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刑事案例
典型刑事案例
【篇一:典型刑事案例】
编者按
回顾2013年,不论是公开审理的贪污腐败大案,还是社会影响恶劣的热点案件,一个个备受关注的重大刑案在社会上掀起了一股“法”热。这一年,检察机关公诉了许多让人记忆深刻、在人们心目中留下烙印的刑事案件。这里选择的10个案件,有人从高处跌落,有人财富梦化为泡影,有人再难和家人相见,有人后悔已太迟……这些案件的当事人在2013年法治事件中留下了沉闷的“足音”。
1 案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检察院
案情简介:2013年8月22日至26日,济南市中级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重庆市原市委书记一案。
庭审中,法院严格遵循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让控辩双方充分质证、充分辩论,并以微博直播等方式公开。
9月22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提出上诉。10月25日上午,山东省高级法院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点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案的审理,表明了我们党和国家依法惩治腐败的坚决态度和坚定决心。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到开庭审理,再到法院宣判,整个过程彰显了法治精神和司法正义。
2 案
公诉机关: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
案情简介:2013年7月8日,原铁道部部长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被一审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
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3年6月9日,北京第二中级法院对此案一审开庭,检方指控,从1986年至2011年,先后利用担任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党委书记、分局长,郑州铁路局副局长,沈阳铁路局局长,铁道部运输总调度长、副部长、部长、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收受11人6460.54万元。
开庭时,哭诉十多分钟,表示“相信法律能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我不会上诉”。众所周知,在担任原铁道部部长期间,正值我国高铁建设提速,铁路基础设施大幅改善之际。的辩护人在辩护中表示,应该考虑对中国高铁建设的贡献。法院没有采纳这一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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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案的判决,再次敲响了反腐倡廉的警钟:对于腐败分子,不论是谁,不管职务有多高,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任何例外。
公诉机关:新疆吐鲁番地区检察院
案情简介:2013年6月26日凌晨5时50分许,新疆吐鲁番地区鄯善县鲁克沁镇发生暴力案件,多名先后袭击鲁克沁镇派出所、特巡警中队、镇政府和民工工地,放火焚烧警车,疯狂砍杀公安民警和无辜众,造成24人死亡,其中维吾尔族16人、汉族8人,2名女性。另有21人受伤。处置过程中,警方当场击毙11人,击伤并抓获4人,缴获刀具、汽油桶等作案工具若干。
点评:暴力恐怖犯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对新疆社会安全稳定造成严重危害,给新疆各族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是对社会秩序和基本人权的严重践踏,是对法制尊严的严重破坏。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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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培训内容4 李某某等五人案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
案情简介:2013年2月19日,北京警方接到一女事主报警称,2月17日晚,她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某某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2月21日,包括李某某在内的五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于9月26日一审以罪分别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四年;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和同案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11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尊重事实、敬畏法律,是法治社会人们应有的思维。法官判案,秉公执法,既不受“爹是谁”的影响,也不受舆论声音的影响,彰显了司法的成熟与进步。
5 顾春芳17亿集资
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检察院案情
简介:顾春芳,1972年出生,有常熟“第一美女”之称。2013年10月23日,备受关注的“美女老板”顾春芳集资案一审宣判,顾春芳因犯集资罪、合同罪和抽逃出资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苏州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2年3月间,顾春芳在背负巨额债务、明知无法偿还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从事煤炭生意或者合作投资煤炭生意、投资股票需
要大量资金的事实,向社会公众,共计人民币17.68亿余元。
点评:集资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大,涉案金额巨大,被害人人数众多,由此引发诸多家庭和社会矛盾。不少业内人士呼吁,探索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运作的动作必须快马加鞭。
6 复旦研究生投毒杀人案
公诉机关: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
案情简介:2013年4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接复旦大学保卫处报案:复旦大学枫林校区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某自4月1日饮用了寝室内饮水机中的水后出现身体不适,有中毒迹象。警方锁定黄某同寝室同学林森浩有作案嫌疑。4月12日,林森浩被警方刑事拘留。4月16日,黄某经救治无效去世。
2013年11月2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复旦大学寝室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被控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起诉书指控称,林森浩与被害人黄某居住在同一寝室内。林森浩因琐事与黄某不和,逐渐对黄怀恨在心。3月31日,林森浩将剧毒化学品注入宿舍内的
饮水机中,致黄某中毒不治身亡。
