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案例
社会保险案例
案例1:试用期不用交社会保险:
李先生在济宁市中区某企业工作了4年,因为家庭原因,李先生要离开济宁,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转移相关社会保险档案。但李先生办理手续时发现,企业欠缴自己半年多的相关社会保险。单位辩称,其中半年是试用期,企业不能为其缴纳相关社会保险。经过咨询济宁市劳动部门后,李先生得知公司此举明显违反了《劳动法》。
  李先生称,4年前他通过一家中介机构介绍,来到中区一家食品厂工作。当时,李先生与单位协商,试用期半年,合格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为李先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今年9月份,李先生因为搬家到济南,工作需要更换。于是,李先生到劳动部门办理各种保险手续时,发现单位欠缴半年的养老保险等四项费用。单位以试用期内不应该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为由,拒绝了李先生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要求。
  10月15日,李先生带着疑问来到济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咨询单位的这一做法是否合理。劳动和保障局工作人员明确表示,该单位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劳动法》。因为根据相关规定,用工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四项社会保险,缴纳时间从试用期开始算起,直到劳动合同终止。
社会保险费可以发给员工
. Y$ u9 c4 ~9 j9 e( X' 今年年初,某电子有限公司因开发一新项目,就通过猎头从外地高薪聘请了资深软件开发工程师王先生,月薪18000元。王先生一到任,小岳就根据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然而,在发放第一个月的工资时,王先生看到自己的养老、失业、大病统筹保险费等项目竟被扣掉600多元时,就到小岳,提出不愿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弃社会保险的权利。王先生解释说,自己现在还不到 30岁,离法定退休还有计算机系统的组成30多年,谁知道将来的社会保险会是什么样子?并且,像自己这种情况,即使不参加社会保险,也不必担心将来的养老问题,失业一说就更不存在了。在王先生的一再坚持下,小岳同意不再为王先生缴纳社会保险费,还将公司应当缴纳的部分发给了王先生本人。
但是为了保险起见,小岳让王先生写了一份申请书,内容是王先生主动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并将有关社会保险费用支付给本人。在王先生的带动下,公司又有4名员工主动提出退保,要求将有关费用发给个人。小岳经请示公司后,一一予以批准。孰料,该做法实施不到3个月,就被逮了个正着,劳动监察部门不但要求某电子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还必须补缴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费。
失业保险
案例1:
某市的一家企业招用了几十名农民合同制工人,今年8月,某中5名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到期后没有能与该企业续订劳动合同,处于失业状态。当他们发现与他们一起失业的城镇职工能每月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后,也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诉他们,他们原来所在的企业在他们就业时没有为他们缴纳失业保险费,也就是没有将支付给他们的工资计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因此,他们无资格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于是,这5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他们原来所在的企业为他们补缴失业保险费,以便他们也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农民合同制工人不在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之内,企业不应为他们缴纳失业保险费。这5人不服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并要求企业为他们补缴失业保险费。法院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规定,判决企业应当将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纳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即为农民合同制工人缴纳失业保险费。
案例2:获得经济补偿金后还能领取失业保险吗
李某是新疆某石油公司的职工。今年8月,企业为减员增效,号召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有偿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已到期,就响应公司号召,解除了劳动合同(还有一部分职工也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合同)。
根据国务院258号令“失业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失业保险部门应给失业职工发放失业保险金(新疆某石油公司按时按规定向失业保险部门缴纳失业保险金)。但当地失业保险部门不予发放,理由是: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合同,已经支付了生活费,失业保险部门不再发放失业保险金了。
那么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合同后,失业保险部门是否发给失业保险金?该失业保险部门的这种做法合法吗?我们职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指出:“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绝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据此,动物的童话故事李某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虽已按规定享受了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部门也应当按规定向李支付失业保险金。开车撞人
案例3:
2001年3月的一天,湖北省某高校劳资处收到了劳动保障部门的失业保险催缴通知单。通知单中核定了该高校1999年以来的失业保险金和滞纳金总额。劳资处任处长觉得不服,马上打电话到劳动保障部门称其学校是事业单位,不存在失业人员,怎么还要缴失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作人员认真解释,学校虽然是事业单位,但按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仍然要参加失业保险。那么,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的做法到底对不对呢? :
案例4: 失业人员达到了退休年龄能办理退休吗 ?
蒋某最近心情很不好,原来她和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如果年轻一点,解除了也就解除了,可蒋某今年已经47岁,马上就要达到退休年龄了。原来工作了几十年的时间,该缴纳的社会保险都缴了,如今都成了失业人员,还要靠领失业金过日子,以前的社会保险费不就白缴了吗?
