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履行公司权利,承担公司义务,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
第一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四条 公司在 姑苏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三章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好听的手机来电铃声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出资额(元) |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 出资时间 |
1 | 长沙远大住宅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 % | 货币 | ||
2 | A公司 | % | 货币 | ||
合计 | 100% | ||||
第七条 股东均以货币出资。
第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公司存续期内, 年 月 关于自我介绍的作文日签订的《股权合作协议》第一条第3点所指的资本公积依约定。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实缴出资份额分取红利、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提名董事、监事或该股东有权提名的其他人员汪峰当我想你的时候;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祝福孩子六一儿童节快乐的句子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十二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逃出资。
第五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监事,决定公司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乔迁之喜短信(八)对发行公司债券、融资、对外提供抵押/担保/质押等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修改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可以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作出本章程第十七条第(六)项至第(十二)项所列事项,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作出其它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 人,其中董事长一人,其他董事 人。董
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对董事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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