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应急管理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10.22
韵母表怎么读【字 号】深应急规〔2016〕2号
【施行日期】2016.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
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应急办、各新区城建局,市民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
  现将《深圳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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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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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0月22日
 
深圳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以下简称警报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日常管理、巡查及维护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警报设施,包括固定和移动警报台(站)、控制设备、警报通信设备、供电设备和线路、防空警报器(含电动、电声、多媒体警报器、便携式和手摇警报器)等设施。
  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是本市警报设施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制定防空警报设施、设备及配套控制网络建设规划,负责防空警报设施、设备及配套控制网络建设和管理;
  (二)协调警报设施设置点的管理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及时做好防空警报设施的更新、报废、拆除和移位工作;
  (三)按上级命令做好发放警报信号和试鸣工作;
  (四)组织开展警报设施维护管理的检查、评比工作。
大钦差之皇城神鹰  第五条 深圳市民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是本市警报设施技术保障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承担警报通信设施技术保障工作,统筹本市警报设施使用、维护和日常管理技术指导工作;
  (二)负责警报设施维护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并对各区警报设施管理工作给予指导;
  (三)定期开展警报设施的巡查工作,建立健全警报设施数据库;
  (四)负责防空警报设施的更新、报废、拆除和移位工作;
  (五)配合做好发放警报信号和试鸣工作。
  第六条 各区(含新区)人防主管部门是所辖区域警报设施维护和日程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根据防空警报网建设规划,配合做好辖区防空警报设施、设备及配套控制网络建设和管理;
  (二)建立警报设施维护管理制度,指定具体部门和专人负责配合开展警报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三)定期开展警报设施的巡查工作,确保警报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四)配合开展警报设施维护管理人员技术培训工作,使其熟悉和掌握警报器及终端控制设备的性能、联接关系、控制方式和操作规程等;
  (五)配合做好发放警报信号和试鸣工作。
动车学生票  第七条 警报设施所在区域的建设、无线电管理、通信、电力、新闻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的下列有关工作:
  (一)城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规划报建和建设审批管理工作中,应当根据城市警报设施主管部门的人防审批意见落实安装警报设施的相关要求;
  (二)无线电管理部门对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应当予以保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和干扰;
  (三)电力部门应当保障其所辖范围内平时与战时使用警报设施的电力供应,在警报网点迁移或者新安装警报设施时,协助架设电力供应线路;
  (四)通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任务和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对人民防空警报网的通信线路实行优先保障;
  (五)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主管部门在平时应当配合做好防空警报试鸣的宣传、发布公告工作,战时应当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信息。
  第八条 防空警报设施、设备及配套控制网络安装单位应当确保警报设施牢固、安全、无锈蚀、灵敏和便于操作,其建设质量应当符合有关专业技术标准,安装过程中应当采取避雷、防干扰等有效措施。
  第九条 警报设施设置点的管理单位及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警报设施进行检查,建立检查情况登记制度。如发现警报设施丢失或者被拆卸、电力线路故障以及出现其它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所辖区域的区人防主管部门。
  第十条 根据战时防空警报信号发放要求,市人民防空指挥部负责实施信号发放工作。平
时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以及需要发放警报信号的,市人防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要求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防空警报设施、设备及配套控制网络建设和维护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四年级下册语文期末试卷答案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警报设施,确需拆除的,必须报区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市应急办备案,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影响到警报信号发放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询市应急办意见,妨碍警报设施性能的应当负责恢复,损坏警报设施的应当负责重建。
  第十四条 对于危害、损坏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设施的行为,人防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防空警报设施设置点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警报设施维护管理标准要求做好警报设施的日常巡查、管理工作,如有玩忽职守、失职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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