点评:大学生的心理问题,正以惨痛代价考验着我们大学的人文教育。另一方面,包括复旦大学在内的科研机构必须用更大力气监管危险物品,一旦丢失必须有人为后果负责。
7 首都机场爆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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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
案情简介:2013年7月20日傍晚,首都机场t3航站楼b口传来巨大爆炸声,冀中星在首都机场3号航站楼到达大厅b出口外引爆自制,造成本人受伤。
爆炸发生前,冀中星长期向多方投诉其被治安队队员殴打致残。2013年8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以涉嫌爆炸罪对冀中星依法提起公诉。2013年10月15日上午9时,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以爆炸罪判处被告人冀中星有期徒刑六年。冀中星提出上诉后,11月29日,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二审宣判,该院终审裁定,驳回冀中星的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以如此激烈的方式吸引社会关注,无非是希望维护其应有的合法权益。但一个人不管有什么样的诉求,都不应该危害公共安全,更不能损害无辜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8 温岭杀医案
公诉机关:浙江省台州市检察院
案情简介:2013年10月25日上午8点半,浙江省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患者连恩青因对其本人之前在该院的鼻内镜下鼻腔微创手术结果持有异议,遂用匕首连捅3名正在看诊的医生,其中耳鼻咽喉科主任医师王云杰身中多刀因抢救无效死亡。
2013年10月31日上午,在浙江温岭杀医案中不幸遇害的王云杰医生追悼会在温岭市殡仪馆举行。遇害者亲友、同事等近千人到场为王云杰医生作最后的送别。
12月4日,台州市检察院依法对连恩青提起公诉。
点评:医生和病人,本应共同与病魔斗争,而现在紧张的医患关系让医务人员感到揪心。改善医患关系的关键,是向社会大众普及医学知识的力度。
9 海南校长带幼女开房案
公诉机关: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
案情简介:2013年5月8日下午,海南万宁6名小学生集体失踪,引起老师和家长极度恐慌,连夜四处寻无果。第二天晚上11点,4名女生在海口被到,第三天上午10点,另外2名女生才被到。经医院检查,6名女生下体受到不同程度伤害。经调查,是海南万宁第二小学校长陈在鹏连同当地房管局职员冯小松带6名女学生开房。
6月20日,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以罪分别判处万宁市第二小学原校长陈在鹏、万宁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原工作人员冯小松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和十一年零六个月。冯小松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点评:一校之长,师德沦丧。这样的教师愧对“老师”二字。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家庭、学校、社会都需要从点滴做起,让孩子们懂得如何保护自己。
10 南京饿死女童案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检察院
案情简介:2013年6月21日9时许,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麒麟派出所社区民警王平元上门走访辖区居民乐燕(女,22岁)时,发现家中无人应答,乐燕手机处于关机状态。王平元觉得
事有蹊跷,便叫来锁匠将门打开,发现两名幼女一个在门边,一个在床边,均已没有呼吸,她们是乐燕3岁和1岁的女儿。2013年2月,孩子的父亲李文斌因为被抓,母亲乐燕也有史,事发时下落不明。
2013年9月18日,南京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乐燕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乐燕表示接受法庭判决,不上诉。
点评:但愿这起悲剧,能让公众更加关注人员和类似缺乏有效安全监护的幼儿的生存状况,完善我国的监护制度。
【篇二:典型刑事案例】
1、为成功辩护:一审判死缓,二审改十年!
2011年12月6日iphone 13
简介:女孩靳某从国外携带1830.09克入境,在滨海国际机场被查获。靳某自称受黑人朋友指使从国外带回服装样品,对行李箱的上夹层中隐藏的并不知情。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靳某犯走私罪,判处,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查获的1830.09克依法没收。靳某上诉后,王律师在二审中为其成功辩护,律师的靳某系从犯、初犯以及含量低且没有流入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等辩护观点被采纳,最终天津高院改判: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和第一项中对靳某的定罪部分;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中对靳某的量刑部分;三、对靳某判处十年,并处人民币30000元。
2、为成功辩护:一审判两年半,二审改判!2012年5月9日海底两万里好词好句
简介:牛某伙同陈某和李某盗窃铁路物资,价值人民币19175元,销赃后共获赃款9000元,牛某分得1700元。案发后,牛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积极退回赃款。一审判决:一、被告人牛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人民币一万元。二、退缴的非法所得依法没收。
牛某上诉后,王律师在二审中为其成功辩护,律师的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没有充分考虑牛某自首这一法定减轻之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被采纳,最终铁路运输中院改判为: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二、上诉人牛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
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上诉人牛某退缴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七百元,依法没收。
3、为成功辩护:一审判死缓(限制减刑),二审改判无期。2012年5月20日
简介:胡某因与妻子分割房产一事发生争执,进而肢体冲突,情节中,将过来拉架的妻子和前夫的13岁儿子连捅胸、腹部三刀致死。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胡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且限制减刑。胡某上诉后,二审中,王律师通过努力,促使双方家属达成赔偿谅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撤回起诉。王律师的一审量刑过重、胡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达成谅解、建议二审法院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采纳。二审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改判:胡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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