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依照法制对刑事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拘留、预审、执行逮捕,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一、受理立案。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接受、问明情况后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
  二、破案、销案。破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对于符合破案条件的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刑事案件破案报告书》并制作《刑事案件破案报告书》。经过侦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1、没有犯罪事实;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需要撤销的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制
作《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同时制作《撤销案件通知书》。
  三、采用强制措施。1、拘传,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2、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3、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4、拘留,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并通知其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拘留后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在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月。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可以延长至30日。5、逮捕,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在24小时以内必须进行讯问并通知其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羁押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常见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张家界在哪个省
  1、杀人案。故意杀人的;故意杀人未遂的;“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过失杀人的。
  2、伤害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重伤的;过失伤害致人死亡、重伤的。
  3、案。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妇女的;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
  4、拐卖妇女儿童案。拐卖妇女、儿童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强行的,限制被拐卖妇女、儿童人身自由的;收买又出卖的。
  5、抢劫案。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6、盗窃案。盗窃支弹药(含小口径步)、爆炸物品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累计数额较大以800元,数额巨大以8000元,数额特别巨大以40000元为起点。
  7、案。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比照盗窃案立案标准)。
  8、抢夺案。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比照盗窃案立案标准)。
  9、案。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比照盗窃案立案标准)。
  10、故意毁坏财物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1、放火案、决水案、爆炸案、投毒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河流、水源、森林、等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过失犯罪的。

人民检察院工作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系统还原是什么意思、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1、贪污案; 2、挪用公款案;  3、受贿案;  4、单位受贿案;
  5、行贿案; 6、对单位行贿案; 7、介绍贿赂案; 8、单位行贿案;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10、隐瞒存款案;
  11、私分国有资产案;     12、私分罚没财物案。
  (二)渎职犯罪案件:
  1、滥用职权案;          2、玩忽职守案;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  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      6、在法追诉、裁判案;
  7、民事、行政在法裁判案;      8、私放在押人员案;
  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    1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
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
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1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
  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    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18、环境监管失职案;
  19、传染病防治失职案;       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
  2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22、放纵走私案;
  23、商检徇私舞弊案;        24、商检失职案;
  2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     26、动植物检疫失职案;
  2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  2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
  2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   30、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案;
  31、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案;  3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3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    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 2、非法搜查案;   3、刑讯逼供案;
  4、暴力取证案; 5、虐待被监管人案; 6、报复陷害案;
  7、破坏选举案。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捡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索院立案侦查。
 
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一)贪污罪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
  (二)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和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西湖十景有哪些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三)受贿罪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在职研究生怎么报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
  (四)单位受贿罪
  1、单位受贿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五)行贿罪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六)对单位行贿罪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不满2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七)介绍贿赂罪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0万 元以上的;
人钱梨鸡
  2、介绍贿赂数额虽然不足上述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八)单位行贿罪
  1、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隐瞒存款罪
  隐瞒存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二)私分罚没财物罪
  私分罚没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虽然不足规定的额或者数量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十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不征或者少征税款5万元以上的。
  (十五)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或者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
  (十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失职被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黄皮肤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