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未成年人分级分类保护制度
学校未成年人分级分类保护制度
一、《规定》的适用范围
《规定》的主要适用范围是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有更多的保护、保育、照护要求,因此规定其要依据《规定》落实对学生权益的保护要求,并参照《规定》结合实际建立相应保护制度,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是对于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其教职工侵害在园、在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适用《规定》第七章的问责方式从重予以处理。考虑到《规定》主要针对学校这一特定组织构建全面保护体系,而培训机构、托育机构等不具备学校的组织架构,因此并未规定其适用《规定》,但有关机构仍应当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要求,可以参考《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的管理制度。
二、《规定》主要保护的学生权益
《规定》遵循全面保护的原则,依据宪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等法律,系统规定了学校应当保护的未成年人基本权利,即平等权、生命健康与自由、人格权、隐私权、受教育权、休息权、财产权、肖像权和知识产权、参与权、申诉权等权利,专设“一般保护”一章予以规定。
其中也有很多新的提法和要求。
1.针对一些学校出于安全和便于管理的需要,限制学生课间活动和同学之间正常交往,不利于营造生动活泼的教育生态、保护学生活力和全面发展的情况,明确提出:学校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不得对学生在课间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常交流、游戏、出教室活动等言行自由设置不必要的约束。
2.《规定》禁止学校、教师公开学生的考试成绩和排名,出发点是保护学生隐私和自尊心,减少攀比、避免歧视,缓解应试压力;但是同时规定学校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家长知道学生的成绩等学业信息。
3.《规定》落实“破五唯”的要求,明确禁止学校宣传升学情况,避免唯分数、唯升学率对学生和学校进行评价,以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和学校发展环境。
三、《规定》就防治欺凌建立的工作机制
1.明确学生欺凌的概念。规定: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相关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
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
2.明确学生欺凌的行为表现。《规定》归纳了侵犯身体、侮辱人格、侵犯财产、恶意排斥、网络诽谤或传播隐私等五类欺凌行为,为欺凌认定和处理提供具体指引。
3.建立学生欺凌预防机制。规定了学生欺凌教育制度和调查评估制度,要求学校教育引导学生建立平等、友善、互助的同学关系,开展防治欺凌专题教育;要求学校定期针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对学校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形进行评估。
云南民族4.建立学生欺凌关注、干预和制止机制。要求教职工应当关注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学生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干预;发现学生有明显的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发现学生实施对他人的欺凌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
5.建立学生欺凌认定和处置机制。要求学校成立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规定学校接到学生欺凌报告后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认为可能构成欺凌的应当及时提交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认定和处置,对存在欺凌行为的学生应当进行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纪律处分,必要的还可以由法治
一个字的网名副校长对学生及其家长进行训导、教育;对被欺凌的学生,应当进行关爱和帮扶。《规定》还明确了不同学校学生之间发生学生欺凌事件后的处置机制。
四、《规定》就防治性侵害、性骚扰作的规定
《规定》将防治性侵害、性骚扰纳入专项保护,要求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工作机制。同时,明确规定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六类行为:(一)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二)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三)向学生作出具有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四)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五)持有淫秽、情视听、图文资料;(六)其他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规定》就教职工行为提出的禁止性要求
为规范教师行为,保护学生权益,《规定》对教职工行为提出了六项禁止性要求:(一)利用管理学生的职务便利或者招生考试、评奖评优、推荐评价等机会,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及
什么牌子眼线笔最好四川高考试卷其家长索取、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宴请、其他利益;(二)以牟取利益为目的,向学生推销或者要求、指定学生购买特定辅导书、练习册等教辅材料或者其他商品、服务;(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与校外机构、个人合作向学生提供其他有偿服务;(四)诱导、组织或者要求学生及其家长登录特定经营性网站,参与视频直播、网络购物、网络投票、刷票等活动;(五)非法提供、泄露学生信息或者利用所掌握的学生信息牟取利益;(六)其他利用管理学生的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六、如何问责没有履行保护职责的学校及其教职工
《规定》明确了学校及教职工不履行责任的具体处理办法,细化和完善法律责任,为下一步加强管理问责提供了更为明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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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学校侵权责任。学校行为直接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学校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以及学校要承担相应责任。
2.明确学校管理责任。学校未按本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或者制定的校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3.明确学校监督责任。学校未履行对教职工的管理、监督责任,致使发生教职工严重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有包庇、隐瞒不报,威胁、阻拦报案,妨碍调查、对学生打击报复等行为的,承担行政责任乃至法律责任。
4.明确教职工侵权责任。教职工违反本规定的,要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其中,明确有性骚扰、性侵害学生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聘;有教师资格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纳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星期一英文5.明确教育部门失职责任。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对学校的指导、监督职责,辖区内学校出现严重侵害学生权益情形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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