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庐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 |
庐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3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是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与众自愿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凡本县范围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按照本办法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血湘西剧情介绍 第四条 新农保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新农保工作的主管部门,县财政、公安、民政、计生、残联、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新农保的相关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农保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参保等工作。 第五条 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全县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费筹集、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和基金管理等日常工作。 各镇(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办理本镇新农保的相关业务。各村(居)民委员会的劳动保障协办员负责本村(居)新农保相关业务工作。 各级新农保经办机构所需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建立新农保工作考核机制。县政府将新农保的参保率、续保率以及相关业务工作列入政府考核目标。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新农保基金由统筹账户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组成。 (一)统筹账户基金主要来源: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基础养老金补贴; 2. 社会捐赠、利息等其他收入。 (二)个人账户基金主要来源: 1. 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励志奖学金申请书范文 2. 政府、集体给予个人的缴费补贴、补助和社会、组织、个人给予的缴费资助; 3. 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八条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300元、400元、500元、600元4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县政府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情况适时增设缴费档次。 第九条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中断缴费的,对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可自主选择补缴费或顺延缴费。 第十条 县政府对参保人实行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鼓励有条件的所在地镇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补贴和补(资)助。 第十一条 新农保基金实现全县统筹。当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时,由县政府据实补贴。 第三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 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号码为参保人的身份证号码。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 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参保人出国(境)定居、转为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发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以外的本息。 (二)参保人转为非农村居民,且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先封存。 (三)参保人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不愿补(续)缴费的,退还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的本金。 (四)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以外的本息积累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并一次性领取。 (五)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自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以外的余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并一次性领取。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最终幻想5 (一)年满60周岁; (二)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 (三)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镇(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应按月通过新农保信息系统查询下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参保人,交村劳动保障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及时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经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养老保险待遇从审批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参保人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享受待遇。 第十七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按每人每月40元计发;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每人每月按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计发。纳税筹划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第十九条 参保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但仍未达领取年龄的,仍可继续按规定缴费,缴费年限每超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1%,最高不得超过10%。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时,年龄达到或超过60周岁的农村居民,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第二十一条 建立基础养老金待遇和正常缴费的参保人缴费补贴的标准调整机制,具体调整方案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和转移 第二十二条 在本办法实施时,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按本办法规定参加新农保,两种待遇分别计算,同时享受。 第二十三条 在本办法实施时,原根据民政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民办发〔1992〕2号)和《庐江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庐政〔1993〕33号)规定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下列办法与新农保之间衔接: (一)暂未领取养老金且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将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并按原储存额除以100折算新农保缴费年限,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原个人缴费部分财政不再补贴),同时应按本办法规定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新农保待遇。 (二)暂未领取养老金人员且不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以保留原养老保险关系,到达领取年龄时,按原农保待遇执行;也可一次性办理退保手续并终止原养老保险关系。 (三)已在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且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参加新农保的,两种待遇合并计算,同时享受;不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继续按原规定的标准领取或一次性办理退保手续。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户籍地在县内转移的,个人账户继续使用。转出本县以外的,转入地建立新农保的,个人账户随同转移,终止新农保关系;转入地未建立新农保的,其个人账户暂不转移,待转入地建立新农保后再转移。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新农保基金管理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稽核和内部控制等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七条 新农保基金按照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基金的性质和用途。马来西亚最高元首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新农保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基金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伪造证件或者利用其它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追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经办规程。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 |
发布人:柯坦镇政府 | 学车体检 发布时间:2010-2-16 |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