答:实际上蒋某的担心是多余的,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年老或者因为病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退出劳动岗位后获得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第五点规定:"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
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所以,只要蒋某所在的单位和其个人都依法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不管她是失业人员还是在岗人员,都应该为她办理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工伤保险
案例一:
外地去上海务工人员陶某2004年11月起在上海一家物流公司工作,但公司一直没有为陶某缴纳工伤保险。2005年2月16日,陶某随公司货车到无锡送货,到达目的地后,案外人王某无证驾驶该货车倒车卸货时不慎将陶某撞死。2005年8月,陶某的妻子和儿子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为由,向事故发生地法院提起诉讼,将案外人王某、该车驾驶员、该车实际所有权人、被挂靠单位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五名被告共同承担其各类损失23.25万余元。2005年11月8日,法院作出判决:1.由保险公司支付陶某的妻子、儿子赔偿款10万元;2.案外人王某支付其余损失12.57万余元;其他被告对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陶某的妻子又以工伤赔偿为由,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物流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20.33万元。2005年12月31日,仲
裁委员会裁决物流公司应支付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共计14.16万余元。物流公司不服裁决,认为这起事故只造成了陶某死亡这一个伤害结果,而死者家属却要求获得两次赔偿,即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该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不支付陶某妻子、儿子有关工伤赔偿的请求。
案例2:关于工伤认定——遭打击报复致残怎能不算工伤?
    1998年11月25日下午下班时,商贸公司财务室会计徐芳突然接到公司调动通知,让 其第二天上午到公司下属商场报到上班。徐芳当晚在办公室整理账务和个人物品,22时离开单位骑车回家,当行至地道桥下,被突如其来的摩托车撞倒在地,肇事者扬长而去,恰巧被 路过的人发现将她送进医院,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经医生检查诊断,徐头部受伤,右腿粉碎性骨折。事后,徐芳亲属向单位申请要求按照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单位以徐芳当晚在办公室整理私人用品,与工作无关为由,认定徐22时离开单位回家,已超出规定的下班时间,并拒绝其工伤申请。事隔两个月后,终经公安部门缉查破案,肇事摩托车司 机供出事实真相。原由是徐芳曾向纪检部门反映本公司经理王伟经济违纪问题,王被纪检部门查处,因此而怀恨在心,雇佣打手指使其所为。王伟已被司法部门收审。徐芳再次提出工伤申请,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案例3: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因操作不当负伤应认定为工伤
机修厂车工郑同,因赶生产任务,于1996年11月7日9时在操作普通车床时,在未关电源,机器仍处旋转工作的情况下,急于测量工件尺寸,左手被工件卷入,造成左手骨裂,郑同向单位提出工伤申请,单位认为此事是因郑同违反操作规程,负事故主要责任,属蓄意违 章,不予认定工伤。郑同又直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处提出享受工伤待遇申请。当地社保处经调查认为,郑同系因违章操作致伤,企业就其蓄意违章没有相应事实,也没有安全监察机构的结论,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
养老保险
案例1:试用期是否需要缴纳养老保险费,下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李玫,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外资企业工作。当时口头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单位才同李玫签订劳动合同,并规定可从享受各种福利和奖金。然而,李玫却发现,单位并未为其缴纳试用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李玫就要求单位补缴养老保险费。用人单
位试用期不是企业正式员工为由,拒绝了她的要求。
国内童装品牌排行榜
1.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试用期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
2、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缴纳各项保险费。
3、在本案例中,用人单位应该为李玫补缴试用期的养老保险费。
4、李玫可以通过解决劳动争议的有关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天枰座女生和什么星座配案例2:
刘某1998年初进入某家公司,一直在该公司负责内勤工作。2007年5月,已经50岁的他大病一场,回家修养 。刘某发现公司一直没有为他缴纳养老保险费,便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补缴。
2寸照片尺寸答:仲裁庭依法支持了他的申请。仲裁决定生效后,因公司拒绝履行,刘某又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公司终于为他缴纳了养老保险费
案例3:
小王在某A公司工作,养老保险在该公司交纳,因跳槽到另外一家B公司去了,那么他的养老保险可不可以自己交,然后拿到B公司去报账。保险关系是不是一定要脱离A公司? 等到该领取保险金的时候是在什么地方去领?
小王可以自己交然后拿到B公司去报销,只要A、B公司都同意即可。严格的说,离开了A公司,最好不要再在A公司交保险了,一旦出现工伤或A公司欠保费,就很难处理了,而且很多业务办起来也不便利。至于领保险金的地方得看领什么保险了,退休金直到退休后才能领,社会保险局直接从银行发给小王。
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案例1:
某男自述:我老婆无单位上班,我单位系私营企业,公司为男职工每个月交纳了生育保险,请问我老婆生小孩我能报销生育保险吗?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案例2:生育女职工劳动合同问题
某女职工C某 1998年2月与中外合资的酒店签定为期两年劳动合同。1999年10月发现怀孕,4个月后,酒店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与C某终止劳动合同。C某不服,一是认为自己是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二是,如果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经济收入会给家庭生活带领困难。因此,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述。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劳办计字[1990]21号文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第四条“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延续至哺乳期满”。此案例虽然酒店与C某签定的劳动合同已到期,但是C某怀孕、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合同期应该延长至哺乳期满。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