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主观题讲解分析刑诉案例(4)——刑事证据
2021法考主观题讲解分析刑诉案例(4)——刑事证据
本期案例为陈龙故意杀⼈案。本案是⼀起复杂的刑事案件,出现了“ ⼀案两凶”,究竟谁是真凶,是陈龙,还是王渊,或者⼆者均不是,⽽是另有第三⼈?下⾯我们具体来看:
难度:偏难
答题模式:问答模式
考点:证据裁判原则,诉讼程序问题,死刑复核问题
案情:
我爱你韩文2017年3⽉10⽇,被告⼈王飞因涉嫌抢劫罪被北京市某区⼈民法院⼀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审审理期间,上诉⼈王飞向看守所民警揭发同⼀监室的陈龙涉嫌杀⼈的犯罪⾏为。王飞和陈龙羁押在同⼀监室,陈龙家⾥穷,王飞经常在⽣活上照顾陈龙。于是陈龙对王飞⼼存感激,两⼈成为⽆话不谈的好朋友。有⼀天夜⾥,陈龙告诉王飞,他在很多年前曾经杀过⼀个⼥孩,并描述了杀⼈的详细过程,还让王飞发誓不告诉任何⼈。
陈龙,男,现年27周岁,北京市⼈,⽆业。因犯盗窃罪被某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现在北京市
第⼀监狱服刑。经侦查⼈员讯问,陈龙对2007年5⽉6⽇在某区⿊⼭路杀⼈案予以供认,并承认将这件事告诉了王飞。侦查⼈员经进⼀步侦查发现,北京市某区⿊⼭路杀⼈案已于2 0 1 4年7⽉破案,罪犯王渊已被北京市某中级⼈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年执⾏ ,现在北京市第⼀监狱服刑。侦查⼈员调取了王渊杀⼈案的⼀审、⼆审案卷材料。根据王渊杀⼈案⼀审、⼆审案卷材料,证明如下事实:被告⼈王渊,男,1978年11⽉5⽇⽣,北京市⼈,⽆业。因犯集资罪于2014年6⽉7⽇被北京市某中级⼈民法院判处死刑。⼀审判决后,被告⼈王渊主动交代⾃⼰还有其他重要犯罪事实,并以此为由提起上诉。在⼆审期间,北京市⾼级⼈民法院对上诉⼈王渊供述的其他犯罪事实进⾏了调查核实,王渊供述了他于2007年5⽉6⽇晚9时许在某区⿊⼭路将⼀名⼥⼦杀害的事实。鉴于王渊另有重⼤犯罪嫌疑,北京市⾼级⼈民法院裁定撤销对王渊的⼀审判决,发回⼀审法院重新审理。
北京市⼈民检察院某分院通知公安机关对王渊杀⼈案补充侦查。在侦查期间,根据王渊的供述并在其指认下,公安机关在某区⿊⼭路的⼩树林⾥挖出了被害⼥⼦的⼫体。现场勘验发现,⼫体埋藏在⼀棵树旁,树上有⼈为刻画的标记。现场提取了被害⼈绿⾊短袖上⾐、⿊⾊短裙、棕⾊⾼跟鞋的碎⽚,⾝边有⼀棕⾊⼩⼿提包。经法医鉴定和户籍查询证明,被害⼈王娟,⼥,22 周岁,⾝⾼1.66⽶,死亡时间为2007年左右,死因为颈部因外⼒挤压窒息⽽亡,⽆其他致命伤痕。侦查期间收集到的证据有:被告⼈供述和疑解、证⼈证⾔、被害⼈⼫体、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体检验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北京市⼈民检察院某分院追加起诉被告⼈王渊犯罪、故意杀⼈罪。2 0 16年4⽉5⽇,北
农村这三类人将被严查京市某中级⼈民法院对王渊案作出判决:检察机关指控的罪,证据不⾜,不予认定;因《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集资罪的死刑,将王渊集资罪改判为⽆期徒刑;被告⼈王渊构成故意杀⼈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数罪并罚,决定执⾏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
