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
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4.04.01
【字 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施行日期】2014.07.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景区管理
正文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六号)
  《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4月1日
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1989年4月13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4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黄山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为了严格保护黄山风景名胜资源、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合理开发、科学利用和有效管理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黄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黄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东至黄狮 ,西至小岭脚,南至汤口,北至二龙桥,面积一百六十点六平方公里,按此范围标界立碑。
中国古代名剑  根据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需要,在风景名胜区外围确定保护地带。风景名胜区保护地带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黄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
  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的地形地貌、山体、岩石、土壤、冰川遗迹、瀑布、名泉、河溪、林木植被、野生动植物、特殊地质环境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园林建筑、石雕石刻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的环境,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严格加以保护。
  第五条 黄山市人民政府设立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市长兼任。管委会在黄山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
  (二)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三)建设、管理和维护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四)负责封山育林、植树绿化、护林防火、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害生物防控和防灾减灾工作;企业年检需要什么资料
  (五)做好爱护黄山、保护黄山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负责建设、旅游、交通、卫生、水资源、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社会治安、民族宗教事务、食品药品安全等管理工作;
  (七)编制和实施相关的应急预案;
  (八)管理与风景名胜区保护有关的其他事项。
  管委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综合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应当服从管委会的统一管理。
  属集体所有和林业单位管理的土地、林木等,在管委会的指导下,由其所有人或者承包人负责管理、保护。
  第六条 黄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商协调机制,对风景名胜区保护地带的土地利用、资源与环境管理、城乡建设、低山景点调控等规划的编制、实施进行协调。
  省人民政府、黄山市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为保护黄山风景名胜资源受到限制开发的地区给予补偿。
  第七条 省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黄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其具体工作由管委会承担。告别2020迎接2021
  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依法报批准前,应当经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建设工矿企业;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新建、扩建办公楼、宾馆、招待所、休养、疗养机构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进行清理整顿,污染环境或者有碍观瞻的,应当限期拆除或者外迁。核心景区内,禁止任何与资源和环境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
  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
  风景名胜区保护地带内,禁止建设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景观的工厂和设施。
  汤口镇等与风景名胜区毗邻乡镇的建设规划、建筑物的设计,应当与风景名胜区的景观相协调。
  第九条晴川历历汉阳树芳草萋萋鹦鹉洲 风景名胜区内因保护或者管理确需建设的工程,由管委会根据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审核,并经黄山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审批手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建筑物的布局、设计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工程施工时,应当严格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景物与环境。对较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施环境工程监理。
  确因保护管理及工程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管委会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第十条 设立黄山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资金。保护资金可以通过财政、社会资助、门票收入中的资源保护费、资源有偿使用费等渠道筹集。其具体筹集办法和使用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十大评分最高的美剧
  第十一条 因景区景点的开发或者工程建设需要砍伐少量竹子的,国有林场、集体或者个体所有的竹子需要间伐的,应当经管委会审查批准,报黄山市人民政府备案。
  因教学、科研需要采集物种标本的,应当经管委会同意,在指定地点限量采集。
  因保护风景名胜区道路,维护设施,需要挖取砂、石、土的,应当经管委会同意,在指定地点,限量挖取。
  第十二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风景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开垦农作;
  (二)放牧牲畜;
  (三)砍伐竹木;
  (四)猎捕野生动物;
老师的歌  (五)采挖苗木、花、草、竹笋、树根(桩)、果实、药材、食用菌类;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