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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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执法专刊
如何做好
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工作
公务员工资调整本刊智库专家团专家沈悛
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全国各级
市场监管部门着力促进市场准入朝
便利化方向发展,降低制度性交易
成本,营商环境显著优化,众满
意度和获得感明显增强。与此同
时,少数不法分子却违背诚实守信
原则,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
登记(以下简称冒名登记),干扰
了正常的公司竪记注册秩序,众
反映强烈,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但
其实也有一小部分被冒用人对公司
登记知情或事后曾予追认,即所谓
的冒名登记根本不成立。市场监管
部门如何准确、扎实做好撤销冒名
登记工作?本文通过案例从处理流
程、调查取证、撤销决定等三方面
对撤销冒名登记进行论述。
一、处理流程
t—)简述
被冒用人通常以举报、信访等 方式要求撤销冒名登记。以上海市 浦东新区为例,根据《行政许可 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上海 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行政许可 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浦东新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申请人以提交 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方式骗 取公司登记相关案件的操作流程 规范》(以下简称《操作流程规 范》)处理冒名登记相关案件。
针对被冒用人通过举报、信访
的方式要求撤销冒名登记的申请,
欠条的正规写法市场监管部门须在收到该撤销登记
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
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盖章后以书
面形式送达申请人。之后,在规定
时间内对是否存在冒名登记的事
实进行调查取证并撰写调查终结
报告,草拟《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书》或《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书》,填写《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审
批表》,同调查材料一并交相关部
门审批。注册竪记等相关部门对案
件进行审核汇总后,对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案件定性和适用依据准
确的,建议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
定;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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疵的,需办案部门补正;对事实不
清,证据不足且无法补正的,建议
作不予撤销决定。拟作出撤销行政
许可决定的,告知被许可人有要求
进行听证的权利。被许可人要求听
证的,自接到告知听证通知之曰起
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
出。被许可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要
求进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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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探讨听证的权利。听证结束,经分管领导 (二)完善
审查后作出撤销或不予撤销行政许可 的决定。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五个 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撤销行政 许可决定书》。同时,注册登记部门 依据原上海市工商局《关于启用撤销 登记程序的通知》修改相应的登记信 息数据,在电脑系统做撤销登记的处 理。营业执照无法缴回的,做公告作 废;作出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自决定作出之曰起五个 工作曰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倘若被冒用人以诉讼方式要求撤 销冒名登记,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 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市场监管部 门仍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 条依职权撤销行政许可。处理流程大 致可参照《操作流程规范》执行,与依申请撤销冒名登记稍有不同,无受 理环节直接进入调查取证环节。临沂旅游景点大全介绍
2019年6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 意见》)。对照《操作流程规范》,《指导意见》在公示调查、信用惩戒等两方面增加了新的要求,进一步对撤销冒名登记工作 处理流程予以完善。一方面,登记机关应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 情况(包括被冒名登记时间、具体登记事项、登记机关 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 曰)。另一方面,登记机关负责将冒名登记的直接责任
人录入市 场监管总局建立的全国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此外,还要配合 有关部门对虚构事实或提交虚明材料,逃避债务、偷漏税款 或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司进行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实施 信用惩戒。对冒名取得公司变更或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按 照《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所涉公司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可以说,上述两方面切实维护了商事登记的权威性。在冒名 登记调查进行中向社会公示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是行政执法机关 依法行使职权的具体表现,也充分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 权,确保调查处理过程做到公开、透明。而引入信用惩戒机制,则形成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局面,任何冒名登记行为的 责任人都将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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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查取证