王渊不服⼀审判决,提出上诉。上诉理由是,他并没有实施杀⼈ ,之所以供述杀⼈是因为原审集资罪被判处死刑后,为了拖延死刑判决⽣效的时间,⽽故意编造的犯罪。杀⼈的犯罪事实是⼀个叫陈昏的同监室的⼈告诉他的。王渊供述以下事实:“当集资罪原⼀审被判处死刑后,我⾮常害怕,我不想死,但也没有其他办法。同监室的陈昏,平⽇和我关系不错,看我情绪很低落,就告诉我⼀个救命的办法,并说以前他⼀个狱友就是这样救了⼀命。他说,既然集资罪是事实,不可能改变,现在唯⼀的办法就是'揭发他⼈重⼤犯罪',争取⽴功。我说,我也没有什么案件线索呀。他说,我告诉你⼀个案件线索,你就说是你⾃⼰⼲的,这样你的案件就会被发回重审,争取拖⼀段时间,时间长了如果公安机关查不清楚,你的案件就会改判,也就把命保住了。我当时想,反正已经被判了死刑,也没有别的办法,⼲脆就按他说的办,碰碰运⽓。陈昏告诉我说,你要记清楚我告诉你的每⼀个细节,这样才能不被公安机关识破,千万不要告诉任何⼈是我告诉你的,否则你就没命了。陈昏就告诉我在某区⿊⼭路杀⼈的案件。(该杀⼈事实和上述陈龙告诉王飞的杀⼈事实基本⼀致,重复的地⽅在此不作重述。只有个别地⽅不⼀致:陈昏没有告诉王渊作案⼈的姓名。后,发现被害⼈死了,⾃⼰就到附近废品收购站偷来⼀把铁锹,将⼫体埋在⼀棵⼩树旁,并在⼩树上
做了⼀个记号,以便⽇后来祭奠赎罪,事后⼜把铁锹放回了废品收购站。)”。“我问他你怎么知道,他说这是⼀次⼀个朋友喝醉了酒说的,⾃⼰也不知道是真的还是假的。我就按照他说的熟记在⼼。在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我所说的,都是按照陈昏告诉我的说的。现在⼀审将我的集资罪改为⽆期徒刑,我死不了,就不想承认杀⼈罪了,这的确也不是我⼲的,我确实没有实施过杀⼈⾏为。”
在第⼆审审理期间,检察机关对王渊的供述进⾏了补充侦查,讯问了陈昏,询问了同监室的其他证⼈。陈昏始终否认告诉过王渊杀⼈的事情,说⾃⼰根本不知道有这样的案件,也从未到过现场,怎么会知道那⾥有杀⼈的事情。其他证⼈也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鉴于补充侦查期间没有收集到有效的证据证实王渊的辩解。2016年12⽉7 ⽇,北京市⾼级⼈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审法院对被告⼈王渊集资罪的判决,改判被告⼈王渊构成故意杀⼈罪,判处死刑缓期⼆年执⾏。数罪并罚,决定对被告⼈王渊执⾏死刑,缓期⼆年执⾏。本判决亦为死刑核准判决。
⼆年执⾏。数罪并罚,决定对被告⼈王渊执⾏死刑,缓期⼆年执⾏。本判决亦为死刑核准判决。
陈龙供述⾃⼰在某区⿊⼭路杀⼈犯罪事实后,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陈龙⽗亲陈昏原来就是在王渊集资、杀⼈案中王渊提到的陈昏。王渊说是陈昏告诉他杀⼈的事情。陈昏,男,1960年11⽉5⽇⽣,北京市⼈,⽆业。2013年5⽉6⽇,因犯盗窃罪,被某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现在北京市第⼀监狱服刑。系陈龙⽗亲。
公安机关在提讯陈昏过程中,陈昏否认帮助⼉⼦陈龙掩埋被害⼈⼫体,也不承认告诉过王渊杀⼈的事情。虽经多次讯问,陈昏始终予以否认。公安机关在侦查陈龙杀⼈案中,陈龙在现场准确指认出⼫体掩埋地点和树上做的记号。在对被害⼈照⽚辨认中,陈龙准确辨认被害⼈⽣前的照⽚。除上述证据外,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未收集到其他有效证据。
问题:
1 .在审判期间,被告⼈“揭发他⼈犯罪”⽴功的事实如何证明?被告⼈王飞是否构成⽴功?
