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汇总
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汇总
Week 1 概述、历史发展、专门机关和参与人
1、专家意见书对刑事诉讼的影响
某甲被指控犯有故意杀人罪。某甲的律师某乙,在北京邀请著名教授召开专家论证会,各位专家出具了专家意见书,认为该案的证据存在问题,对某甲不应当判死刑。
问:审理案件的法院是否受此专家意见书的约束?
不受约束。法院审判根据事实和法律,专家意见书既非证据也非法律。
2、公民个人能否提起刑事诉讼
某甲和某乙承包的水稻田相邻。因灌溉用水纠纷,某甲用铁锹将某乙打成轻伤。
问:某乙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某甲的刑事责任?
可以,公民故意伤害致轻伤既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具体何种由公民自己选择。告诉才处理—
—只能自诉的案件(侮辱、诽谤、虐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侵占);除了只能自诉的和两可的剩下的都是公诉案件——公安机关侦查或者检察院自侦(贪污、贿赂、渎职),然后检察院起诉。英语四级分数计算
3、人民法院能否审判人民检察院未起诉的犯罪事实
某甲被指控犯有盗窃罪。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某甲尚有杀人罪行。
问: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审理某甲的杀人罪行并对盗窃罪和杀人罪进行量刑?
不能,我国实行控审分离制度,只能由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若检察院拒绝控诉,法院只能就原罪名审理。
法院不能审理检察院未起诉的事实,但可以改变其罪名。
Week 2刑事诉讼模式
Week 3 真实查明与刑事诉讼
1、长期疲劳讯问获得的言词证据
某甲涉嫌抢劫罪。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已经掌握了某些证据。在对某甲进行讯问时,某甲一直不肯供认犯罪。侦查人员连续对某甲进行48小时的讯问,其间侦查人员轮换休息,而不允许某甲吃饭、喝水、上厕所或者睡觉。最后某甲作出了有罪供认。在法庭审理中,某甲主张其供述不是自愿的,并且声称其没有实施指控的犯罪。
问:某甲的供述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某甲犯有抢劫罪的证据?
《刑诉》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搜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长期疲劳询问”是否属于“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仍然处于模糊地带,没有明确规定。而《高法解释》第95条“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诉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因此不可采取其为证据。
平潭岛旅游2、警察无证搜查获得的是否应当排除
某警官在公路上,因怀疑某甲召妓而拦住了某甲。根据被告人的表情,警官还怀疑某甲是者,因而要求某甲从车里出来,并把口袋里面的东西掏出来给警察看。某甲把右口袋的东西掏了出来,但是没有把左口袋里面的东西给警察看。在未获得某甲的同意的情况下,某警官从某甲的衣服口袋内发现了一个装有违禁的塑料袋,于是逮捕了某甲。
问:发现的是否能够作为指控某甲持有的证据?
取决于对无证搜查能否补正或者做合理解释。《刑诉》第五十四条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众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而警察无证搜查,造成了“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结果”。由于取证程序违法会导致证据本身的真实可靠性发生变化,同时可以迫使警察接受宪法,对无法补正或做出合理解释的予以排除。但是在我国,警局局长可以补发搜查证,实际上对于无证搜查获取的证据基本上不排除。
3、私人未经谈话人同意获得的录音是否应当排除
某甲是案件被害人某乙的律师。某甲与被告人某丙的一个女性朋友某丁进行和解谈判,某丁秘密地录下了他们之间的谈话。后来某甲被指控试图引诱某乙作伪证。
问:未征得谈话人同意的情况下秘密进行录音,是否能够作为不利于某甲的证据?
远程控制别人电脑这在德国是不应该予以采用的,而应当予以排除,因为它侵犯了谈话人的人格发展自由决定权。但是在中国是不排除的,私自录音作为证据使用没有问题。54条所说的“供述”,是指侦查人员审问下的询问。
4、私人获得的他人日记是否应当排除
某甲在日记中记载曾经某乙。在某甲因罪受到审理的时候,某甲声称从未与某乙发生性关系。某甲的一个朋友某丁偶然发现了某甲的日记,并把日记交给了警察。
问:某甲的日记能否用来作为证明某甲的证据?
