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城市——读书笔记(五篇材料)
第一篇:古代城市——读书笔记
古代城市
从万里长城到紫禁城,从恢弘的秦兵马俑到气势磅礴的布达拉宫,中国古代文化让世界瞠目。而这些仅仅是中国古代文明的冰山一角。那些埋藏在地下有着千百年历史的文物宝藏将把我带入了一个辉煌的中国古代文明世界中。那些令人称奇的文物用各种方式为我揭开了一个个千百年来困扰世人的历史秘密。看完这本书,通过书中各种不动城市的出土考古中,我能充分感悟到世界文化的璀璨,而这一百年来经考古调查和发掘的各类古城址已达千余座。本书对其中自史前期至宋元的一百五十余座城址进行了详尽而系统的阐述,比较全面地反映了中国古代城市的发展情况,为今后相关的研究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帮助。在20世纪的中国考古发现与研究中,探寻古代城址一直是个比较重要的课题。,对周秦以来历代都城及其他城址的勘探和发掘从未间断,而探寻夏商时期都城及史前期城址则更为几古学人矢志以求。古代城市是古代人类生活的住所,对城市的研究有利于科学家及考古学家们对时代的变化有更深的了解。
伤残等级鉴定自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国家大规模经济建设的进行,科学挖掘及研究工作在全国范围内蓬勃有续地开展,许多重要的典型遗址和墓地被揭露出来,重大发现举世瞩目。例如,著名的城子崖遗址是一处新石器时代晚期龙山文化遗址,总面积为22万平方米,它是中国第一个由中国考古学家发现,发掘和出版考古报告的的古城址。城子崖遗址内涵丰富,延续时间长。1990年,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对城址崖遗址进行了勘探和研究,发现了城子崖遗址是由龙山文化城址,岳石文化城址和周代城址重叠而成的,澄清了60年来有关城子崖遗址时代的争论。其中龙山文化城址面积达20多平方吗米,为这一时期古城址之最。而岳石文化城址是至今发现的唯一的一座夏代城址。这一发现对研究中国古代城市发展和中国文明起源等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城子崖遗址的发掘,为中国史前城址和文明起源问题的研究提供了重要资料。城子崖及其周围的古代遗址,形成了一个从新石器时代到两汉的基本完整的古代文化区。城子崖龙山文化遗址具有早期城市的雏形,说明当时它已经成为一个权力中心、经济中心、文化中心。由这考古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尽管挖掘出来的各类城市遗址已经面目全非了,以往的种种繁华已随着历史的冲刷烟消云散,但其留下来的痕迹仍能通过当今的科技及文化技术还原出来,再次出现在人间。考古学家通过这一点点的痕迹,把人类的文明一步步呈现在现代人面前,中国文化博大精深,也可以通过这些
遗址来了解古代城市的起源及兴衰,了解各类习俗,传统的形成过程,这样,作为 21世纪的我们,才能更好的了解历史文化的冲击力及影响力,正视文化,加深对文化的学习。我们每个人,都肩负着改善世界的重担,为了全世界的人能更好的生活,我们必须用发展的眼光去对待历史文化,推陈出新,不断延续中国自古以来传承来的灿烂文化,提高综合国力,让中国站在世界顶端,让中国文化一直延续,到永远。。
第二篇:《古代法》读书笔记(最终版)
出去玩的心情发朋友圈《古代法》读书笔记
20155211014 杜佳凤
一、写在前面
不知是因为这不忍卒读的翻译还是自身浅薄的法制史基础(您说得对,后者的可能性更大),《古代法》的阅读过程,时常伴随着情不自禁的一声叹息。照理来说,才粗略阅读一两遍的我,草率地写一篇读书笔记,有亵渎前人思想的嫌疑。然而有时候读到一些地方,感觉与自己的思想产生了一些奇妙的碰撞,不禁感叹一句:“唔,这本书好像有点意思。
”也算是在写文之外的另一种收获。
造梦西游3宠物在哪二、作者简介
《古代法》作者亨利▪梅因,英国资产阶级的法律史学家,其于1861年发表了著名的论著《古代法》,又名《古代法—它与早期社会历史的联系和现代思想观念的关系》。书中,他以近乎公式化的语言向人们宣告:“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地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此后“从身份到契约”的经典论断便被广为流传,也成为梅因主要思想的代名词。
