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讯问应当进行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
刑事案件讯问应当进⾏录⾳录像的案件范围
即将于2021年3⽉1⽇正式实⾏的最⾼⼈民法院关于适⽤《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关于解释第74条规定应当对讯问过程录⾳录像的刑事案件进⾏了汇总,希望可以帮助同⾏和当事⼈对相关法条进⾏了解。通过法条梳理发现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被告⼈讯问时应当录⾳录像的案件可分为两⼤类三⼩类。具体详见有《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123条;最⾼⼈民法院关于适⽤《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74条;《监察法》第41条;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录⾳录像⼯作规定》的通知第4条,第5条,第6条;最⾼⼈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实⾏全程同步录⾳录像的规定》的通知(2014修订)第2条;《⼈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修订)》第190条;最⾼⼈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民检察院⽴案侦查司法⼯作⼈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1条等法条及司法解释中。
第⼀类司法机关对普遍适⽤讯问录⾳录像的刑事案件有如下规定。
1.《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123条规定:“侦查⼈员在讯问犯罪嫌疑⼈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录⾳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录⾳或者录像。录⾳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保持完整性。”
2.最⾼⼈民法院关于适⽤《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74条规定:“依法应当对讯问过程录⾳录像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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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相关录⾳录像未随案移送的,必要时,⼈民法院可以通知⼈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民检察院未移送,导致不能排除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五⼗六条规定的以⾮法⽅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依法排除;导致有关证据的真实性⽆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3.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法证据若⼲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10条规定:“侦查⼈员在讯问犯罪嫌疑⼈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录⾳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录⾳录像。侦查⼈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对讯问过程录⾳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写明。”
第⼆类是司法机关对个别承办的具体刑事案件也有众多法律规定,这⾥重点汇总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承办的应当采取录⾳录像案件的规定。
监察委托
监察委托承办的应当采取录⾳录像案件的规定。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进⾏讯问时应当录⾳录像的案件范围
1.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录⾳录像⼯作规定》的通知
第4条规定,“对下列重⼤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录⾳录像:
(1)可能判处⽆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2)致⼈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犯罪案件;
(3)⿊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包括组织、领导⿊社会性质组织,⼊境发展⿊社会组织,包庇、纵容⿊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件;
(4)严重犯罪案件,包括⾛私、贩卖、运输、制造,⾮法持有数量⼤的,包庇⾛私、贩卖、运输、制造的犯罪分⼦情节严重的,⾛私、⾮法买卖物品数量⼤的犯罪案件;世界杯冠军榜排名
(5)其他故意犯罪案件,可能判处⼗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前款规定的“讯问”,既包括在执法办案场所进⾏的讯问,也包括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在指定地点或者其住处进⾏的讯问,以及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的讯问。
本条第⼀款规定的“可能判处⽆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和“可能判处⼗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是指应当适⽤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期徒刑、死刑、⼗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第5条规定:“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在看守所讯问或者通过⽹络视频等⽅式远程讯问犯罪嫌疑⼈的,应当对讯问过程进⾏录⾳录像。”
七大方言
第6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的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录⾳录像:
(1)犯罪嫌疑⼈是盲、聋、哑⼈,未成年⼈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为能⼒的精神病⼈,以及不通晓当地通⽤的语⾔⽂字的;
五一免过路费免几天(2)犯罪嫌疑⼈反侦查能⼒较强或者供述不稳定,翻供可能性较⼤的;
(3)犯罪嫌疑⼈作⽆罪辩解和辩护⼈可能作⽆罪辩护的;
(4)犯罪嫌疑⼈、被害⼈、证⼈对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分歧的;
(5)共同犯罪中难以区分犯罪嫌疑⼈相关责任的;
(6)引发信访、舆论炒作风险较⼤的;
(7)社会影响重⼤、舆论关注度⾼的;
(8)其他重⼤、疑难、复杂情形。
(⼆)⼈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被告⼈进⾏讯问时应当录⾳录像的案件范围