按照《操作流程规范》《指导 意见》的要求,对于冒名登记的案 件,市场监管部门应调查被冒用人 本人签字的撤销登记申请及其身份 证件复印件、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 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 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 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 记基本事实的证据材料。除被冒用 人和涉嫌冒名登记的公司外,取得 以上材料还需要公安部门、税务部 门、司法鉴定机构、代理公司等多 方配合。不过,这些证据材料法律 效力各不相同,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国家机关 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 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鉴定结论、 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 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 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其
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 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 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因此,要 调查清楚冒名登记的基本事实,必 须充分考量证据材料的法律效力。
从法理学角度看,不能仅凭有 人申请撤销冒名登记就认定某公司 存在冒名登记的行为,无法排除被 冒用人对该登记知情或事后曾予追 认,还须进一步通过其他材料来佐 证。
是确认被冒用人丢失身份证
的时间。通常,市场监管部门要求 被冒用人在提交的情况说明或询问 调查笔录中写明该项内容。该时间 点不得晚于涉嫌冒名登记公司的成 立时间,否则冒名登记不成立。二 是进行身份核验了解具体情况。被 冒用人丢失身汾证后是否迅速报案 至关重要。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 明,比如因身份证被盗向公安部门 报案或在公安部门补办身份证的回 执等,都是撤销冒名登记的有力证
据,法律效力也相对较高。在公安 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中
旦发现
被冒用人身份证件丢失次数过多或 其手上仍持有已丢失的身份证件等 不合常理的情况,市场监管部门应 警惕被冒用人专门利用出借身份证 赚钱,实际上对登记事项知情。三 是核对注册登记档案中自然人股东 签字与实际签字是否一致,必要时 可进行笔迹鉴定。然而,每个人书 写习惯会随着年龄增长、身体状 况、心理原因等发生变化甚至存在 故意伪装的情况,故在委托笔迹鉴 定时,常常因样本条件不充足导致 笔迹鉴定无法给出确定性结论。四 是现场检查涉嫌冒名登记的公司并 向其他股东(包括法定代表人)求 证事实情况。理论上,据此材料可 证明公司冒名登记成立。但往往因 直接利害关系,其他股东(包括法 定代表人)要么不配合调查甚至 不到,要么不承认公司存在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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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探讨
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务必做好现场笔录并拍照 取证。如确实无法到其他股东(包括法定代 表人)的,对其留在注册档案中的身份证地址 发挂号信,并凭“查无此人”的退信作为证据 材料。五是向多部门协查涉嫌冒名登记公司的 相关情况。比如向税务部门协查纳税情况,向银行协查开户情况、验资情况(注册资本实收 到位,银行和验资机构提供)。六是通过委托 代理人及代理机构调查涉嫌冒名登记公司相关 登记注册情况。委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应当与 该公司股东(包括法定代表人)有过接触,清楚了解登记注册时其身份信息并逐一核实。除非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委托代 理人或代理机构出具的情况说明可对抗被冒用 人,认定冒名登记不成立。若始终无法联系到 委托代理人及代理机构,留存通话记录作为证 据材料。七是询问调查涉嫌冒名登记公司的场 地租赁情况。需要场地租赁方积极配合调查,出具书面情况说明该公司是否在此经营。若不 在此经营且无法联系到,根据《企业经营异常 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将该公司列入经营 异常名录。
三、撤销决定
参照《指导意见》的建议,符合以下 三种情形的,注册登记部门应作出登记撤 销决定。第一,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 实清楚,冒名登记成立;第二,公司和相 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 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第三,人民 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已认定冒名登记事实 的。
第一种情形主要包含两层意思:一是 被冒用人配合调查,提供足够证据材料,包括身份证信息、报案情况、笔迹鉴定 等。二是多方配合充分取证,形成完整证 据链,包括委托代理人及代理机构相关调 查情况、税务部门纳税情况协查等3第二 种相较于第一种情形截然不同,须同时满 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公司和相关人员无 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二是公示期内 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显然,第二种情 形所产生的法律风险更大,适用时须慎 重。第三种情形类似于援引司法体系的判 决或裁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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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符合以上三种情形就一定能撤销冒名登记? 并非如此,仍需排除以下四种情形。第一,有证据证 明被冒用人对该次竪记知情或事后曾予追认,冒名登 记不成立;第二,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经调 查属实,冒名登记不成立;第三,公安、税务、金 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不同 意撤销登记;第四,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 大损害的。这四种情形对撤销冒名登记具有“一票否 决权”。第一种情形即被冒用人对该次登记知情或事 后曾予追认,比如委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出具的情况 说明证明被冒用人对该次登记知情,认定冒名登记不 成立。第二种情形中“利害关系人”指涉嫌冒名登记 公司的股东(包括法定代表人)、登记注册委托代理 人和场地租赁方等。该情形中还有两个注意点,一是 时间(公示期45日内),超出这段时间无效。二是
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经调查属实,即经双方 质证才能确定冒名登记是否成立。第三种情 形涉及与公安、税务等相关政府部门的协调 配合,通过旁证行使“一票否决权”。第四 种情形基于信赖保护原则,根据《行政许可 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 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至于公共利益的定 义和重大损害的标准,目前并无统一的解释 和标准。但对于具体的个案,撤销行政许可 是否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从可能影 响范围的大小,是否会引起社会动荡,是否 会产生不利影响的
危险性,政府由此会承担 多大的赔偿责任,各种利益关系的平衡,是 否符合比例原则等方面,还是可以做出大体 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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