要另行申报。
第二十二条靶场及驾驶培训场地根据办学需要配置。农林牧渔类学校专门实习场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表2指标配置,也可与附近现有农场、林场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使用。
表2农林牧渔类学校专门实习场地参考指标单位:n?/生 | ||
项目 | 基本参数 | 参考指标 |
1.农业专业实习农场、牧场、鱼塘 | 农亜专亜学生效 | 行车记录仪十大品牌 300 |
2.林业专业实习林场、苗(■、果园 | 陈奕迅不要说话林业专业学生数 | 80 |
3.生物专纹实习园 | 生物专业学生数 | 60 |
第四章面积指标
第二十三条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
表3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建筑面积指标单位:n?/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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