在序言中,梅因直接说明了著作此书的目的,即“在扼要地说明反映于“古代法”的人类最早的某些观念,并指出这些观念同现代思想的关系。”两句话的阐述,不仅为读者在阅读此书之前明确全书的论证主题,也同时明确了梅因的主要论证方法即历史的方法和比较的方法。值得一提的是梅因是历史法学方法论的创始人,但梅因在晚年却否认自己属于历史法学派,他认为如果硬要把他进行归类的话,他宁愿属于比较法学派。这应该和历史法学的内涵及外延一直得不到明确的界定有一定的关系。但无论如何,梅因还是被西方学者公认为是英国历史法学的创始人。口腔执业医师
卖炭翁原文三、梅因的古代法研究方法
《古代法》发表的19世纪,正处于欧洲资产阶级风起云涌的大革命时期。在当时,自然法深得人心,而梅因却一反时代主流思想的常态,对这种非历史性的、抽象的、假设性的纯理性思维进行了批判,认为“他们都是以人类的非历史的、无法证实的状态作为他们的基本假设”。导言中,亚伦对当时流行着的智力状态进行了例举,一方面,“英国的法律史,不仅被忽视了,简直就是被蔑视。”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法学家更是认为法律史可以重头写起。而另一方面,当时的英国对待罗马法竟呈现出一种漠不关心的状态。因而我们也看到梅因在《古代法》第九章中曾痛切的抗议“对罗马法的无知,这是英国人欣然承认,且有时不以为耻地引以自夸的。”而梅因恰恰就是要从历史的角度为当时的英国开辟一条新的思想路径。并希冀能从回顾历史的过程中获得启示。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将许多野蛮人的习俗归结为高尚的,充满秩序的,这为梅因所不能接受,他更不能接受的是孟德斯鸠将太多的事情视为偶然,而忽略了人本性的某种稳定性。而边沁的历史理论,梅因认为仅仅是在玩文字游戏。梅因更进一步的认为其实这些历史学家都有一个巨大的问题就是试图用今天的法律现状来看过去的法律,从来没有人想过古代法真正应该是怎样的。
历史名将梅因认为,在对人类社会的研究中,可以通过三种依据来探究社会状态的雏形:第一种是观察者关于同时代的相较于自身比较落后的文明的记录;第二种是某一特定的种族所保存下来的关于他们早期历史的记载;第三种是古代的法律。第一种的可信性最强,但是由于文明人对野蛮的邻居往往怀有一种傲慢之感,因此这样的依据数量很少。第二种数量较多,但可信度却较低,很多事实都是被歪曲的。比较看来只有古代的法律没有发生过毫无根据的或合理的疑虑,从而能够带给我们非常值得重视的事实。
四、《古代法》概述
古代法中,家族是最为基本的单位。因为家族内部是由家父长来判断是非的,是有绝对权力的。这被认为是社会和社会组织的起源。家族被梅因视为最原始最基本的古代社会的来源和单位。所以说,古代法并不是一种讨论人和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而是一种讨论家族和家族之间关系的法律,也就是说,古代法在古代,扮演的就是一种国际法的角。
我们今天看到的所谓——每个人都有财产,都有分配自己的财产的资格这些其实以前都是不存在的,就像中国的小产权房子一样,这些东西并不是从一开始就可以被某个人个人支配的,显然,最早的时候,人们也并不能决定自己的东西应该交给谁,而另一方面,人其
实也没有什么可以传世的财产,毕竟那时候土地和权利也并不属于个人,而是属于家族的。所以最早的继承,梅因认为是来自家父长的家父权的继承,这种权利是所谓的概括的权利,所谓概括的权利是各种权利和义务的集合。但是这种继承其实本身是并不存在什么遗嘱的,因为家父权的继承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则的,这一套规则在家祭制度下得以维系,更重要的是,传续下来的是一个非常完整的家族的象征,而其中的亡者的意愿和灵魂都是被包括在其中的。所以仍旧要继续探寻为什么个人和个人的关系,慢慢取代了家父权和家族的单位。(这个社会是怎么形成的)什么时候个人的遗嘱开始有了被重视的价值?当一个家族的除了族长之外的个人开始为了自己的财产争取传承的权利的时候,也就是当个人开始对财产有了占有的权利的时候。我们可以看到,在遗嘱出现的最初,不论是遗嘱继承还是非遗嘱继承都是要经历一个特殊的仪式化的过程的,而这样的一个仪式之后不断地被淡化,随着财产的私有化程度加深,契约的内容成了主体而仪式就不那么重要了。显然,正如法律和遗嘱以及产权一样,这也和封建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只有存在了需求才会有相关的社会现象和法律规定,这是显而易见的,封建制度后期产生的大量次子,不得不成为骑士四处战争为自己争取领地的次子们,自然会有他们的扩充领土的方式。我们这样也就又回到了财产的问题上还有就是先占的合法性。土地并不是自然就有主人,但是这是否
