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解析(1)
所得税汇算清缴(1)铂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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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新出台主要政策
分类政策类别具体规定
1所得税优惠政
策1、企业取得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
2、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范围扩大2016成人高考成绩查询
3、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所得税优惠
4、明确“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确认机构、涉税管理程序
5、明确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6、出台软件企业税收优惠的衔接政策
生成卡通头像7、明确技术转让中咨询、服务、培训收入的确认原则
8、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以前年度的股息、红利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可享受免税收入的待遇
2收入确认政策出台政策性搬迁收入确认的过渡性政策
3税前扣除政策1、限定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范围
2、明确二手车经销企业的发票管理
3、企业维简费支出必须符合实际发生原则
4、商业零售企业一大利好:企业部分零星损失项目由专项申报改为清单申报,大大减少企业工作量和负担
4其他政策1、明确混合性投资的税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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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支机构申报大变化——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首次参加所得税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二级分支机构首次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执行日期:2013年1月1日起
适用范围: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视同二级分支机构: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非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
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
企业所得税;该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
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得按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
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机构,具体包括: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汽车促销活动方案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殊情况包括企业外部重组与内部重组两种情形:
台州旅游景点(1)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应按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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