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机关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办公室、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
中心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贯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机房改〔20013号)
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省级机关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九日
江苏省省级机关贯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增强住房保障能力,认真落实《条例》的具体内容,结合省级机关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对象和范围
1、省级机关、事业、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单位中的所有在职中方职工,都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
2、单位聘用的外地户口的中方在职职工,未在户口所在地建立公积金的,单位也须为其在本市建立公积金。
二、公积金的缴存
1、新成立的单位必须按《条例》规定,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开户手续。已建立帐户的单位必须在每月发薪后五日内将公积金足
额缴存至中心指定的专户内。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
2、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新参加工作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公积金,其计缴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参加工作第一月的工资。
3、单位因故撤销的,应在撤销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注销公积金帐户的手续,对于暂时不能转移和支取的职工公积金,原单位须在正式撤销前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和工会委员会章),经中心审批同意后,将公积金转至中心耐阴植物的集中户中,由中心直接管理。
4、因分立、合并或原单位破产后由新单位托管的,原单位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冰箱冷冻室温度”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到银行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
5、由于单位特困、严重亏损等无能力缴存公积金的,可凭有关证明办理申请缓缴手续。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单位出具有关证明报中心审核批准后,可降低缴
存比例或缓缴,在缓缴期中可暂停扣职工的应缴部分。对以往欠缴的公积金,单位在办理缓缴的同时,应补缴到位,对因特殊情况确实无力补缴的,经批准,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时,一并办理补缴手续。
6、少数单位由于历史欠帐较多,一时无力补齐以往所欠公积金的,经中心批准,可先补交近期月份,待经济效益好转时,再补足所欠部分。对于欠缴部分,其单位必须订出补交计划,再补足所欠部分。对于欠缴部分,其单位必须订出补交计划,除单位加盖公章外,还须加盖工会委员会章,以确保补缴承诺的严肃性。
7、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的内退、提前退休、待岗、退养等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单位仍须为其缴存公积金。对于收入低于本市劳动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经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个人可暂缓缴存。
8、企业转轨、改制后,由个人承包的,其原单位职工公积金帐户,须由承包人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属于终止劳动关系的,进行职工公积金帐户的转移或封存;未终止劳动关系的,参照前款处理;对于新招聘录用和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按规定办理缴存手续。
9、对逾期三个月不缴存公积金的单位,除封存其公积金帐户外,中心还将根据《条例》罚则部分的有关处罚条款对其执行处罚。
10、住房公积金的基数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一经调整,一般不予变动。
11、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今后随国家利率的调整而调整。
三、公积金的转移
1、职工在本市调动工作时,单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授权的银行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调出单位根据该职工的公积金帐户余额,开具《转移通知书》,盖章后,去银行办理。调入单位应按重新确定的月工资计算该职工的月缴存额。
2、因欠缴公积金被封存的单位,若职工公积金发生转移时,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转移手续。
四、公积金的支取
1、支取的条件及有关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支取公积金:
(1)首次或再次发生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翻建大修私房的,在其证明材料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支取本人和配偶的公积金;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一直很安静歌词(4)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
(5)偿还个人购买自住房抵押贷款本息的申请支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一年办理一次)
(6)职工住房在规定面积标准内的租金支出,超出职工家庭平均工资收入10%以上的部分可申请支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一年办理一次)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支取该职工的公积金;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公积金纳入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8)因房屋拆迁后,购买安置房全部产权的可申请支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
2、支取时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职工支取公积金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并提供以下证明:
(1)职工购买住房,须持《公有住房买卖契约》或《商品房买卖契约》;职工配偶一方在外地,且在外地购房的,须提供外地合法有效的购房买卖契约;支取公积金后又发生购房的,可凭新的契约再次支取,不得用同一契约重复支取;
(2)建造、翻建住房须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大修私房的,须持房屋产权证和大修证明;支取公积金后又发生建房的,可凭新的证明材料再次支取,不得用同一许可证重复支取;
(3)职工离休、退休,须持离休、退休证书或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证明;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须持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5)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须持户口迁移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
(6)偿还个人购买自住房贷款的,须凭《贷款合同》;
(7)用于支付房租的,须持《租赁契约》、《职工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审批表》;
(8)职工死亡的,须持死亡人的户口注销证明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明;
(9)拆迁购房的,须持拆迁部门的《拆迁安置协议书》。
3、支取的程序
职工凭有关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核定后,开具《支取申请书》,职工携带身份证和有关支取公积金证明材料到中心授权银行办理支取;2020最后一天图片
单位集中办理支取时,提供整体支取清单、职工有关支取公积金证明、《支取申请书》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交中心授权的银行办理支取;
用于归还住房贷款的支取,职工凭《贷款合同》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开具《支取申请书》(“支取原因栏填明还贷)后,到银行办理,银行将所支取金额,全部作归还贷款处理(每年剑法71日至1031日办理)
用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先到中心授权的银行领取《审批表》,按表格内容填写清楚交单位初审后,到中心审批,单位按中心审批后的金额开具《支取申请书》,职工携以上材料及证明,到银行支取(每年71日至103l日办理)
购、建自住住房,翻建、大修私房,归还住房贷款以及用于交房租的支取,为保证职工支取后的帐户能正常缴存,凡拾元以下的尾数仍须存在职工帐户内,以确保职工支取后,次月正常缴存公积金。
4、下列情况不予支取
(1)因辞职、合同期满、解聘、自动离职、开除、判刑等各种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未落实新的工作单位的职工,其公积金均须在单位帐户中作个人封存,职工再就业或恢复与单位关系后,办理转移或缴存,或待符合支取条件时,再给予支取;
(2)逾期不缴被封存的单位,其职工公积金一律不予支取(购建住房、归还住房贷款除外状态怎么取消掉),待单位补缴到位或按规定办理缓缴手续后,再给予支取;
(3)虽有购房行为,但未取得合法生效买卖契约的,不予支取;
4)装修、装饰、非大修房屋的,不于支取。
五、公积金贷款
连续缴存公积金一年以上的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个人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对非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暂不办理个人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
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8万元,最长期限为15年。职工向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时,应提供合法、完备材料,并同意办理贷款抵押和保险。
六、缴存公积金单位应按规定的列支渠道列支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同时,单位应设立公积金台帐,及时记载单位公积金帐和职工个人明细帐,并按要求做好年度的结息、对帐工作。有条件的单位可使用计算机来进行公积金的记帐、管理工作。
七、以往文件与本《细则)有关内容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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