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现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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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族服饰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库存现金安全,规范库存现金管理,提高现金使用效率,加强财务监督,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现金暂行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库存现金,是指各公司持有可随时用于支付的现金限额,存放在公司财务部门由出纳人员经管的现金,包括人民币现金和外币现金。
    第三条  本规定是对各公司涉及现金收支业务进行管理、控制和监督。集团及所属各公司财务部是具体办理现金业务的管理部门,出纳员是负责库存现金安全的保管人。                  第二章  库存现金的限额管理
    第四条 各公司的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以满足公司3-5天日常零星开支为标准。因特殊业务需要支付大额现金,应按规定上报批示,可以不包括在库存现金限额内。
    第五条 各公司必须严格遵守,每日现金的结存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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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现金限额=每日零星支出额×核定天数
每日零星支出额=月(或季)平均现金支出额(不包括定期性的大额现金支出和不定期的大额现金支出)/月(或季)平均天数
第六条 各公司库存现金如不足限额时,可向银行提取现金,不得在未经准许的情况下“坐支”现金。
                        第三章  库存现金的保管
    第七条 现金保管人员应负责对现金做如下保管:
    (一)保险柜内,只准存放公司的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等,不能存放个人和外单位现金(不包括押金和代收代付款项)或其他物品;
    (二)保险柜的钥匙和密码只能由现金保管人员掌管,不得将钥匙随意乱放,不得把密码告诉他人;
    (三)现金保管人员在离开工作场所前,必须将现金、支票、印鉴等放入保险柜并锁好,
不得随意存放;
    (四)现金保管人员变更时,新任接交人必须及时变更保险柜密码。
    第八条 现金保管人对核定限额内的库存现金当日必须核对清楚,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所有库存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一律存放在保险柜内,不得放在办公桌内过夜。
                    第四章  库存现金存、取管理 
    第九条 各公司送存现金和提取现金,必须注明送存现金的来源和支取的用途,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条  出纳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银行现金提取申请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经理、总经理批准后到银行提取。
    第十一条 借支备用金、报销等需支取大额现金的领取人,须提前一天通知出纳员;提取现金额达到或超过银行规定需预约金额的,出纳员应提前一天与银行预约。
    第十二条 出纳员向银行提取现金时,必须有两人同行且由公司派车办理,不准由他人代
办。取送款中途原则上不准任何无关人员搭车,且未经批准不准在途中办理任何与此项工作无关事宜。如遇非财务部门共同派车办理公务,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优先办理财务事务。现金大额缴款应尽可能请银行,存、取现金在交接手时必须当面点清,存、取款凭证随现金一起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各公司所有现金收入均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如当日确有困难,必须于次日及时交存银行,遇节假日收取大额现金可以临时存放在公有私户中,待正常工作日内及时转存公户,以免影响公司运营资金正常周转。存入公有私户的现金视同库存现金核算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公司为方便业务管理,确保现金安全,在报请集团书面批准后,允许开立 1-2个公有私户,公有私户必须以集团指定的名义开立,公有私户的《权属声明书》(附件三)应提交集团财务部备案。
                      第五章 库存现金的收付管理 
    第十五条  各公司应严格按照现金使用范围与标准,合理使用现金。具体现金支出范围如下:
    (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二)零星采购借款(备用金); 
    (三)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四)个人劳务报酬;
    (五)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六)向个人收购物资的价款支出;
    (七)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确实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凡不符合上述第十三条规定的现金支付范围的,均应通过银行转账办理结算。如因采购地点不明确及其他特殊情况不便办理转账结算手续,而必须使用现金的,要事先提出书面申请,金额在 10000元以内的须经本公司财务经理审核,金额在10000元(含)以上的必须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支付现金。
    第十七条 各公司出纳员对差旅费报销及借款等现金借款业务,应督促借款人员及时清理归还借款。经常性采购人员和外出办事人员可给以5000元以下备用金 ,超出上述金额财务部不予借款。借款单上应有财务部门对定额使用情况的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各公司出纳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但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总经理、财务经理批准。描写春景的诗