1.最⾼⼈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实⾏全程同步录⾳录像的规定》的通知(2014修订)第2条规定:“⼈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实⾏全程同步录⾳、录像,是指⼈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时,应当对每⼀次讯问的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录像。
讯问录⾳、录像是⼈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侦查职务犯罪案件⼯作中规范讯问⾏为、保证讯问活动合法性的重要⼿段。讯问录⾳、录像应当保持完整,不得选择性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讯问录⾳、录像资料是检察机关讯问职务犯罪嫌疑⼈的⼯作资料,实⾏有条件调取查看或者法庭播放。”
2.《⼈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修订)》第190条规定:“⼈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时,对讯问过程实⾏全程录⾳、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大电影
3.最⾼⼈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民检察院⽴案侦查司法⼯作⼈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1条规定,“案件管辖范围⼈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作⼈员涉嫌利⽤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可以⽴案侦查:”
(1)⾮法拘禁罪(刑法第⼆百三⼗⼋条)(⾮司法⼯作⼈员除外);(2)⾮法搜查罪(刑法第⼆百四⼗五
条)(⾮司法⼯作⼈员除外);(3)刑讯逼供罪(刑法第⼆百四⼗七条);(4)暴⼒取证罪(刑法第⼆百四⼗七条);(5)虐待被监管⼈罪(刑法第⼆百四⼗⼋条);(6)滥⽤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七条)(⾮司法⼯作⼈员滥⽤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7)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三百九⼗七条)(⾮司法⼯作⼈员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8)徇私枉法罪(刑法第三百九⼗九条第⼀款);(9)民事、⾏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三百九⼗九条第⼆款);(10)执⾏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三百九⼗九条第三款);(11)执⾏判决、裁定滥⽤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九条第三款);(12)私放在押⼈员罪(刑法第四百条第⼀款);(13)失职致使在押⼈员脱逃罪(刑法第四百条第⼆款);(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罪(刑法第四百零⼀条)。
(三)监察委托对被调查⼈员讯问时应当录⾳录像的案件范围
1.《监察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调查⼈员进⾏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作,应当对全过程进⾏录⾳录像,留存备查。”
2.《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中规定了国家监委管辖88个罪名分别是: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7个)包括:贪污罪;挪⽤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影响⼒受贿罪;⾏贿罪;对有影响⼒的⼈⾏贿罪;对单位⾏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国家⼯作⼈员受贿罪;对⾮国家⼯作⼈员⾏
贿罪;对外国公职⼈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贿罪。
(2)滥⽤职权犯罪案件(15个)包括:滥⽤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员滥⽤职权罪;滥⽤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品监管渎职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报复陷害罪;阻碍解救被拐卖、妇⼥、⼉童罪;帮助犯罪分⼦逃避处罚罪;违法发放林⽊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员出⼊境证件罪;放⾏偷越国边境⼈员罪;挪⽤特定款物罪;⾮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员罪。
(3)玩忽职守犯罪(案件11个)包括:玩忽职守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员失职罪;签订、履⾏合同失职被骗罪;国家机关⼯作⼈员签订、履⾏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妇⼥、⼉童罪;失职造成珍贵⽂物损毁、流失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4)徇私舞弊犯罪案件(15个)包括: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法批准征收、征⽤、占⽤⼟地罪;
⾮法低价出让国有⼟地使⽤权罪;⾮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法牟利罪;枉法仲裁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退税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为罪;招收公务员、学⽣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违法提供出⼝
退税凭证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5)公职⼈员在⾏使公权⼒过程中发⽣的重⼤责任事故罪犯罪案件(11个)包括:重⼤责任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劳动安全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飞⾏事故罪;⼤型众性活动重⼤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程重⼤安全事故罪。
萝卜干腌制方法(6)公职⼈员在⾏使公权⼒过程中发⽣的其他犯罪案件(19个)包括:破坏选举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融⼯作⼈员购买、以换取货币罪;利⽤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背信运⽤受托财产罪;违法运⽤资⾦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不⼊账罪;违规出具⾦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法转让、倒卖⼟地使⽤权罪;私⾃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职务侵占罪;挪⽤资⾦罪;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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