不排除。应当排除的是警察滥用警察权进行搜查扣押时所得的证据,但题中日记作为书证的所得并没有警察的参与。
5、妻子主张近亲属的拒绝作证权
某乙涉嫌受贿罪,人民检察院经过侦查,认为其妻子某丙必然知情,于是要求某丙到检察
院提供证言。某丙鉴于夫妻感情和利害关系,表示不愿意提供不利于某乙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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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检察人员能否强迫某丙提供证明某乙犯有受贿罪的证言?
能。因为近亲属的拒绝作证特权仅仅是在审判程序中可以得到运行。证人作证是原则,《刑诉》60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而近亲属特权则是例外,在188条中,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我国只规定在审判阶段才有特权,侦查、起诉阶段仍然有义务作证。
6、无罪判决后能否再次起诉
某甲因罪被起诉到A县人民法院。经审理,A县人民法院作出了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2年后,A县人民检察院发现了新的能够证明某甲有罪的证据,遂再次向A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问:A县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该起诉?
应当。我国并不实行禁止双重原则,即便是法院已有判决,若有新证据的出现,仍然可以再审。通常情况下,生效判决重新审理需经审判监督程序,但检察院依新证据可以随时再诉——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高法解释》181(四)、244
Week 4人权保护
1、强制程序条款
某甲因杀人罪由某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某甲向辩护律师某乙提供了一个重要线索,即证人某丙能够提供某甲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明。律师到某丙调查取证,但是某丙拒绝配合。
问:辩方如何才能向法庭提供这项证据?
辩方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强制执行程序(41条):是指控辩双方可以平等地依靠法院强制获得对本方有利证据的权利的制度保障。辩方获取有效进行辩护的手段还有对质条款的规定(182条第二款):在庭前会议中确认出庭证人名单,辩方会申请在庭前已提供书面证言的控方证人出
庭,进行反询问。
2、我国刑事诉讼是否允许缺席审判
某甲被指控犯杀人罪,在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某甲从看守所脱逃。控方拥有充分的证明某甲实施了该犯罪行为的证据。
问:能否对某甲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不能。在国际人权中,规定了亲自出席自己的审理的权利,禁止缺席审判则成为一项刑诉重要原则。我国《刑诉》200条(二)有规定,待原因消失后,继续审理。若检察起诉时,被告方就不在案,法院应退回检察院,抓住之后才可以进行审理。
P.S.脱逃包括两方面含义:(1)从看守所,在押时脱逃;(2)取保候审脱逃或故意不到庭。
例外是特别程序: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280、283)
特点:被告人必须不在案;若到案则终止审理;“终止”一词的使用(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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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激凌粉与定罪程序相比较:被告人必须到案;逃跑之后发生中止;“中止”一词的使用(暂停)
Week 5宪法与刑事诉讼
1、穷人如何获得律师帮助
某甲被指控犯有盗窃罪。在某甲被公安机关拘留之后的讯问中,某甲提出,要求一名律师的帮助,但是某甲经济十分困难,无力支付律师费用。
问:某甲如何才能获得律师的帮助?
根据第34条,穷人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看守所将其请求转达给法院,相关证件证明由近亲属代为提供,法援根据当地的贫困水平来决定是否为其提供免费律师。P.S.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时,即可获得律师帮助。
2、是否有权使用方言进行诉讼
某甲是南方人,在北方某大城市因盗窃被拘留,后被公诉至法院。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的讯问中以及庭审审理中,某甲都用家乡话回答提问,但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
员都无法听懂某甲的话,要求某甲使用普通话回答时,某甲表示自己不会说普通话。
问: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宪法》中规定,国家应该推广普通话,因此法律不支持方言诉讼,从查明事实的角度,可以要求他提供书面证词,或者邀请通晓方言的人到场。方言不同于《刑诉法》中34条的少数民族语言。
Week 6原则
1、审查起诉中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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