    第十九条  出纳员应按照集团相关报销管理流程,依据会计审核签章,总经理、财务经理批准的付款凭证及其所附原始凭证办理现金付款业务。没有经过审批并签章, 或者超越规定审批权限的,出纳员坚决不予现金付款。发现伪造变造凭证、虚报冒领款项,应及时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各公司对于办理现金收入业务所开出的各种票据,必须在“结算方式”或“备注”栏中正确标注“现金结算”字样,不准空白和随意错填。各公司对以大额 现金结算开具发票的客户,必须要求对方出具“现金付款证明”附于记账凭证后备查。
    第二十一条 出纳员办理完毕现金收付款业务后,应及时在单据上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戳记及出纳员签章,并将自制原始凭证加盖“附件”章。对于借款归还,需给借款人开具收据作为记账凭据。
    第二十二条 各公司对各种业务的现金退款(非现金收款的业务不能退还现金),应履行完备的现金付款审批手续,由经办人填写正式的退款申请单,注明退款理由、业务经理确认、财务经理核实、总经理签批后再办理付款手续。退款时必须由收款人本人签字领取(其他现金付款业务亦同),不准他人代领,异地客户应由财务人员办理电汇。如果是个人客户应让客户在退回的收据后签字(注明身份证号码,如果代领必须提供授权证明,收据丢失则按集团已有相关规定办理);如果是法人单位客户应索取客户的收款收据记账。
第二十三条 各公司应加强现金收入管理,严禁或公款私存。                    第六章 库存现金的盘点清查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公司在库存现金监督管理中应遵循下列规定:
    (2)不准在审批手续不完整的情况下提前支取现金;
    (3)不准私自挪用现金;
    (4)不准未经批准任意坐支现金;
    (5)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
    (6)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7)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8)不准将公司经营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 
    (9)不准保留账外公款;
    (10)不准以任何票券作为现金抵值券用于业务经营。
    第二十五条  现金保管人员应确保现金收支款项的准确和保管现金的安全完整,竭力避免现金错、短款的发生。如在日常现金收付中,发现现金多余或短缺,必须及时写出文字报告,经批准作当日暂存、暂付处理。应做到长款不留库,短款不空库,不得以长款补短款。
    第二十六条 各公司财务负责人应高度重视现金管理,对现金收支进行严格审核,成立现金清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情况进行清查盘点,重点放在账款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有无私借公款、有无挪用公款、有无账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上。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并对现金管理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库存现金清查时现金保管人员应始终在场,并给予积极的配合。清查结束后,清查人员应填制“库存现金盘点表”,填列账存、实存以及溢余或短缺金额,并说明原因,上报有关部门或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公司现金错、短款情况一旦发生,出纳人员应及时经财务经理向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报告。 现金错、短款,要视情况分别处理:
    (一)属于书写、计算、清点等技术原因造成和一般责任事故的错款,经报批后,按“长款归公,短款报损”的原则处理,并责令有关人员检讨原因,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二) 属于工作失职、有章不循等原因造成现金错、短款报批处理时,要由公司领导视情节和损失程度,决定责任人员的相应赔偿责任;
    (三)属于有关人员监守自盗款项、侵吞长款、挪用公款的均应按贪污案件处理;
    (四)如果经查明长款属于记账错误、丢失单据等,应及时更正错账或补办手续,
如属少付他人则应查明退还原主,如果确实无法退还,应经过一定审批手续可以作为单位的收益;属于短款如查明属于记账错误应及时更正错账;如果属于出纳员工作疏忽或业务水平问题,一般应按规定的由过失人赔偿;
    (五)属于未明原因、如在调查且一时难于处理的错、短款项,应经前述审批手续后,挂账待处。并坚持“不能长期挂账,不能草率处理”的原则;
    (六)属于抢劫、被盗案件,要注意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和公安部门。
    第二十九条 各公司对尚未入账的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收、付凭证,应按规定及时入账,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借条,应要求追回款项;对白条开支,应说明原因,并要求其换取正式票据。
第三十条 凡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用不符合制度的凭证充抵库存现金,未经批准
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编造用途套取现金,公款私存的,的,除给有关财务处分外,分别给予违纪金额10%~30%的。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制度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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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拟: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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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版本号
修订号
页数
签发日期
情况简述
附件1
库存现金限额申请批准书
                            申请编号:
集团计划财务部:
    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根据本公司实际业务发展需要,预计六字网名大全每日零星支出额__________万元,核定天数为5天,现申请2012年度日常库存现金限额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请集团予以批准。
  对于集团批准的上述库存现金限额,我公司一定严格遵守,每日现金的结存数不超过核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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