答:
(1)王飞构成⽴功。在审判期间,揭发他⼈重⼤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构成⽴功。被告⼈是否构成⽴功情节,应由⼈民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
(2)王飞的⾏为构成重⼤⽴功。本案中,尽管王飞揭发陈龙涉嫌、故意杀⼈犯罪尚未进⼊审判阶段,但的确发⽣了犯罪,⽽且被揭发⼈陈龙也承认⾃⼰实施了杀⼈⾏为,通过现场指认、对被害⼈辨认等证据,可以认定刑事案件成⽴,属于《刑法》规定的查证属实的范畴,查证属实不⼀定等于被告⼈已经被判处刑罚。王飞揭发他⼈重⼤犯罪⾏为,构成重⼤⽴功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根据本案交代的事实和证据,对陈龙涉嫌杀⼈⾏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评判。
答:(1)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以认定被告⼈陈龙构成故意杀⼈罪。本案中,根据现有的证据⾸先可以确定的事实是,被害⼈王娟被杀害的事实,刑事案件已经成⽴。证明被害⼈被杀害的证据有:现场勘验笔录、⼫体检验鉴定意见等,以上证据可以证明,被害⼈是被他⼈勒颈致窒息死亡,⾮⾃然死亡 ,究竟被害⼈是否遭到,抑或抢劫 ,从现场收集和获取的证据,⽆法断定。根据案件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本案涉嫌故意杀⼈的犯罪嫌疑⼈有两个⼈ :陈龙和王渊。但可以排除⼆⼈之间共犯的可能性,因为⼆者根本就不认识,也没有⼆⼈共同作案的证据。那么,可以合理推出⼆⼈之中⾄少有⼀⼈是被冤枉的。
认定陈龙犯故意杀⼈罪的证据有 :⼀是被告⼈陈龙的供述。从现有的证据,没有发现存在刑讯逼供等⾮法取证情形,可以推定被告⼈系⾃愿供述。该证据属于直接证据,但仅凭被告⼈供述不能定案,适⽤⼝供补强原则。⼆是证⼈王飞的证⾔。证⼈王飞听陈龙给他讲述⾃⼰杀⼈的犯罪事实。本证据属于传来证据,证明⼒较弱。王飞为了减轻处罚,争取⽴功,不能排除有作伪证的可能性。综合衡量该证据的来源、时间、地点、与被告⼈的关系以及被告⼈陈龙的供述等情况,不能将王飞的证⾔作为直接证据,只能作为间接佐证之⼀。三是被告⼈陈龙对现场的辨认笔录。应重点审查辨认笔录制作的合法性、辨认录⾳或录像的真实性等确保辨认程序合法和真实,在排除不正当暗⽰、教唆或串供等情形,现场辨认笔录合法、真实的情况下,被告⼈能够准确指认犯罪现场,指出隐蔽性很强的证据。本证据作为客观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但单凭本证据尚不⾜以认定被告⼈、故意杀⼈。四是被
告⼈对被害⼈照⽚的辨认笔录。如果能够证明被告⼈和被害⼈在作案前并不认识,⽽被告⼈能够准确辨认出被害⼈的照⽚,可以证明被告⼈与被害⼈接触过。被害⼈辨认笔录具有较强的证明⼒。五是现场勘验笔录、⼫体检验鉴定意见。这些客观证据与被告⼈的供述相印证。综合判断上述证据,⾜以认定,本案证据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存在合理怀疑,得出的结论具有唯⼀性,被告⼈陈龙⾮法剥夺他⼈⽣命,构成故意杀⼈罪。
(2)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不⾜以认定被告⼈构成罪。证明被告⼈罪的证据有 ;被告⼈的供述、证⼈王飞的证⾔ ,这些证据不⾜以认定被告⼈构成罪。理由:⼀是认定被告⼈实施罪事实上只有被告⼈的供述。尽管有证⼈王飞的证⾔,但该证⾔属于传来证据,其来源于被告⼈的陈述。⼆是本案就被告⼈⾏为,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1款规定,只有被告⼈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
