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2023年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讲义)
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杆样检验管理办法
学习解读2023年制订的《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打样检验管理办法》
(讲义)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打样检验工作,切实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管理,我局对《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杆样检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制定了《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打样检验管理办法》,并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杆样检验是粮食质量检查中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杆样的代表性、检验结果的准确性事关反映政府储备粮油整体质量状况,对强化粮油监管、确保质量安全起到技术支撑作用。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对质量检查杆样检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推进质量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服务保障粮食质量安全。
二、做好组织。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科学的杆样检验方案,科学选定承检机构,保障杆取样品的代表性;承检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规范操作,确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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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客观公正、准确,真实反映政府储备粮油质量实际状况,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调换样品,不得违规分包转包。如何查询四级成绩
三、强化指导。杆样检验的技术性、专业性强,要及时组织相关质量管理和打样检验等人员的培训,注重实操训练,切实提高相关人员的水平和业务能力。要强化跟踪问效,指导相关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执行好相关规定,加强对这项工作落实情况的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务求实效。
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杆样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储备粮油(以下简称政府储备)管理,规范政府储备质量检查杆样检验活动,促进质量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杆取样品的代表性,检验结果的准确性,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以及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联
合组织开展的政府储备质量检查杆样检验工作。
本办法所称政府储备,包括中央政府储备和地方政府储备。
第三条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制定杆样检验方案,明确杆样方式,确定检验项目、检验方式和检验结果判定要求等,并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承担杆样检验任务。
第四条政府储备承储企业和承储库点应当主动配合做好质量检查杆样工作。具体承储库点应当提供杆样器、分样器等必要设备和必须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品,以及其他便利条件;如实提供粮食库存数量、品种、货位分布图和相关货位粮食质量档案、粮情信息、虫害及施药情况、储粮技术措施等资料,供检查杆样人员查阅和记录;选派必要的专业人员积极配合协助杆样,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承担政府储备杆样、检验任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
10月1日高速免费几天应当依法依规取得资质认定。杆样、检验人员,应当熟悉政府储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安全作业等相关知识,具备粮食质量检查杆样、检验专业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
杆样、检验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政策规定,并按照杆样检验方案或者委托任务书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六条中央政府储备杆样信息和检验结果应当按规定纳入国家粮食和物资管理平台,地方政府储备杆样信息和检验结果应当按规定纳入所在地省级粮食和物资管理平台。
第二章杆样与送样
第七条承检机构应当按照杆样检验方案或者委托任务书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51旅游好去处
(一)准备测距仪、记录仪(或者其他视频拍摄设备)、杆样器(含深层)、记录夹、样品袋(瓶)、封条(标签)等工具和用具,按要求准备相关表格,做好杆样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0
如何做qq空间>梦见和人吵架(二)收集和整理国家和相关省份粮食安全储存水分规定等质量管理制度,向牵头组织单位确认各类政府储备粮油的具体质量要求。
(三)制定样品集并和转送工作方案,明确专人、专车,或者邮寄、快递等方式,确保样品按要求送达。
(四)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赴承储库点杆样,每个小组的杆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杆样人员到达承储库点后,应当出示相关文件或者委托方出具的委托任务书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相关函件等材料,按要求实施杆样、分样和封样,做好样品信息记录。杆样场所、储存环境、样品信息以及杆样过程重要节点应当录像或者拍照。杆样时确保人身安全。
(五)指定专人负责核对、录入样品的原始信息和检验结果。
第八条散装粮食杆样。
杆样的粮食应当已形成规范的粮堆形态(粮面可有正常的垄沟等)。大型房式仓和圆仓(含筒式仓)等均以不超过2000吨为一个检验单位,分区杆样,每增加2000吨应当增加一个检验单位。圆仓以杆样器能够达到的深度为准计算粮食代表数量。
杆样点布置应当以杆取的样品能够反映被杆样区域粮食质量的整体状况为原则。分区及杆样布点等要求见附件1,杆样人员可根据粮堆实际情况和检查需要对杆样点位置进行适当调整。每个检验单位全部样品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小型仓房(货位)可在同品种、同等级、同批次、同生产年份、同储存条件下,以代表数量不超过2000吨为原则,
按权重比例从各仓房(货位)杆取适量样品合并,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不能合并杆样的,应当分别杆样、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第九条包装粮食杆样。
在同品种、同等级、同批次、同生产年份、同储存条件下,以不超过2000吨为一个检验单位分区杆样。杆样时应当尽量避免破坏既有储粮形态,若有必要,可以翻包打井,杆取中层样品;如翻包打井确有困难,可在粮垛边缘和上层设点杆样。各点等量样品合并,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对“包打围”情况的粮食,若包装粮食数量超过整体粮食数量的
30%,应当对散装粮食和包装粮食按数量权重分别按前述要求杆取适量样品,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对大米、小麦粉等包装成品粮,应当从同一批次样品的不同部位打样。对净含量不超过5千克的小包装产品,杆取不少于3个独立包装;对净含量超过5千克的大包装产品,可从不少于2个独立包装产品中杆样,每个独立包装杆取的样品数量应当基本一致,充分混合均匀后
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第十条食用植物油杆样。
散装油以一个油罐(货位)为一个检验单位,从罐顶检查口或者取样口用油脂杆样器分层杆样。
杆样按从上至下的位置顺序进行,在罐内油深1/101/29/10处分别杆取顶部、中部、底部样品。顶部取样点距油面、底部取样点距罐底的距离应当不少于50厘米。顶部、中部、底部三层杆样质量比为1:3:1。将各层检样混合,充分摇匀缩分后,形成检验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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