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证据向刑事案件证据转化实务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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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10 期
摘 要:公安机关作为一个特殊的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时,还行使着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在实务中,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存在着如何向刑事证据转化的问题。虽然对于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的转化有相关法律规定,但在实务操作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将在分析相关原因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个人的建议。
关键词:治安案件;刑事案件;证据;转化;实务
一、治安案件证据向刑事案件证据转化的常见情形1.案件初期定性不准确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在案件受理初期,主要是依据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的陈述,人员受伤情
况,物品损失情况,现场情况等,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对案件的性质进行判断,以界定案件性质,决定依照的法律程序。在初期难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标准的情况下,通常是依法作为治安案件进行受理,所依据的也只能是行政程序。由于办案人员的个人认知能力、业务能力的限制,以及报案人、控告人等对事物的感知描述的准确性的影响,不可避免会出现定性偏差的问题。
2.部分案件的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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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赌博、嫖娼、等案件中,相关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往往会成为开设,组织、容留,贩卖等刑事案件的证人证言,而公安机关在前期办理治安案件过程调查取证依照的又是行政程序。
3.案件性质因新情况而发生变化
对于抓获的可疑人员,例如盗窃嫌疑人,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盗窃数额、次数、性质等达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的情况下,由于时效的问题,公安机关往往依照行政程序进行调查处理。但是如果有新证据和新的事实的出现,导致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违法行为人依法要追究刑事责任,先期的证据材料就存在转化的情况。
血压高吃什么食物好二、治安案件证据向刑事案件证据转化存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对证据转化做出来规定,同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部分其它类型证据的转化。但相关法律法规未能进一步明确细化,因而对于言辞证据的转化问题尚需补充。
1.有无事先收集的必要性
对于前文提到的赌博、嫖娼、等案件,如果可能存在开设等犯罪问题,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必然会先依照行政程序进行询问调查,但在违法嫌疑人的询问笔录中会包含开设等涉嫌犯罪的询问内容。然而并非所有的犯罪问题都能调查清楚,也并非都能及时调查清楚,在行政询问笔录中已经包含相关内容的前提下,是否必须事先对相关违法嫌疑人制作证人的询问笔录,值得商榷。
2.有无重新收集的必要性
对于一些依照行政程序收集的言辞证据,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已经对有关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询问,只是在询问时不是依照刑事程序进行,告知的权利义务有所不同,在同为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调查,同为公安机关进行办理,又无新的问题需要补充询问的前提下,是否必须重新收集;对于依照行政程序受理的治安案件,在后期有新情况出现,对相关人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前期收集的被侵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事后是否需要再次收集,需要明确。
3.有无重新收集的可行性
对于需要作为证人的治安违法嫌疑人,一般情况下,法律对其作证义务是没有强制性,在实践中,在对违法嫌疑人作出处理之后,后续相关人员能否到,是否配合调查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对于治安案件中的相关人员,转为刑事程序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重新收集的如何处理,对于可以重新收集的,随着时间的变迁,重新收集是利是弊,实践中该何去何从。
三、治安案件证据向刑事案件证据转化的建议1.以客观性为标准规范证据转化
对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重新收集的治安案件言辞证据的转化问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在路途遥远、死亡、失踪或者丧失作证能力等几种情况下言辞证据的直接转化,这点可以参照。但对于在受理初期的法定条件下属于治安案件,因而在受案过程中依照行政程序进行调查所取得的言辞证据,笔者认为如果没有需要补充调查的问题,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条件下只需重新告知相关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权利义务,保障诉讼权利即可,无需重新收集。对于前面提到的类似赌博等案件,涉及到刑事犯罪问题的,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材料收集,对于赌博人员等提出的开设问题,根据治安案件调查过程中收集的现有证据未能达到立案标准的,笔者认为无需制作证人笔录,反之,则有必要制作。这既是提高司法效率,防止司法资源浪费的需要,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相关人员诉讼权利的需要。
温州女秘书2.以实践性为标准规范证据转化
一部法律的制定目的就是为了有效的实施,而实施的效果就需要实践的检验。治安案件证据与刑事案件证据在证据种类上十分相似,只是在证明对象、证明标准、取证程序等问题上有所不同。考虑到不同程序中相关人员权利的保障,严厉程度的不同,法律规定了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的转化,但从实践来看,还需要进一步规范。一方面,刑事程序是十分严谨的,因而司法人员要以明确的法律规定为依归,相关的法律规范必须进一步完善;第二方面,法律的实施需要监督,证据的转化制度同样需要监督,建立相应的审查监督制度十分必要;第三方面,法律的制定实施应当考虑到实务问题,行政程序的效率原则和法律规定的时限要求等等,对一线司法人员都是一项重要的考验,人员素质的提高确有必要,法律以实践为基础进行完善也确有必要。
证据转化制度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深化的需要,在实践中也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检察机关要以现有监督机制为基础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后续如何完善相关人员参与制度也值得思考。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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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丁勇.治安案件证据向刑事案件证据的转化研究.北京警察学院学报[J],2016(4):37-42.作者简介:
周斌,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科员。
治安案件证据向刑事案件证据转化实务问题分析
周 斌有志者事竟成举三个例子
(323000  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  浙江 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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