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福顺等与石惠珍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董福顺等与石惠珍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排名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鹅的营养价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2.21 
【案件字号】(2022)京01民终12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晓龙 
【审理法官】李晓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尹辉;董福顺;石惠珍 
【当事人】尹辉董福顺石惠珍 
【当事人-个人】尹辉董福顺石惠珍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尹辉;董福顺 
【被告】石惠珍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2019-2020年度的供暖费是否已在前案中予以处理。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抗诉支付令执行异议执行标的执行回转强制执行查封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审理中,各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
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2019-2020年度的供暖费是否已在前案中予以处理。经审查,石惠珍在(2020)京0108民初14295号案件中提出的供暖费诉讼请求可以与其提交的供暖费发票金额相对应,本案所涉2019-2020年度的供暖费的发票开具日期为2021年7月,在(2020)京0108民初14295号案件判决之后,前案中并未涉及该年度供暖费。故董福顺、尹辉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尹辉、董福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尹辉、董福顺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3-10 01:15:34 
董福顺等与石惠珍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民终12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尹辉。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福顺(兼尹辉之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惠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静宇(石惠珍之夫),住北京市海淀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尹辉、董福顺与被上诉人石惠珍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40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依法由承办法官独任审理,于2022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尹辉、董福顺,被上诉人石惠珍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静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抱歉
二审上诉人诉称     尹辉、董福顺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内容,依法改判尹辉、董福顺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石惠珍2020-2021年度供暖费5931.6元。事实和理由:(2021)京0108民初14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对2019-2020年度的供暖费予以处理且已经执行,本案中再行支付属于重复给付。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石惠珍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尹辉、董福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前案处理的结果不涉及本案中的供暖费。
原告诉称     石惠珍向一审法院的诉讼请求:1.判令尹辉、董福顺支付我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7949.72元;2.判令尹辉、董福顺支付我2019年11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及2020年11月15日至2021年3月15日期间的取暖费11863.2元;3.要求尹辉、董福顺支付我自2021年7月24日起至上述两项费用19812.32元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9812.32元为基数按照LPR的标准计算);4.诉讼费由尹辉、董福顺承担。
元宵节祝福语简短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202号房屋由梁家鑫自北京社团住宅合作社购买。
     2008年9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向北京社团住宅合作社送达(2008)海民初字
第252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1202号房屋,查封期限自2008年9月11日至2010年9月10日。
春节员工开工通知     2008年10月30日,高静宇以梁家鑫将1202号房屋作价150万元转让给其为由,将梁家鑫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梁家鑫履行协议,将1202号房屋过户到高静宇名下或退还购房款。后高静宇于2009年4月24日以1202号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为由自行撤回该诉。
     2009年9月14日,高静宇以前述相同理由和诉请再次将梁家鑫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后高静宇于2010年2月12日以1202号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为由自行撤回该诉。
     2010年3月24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通民督字第066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申请人梁家鑫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尹辉借款175万元。后梁家鑫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尹辉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0年4月16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向北京社团住宅合作社送达了(2010)通执字第2898号强制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梁家鑫所有的1202号房屋予以查封,不得进行过户。
     2010年9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向北京社团住宅合作社再次送达(2008)海民初字第252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1202号房屋,查封期限自2010年9月10日至2011年9月9日。
祝福老师元旦快乐
     2010年9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海民初字第11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梁家鑫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办理完毕1202号房屋的所有权证,并在1202号房屋的所有权证办理完毕后15日内将1202号房屋过户至高静宇或者高静宇指定人的名下。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