就意味着人们可以去占用这块土地则另有道理。梅因追溯古代社会的社会制度,发现在村落共产体和氏族时代人们的财产是不可以分割的,都属于氏族所有,也就和没有遗嘱的时代相对应,而我们进入罗马法的时代之后,就可以发现慢慢的发生了变化,原本不可让渡的财产成为了通过某种仪式就可以让渡的,但是最初,这种让渡仅仅存在在亲族之中,不仅如此,随着时代的发展,不需要仪式就可以让渡的东西越来越多,以至于产生了新的状况就是“动产法”对于仪式的规定慢慢的取代了“不动产法”,仪式开始被淡化,交易开始从某种仪式转化为了某种契约。一旦成为了某种契约的关系,身份和血缘在某种程度上就被淡化了。不过当梅因讲到契约的时候,他认为人类社会的契约并不是卢梭所想象的那样产生的,而是从严格的家父权下逐渐分化出来的一个过程。那么也就更不用说什么“法律自契约而来”这样的话了。梅因在这里重新追溯了契约的发展过程,他认为的确没有什么时代是没有契约的,但是在早期社会,契约本身的重要性远没有伴随契约确立人们所举行的仪式那么重要,也正是那个仪式才是法律有干预权的,随后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名词的范围不断扩大和精细化,这样一来,其实就意味着社会实践上已经超越了这些名词本身所带有的含义,梅因又对词根进行了一些分析,之后提出了在罗马的四种契约,口头契约、文书契约、要物契约和诺成契约。看上去好像是越往后月严肃,其实不然,口头契约的口头是一
种约定俗成的问答的仪式,而在文书契约中,由于有了文书作为保证,所以仪式被淡化,而当发展到诺成契约,这个契约的完成就仅仅以双方的同意为基础就可以了,之后人们就将这种契约的样式纳入了法律,既然契约是从家父权中分化而来的,那么就不难理解我们后来所看到的社会制度了,由于日耳曼蛮族的入侵,罗马法和古代的共产村落结合在一起,产生了这样一种封建制度,这种封建制度其实和我们看到的家父长制是及其相似的,最大的不同,来自于这里的绝对人身依附关系是来自于契约而家父长制中来自于一种服从的情绪。
五、“家父权”探究
从书中我们可以知道,人类最初是分散在孤立的集团中的,这种集团由于对父辈的服从而结合在一起。社会的起源如果从这里入手,也会简单很多:最基本的是家族,从属于最高的男性权威者;许多家族集合形成氏族或大氏族;许多氏族的集合形成部落;部落的集合则构成了共和政体。从而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共和政治是一个因为来自同一原始家族祖先的共同血统而结合在一起的许多人的集合体。
早期的人们好像并没有多么高的思想觉悟可以把共同建立一个国家或者推翻一个政权归因
于“革命感情”,他们能想到的唯一一个理由就是“血缘”,所有公民认为,他们所有成员之所以能成为一个集体,都是因为有着共同的血统。中国古代思想中的“非我族人,其心必异”似乎也有这么一些味道。一个外来人,想仅仅通过与他们住在同一个区域就获得他们的认可,这是难以想象的。在那个时代,最受欢迎的方法是,外国人把自己冒充为来自同一个祖先。今天的我们也许觉得这听起来有点可笑,还让我联想到了“披着羊皮的狼”。然而事实上,这样一种“拟制的善意”——我将其理解为一种对现代国家国籍法律制度的拟制,是能够被做得接近真实的。人们用共同的祭祀创造集会的机会,那么被同化的异乡人也会受到这样的邀请,一旦他参与了进去,似乎就意味着被视为共同血统。他们并不一定来自于共同的祖先,但至少被“假定”来自同一个祖先。
到了某一个时间,也许是他们觉得自己的力量已经足够对抗外来的压力,不需要再通过人为扩大血缘的方式增加新成员,那么,当有新的人口再试图加入而又不能提出和他们有着共同祖先的主张时,那些“本地人”就必然地成为了贵族,阶级产生了。
从这里能够看出“血缘”的重要性,而这也恰恰是“家父权”产生的根源。但是“家父权”缩小了以血缘定亲疏的“血亲”关系,为之引入了更为严格的“宗亲”关系。虽然现代社会的我们都知
道,基因才是人类社会传承的密码,而若要论遗传,母亲的重要性绝不小于父亲。但是这种科学层面的解释是不可能为那时的人所先知的,要真有什么所谓的穿越,可能还会被指控为“异端学说”绑柱子上一把火烧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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