3 . 根据本案交代的事实和证据,对王渊故意杀⼈案进⾏评价。如果王渊故意杀⼈案被确定为错案,司法⼈员应否承担司法责任?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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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重审⼀审中,认定王渊故意杀⼈罪,法官、检察官没有故意或重⼤过失⾏为,司法⼈员不应当承担司法责任。在重审⼀审中,认定王渊故意杀⼈案的事实和证据有 :⼀是被告⼈的供述。被告⼈王渊
承认⾃⼰杀⼈犯罪⾏为。本供述为
⼀审中,认定王渊故意杀⼈案的事实和证据有 :⼀是被告⼈的供述。被告⼈王渊承认⾃⼰杀⼈犯罪⾏为。本供述为王渊⾃愿供述,不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为。⼆是现场勘验笔录、⼫体检验鉴定意见和被害⼈⾐着、钱包等物证。根据王渊的供述,侦查⼈员发现了被害⼈⼫体,进⾏了⼫体检验鉴定,现场提取了被害⼈相关⾐着、提包等物证。这些证据印证了被告⼈的供述。三是被告⼈现场指认笔录。被告⼈能够准确指认犯罪现场,进⼀步印证了被告⼈供述的真实性。根据本案证据,被告⼈的供述为直接证据,其他客观证据基本上印证了供述的真实性,不存在刑讯逼供、诱供、辨认暗⽰等违法取证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被告⼈构成故意杀⼈罪。重审⼀审中,证据收集和审查存在的不⾜在于,应当查明被告⼈王渊在案发期间是否在案发现场出现,应当让其对被害⼈⽣前照⽚进⾏辨认。如果将所有这些事实相关证据进⾏收集、查证,可能就会发现本案的疑点,避免出现过分依赖被告⼈供述,⼀旦供述有假或者被告⼈翻供,容易造成错案。
(2)重审⼆审中 ,认定王渊构成故意杀⼈罪 ,办案⼈员存在重⼤过失,应认定为错案 ,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重审⼆审中,上诉⼈王渊翻供,并且说明了翻供的原因,该原因具有⼀定的合理性。在上诉⼈王渊翻供的情况下,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发⽣了根本性的变化。重审⼀审认定被告⼈王渊构成故意杀⼈罪的关键证据是被告⼈的供述,也就是说,认定被告⼈构成故意杀⼈罪的唯⼀直接证据就是被告⼈的供述,其他证据都是间接证据,都是对被告⼈供述的补强证据。重审⼆审期间,被告⼈否认有罪
供述,本案的唯⼀直接证据已经不存在了,其余的都是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运⽤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重审⼆审中 ,侦查机关对王渊辩解称是陈昏教唆其供述杀⼈犯罪⾏为予以了调查核实,尽管陈昏不予承认 ,但这并不能证明王渊翻供就是假的,这⼀事实仍然处于真假不明状态。重审⼆审中,在上诉⼈王渊翻供的真实性存在疑问的情况下,其他间接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遗漏很多间接证据,间接证据链不具有闭合性,⽽且间接证据指向不明确。
本案属于错案,重审⼆审相关司法⼈员存在重⼤过失,应该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4.今如果发现王渊故意杀⼈案确有错误,应如何处理?
答:如果发现王渊故意杀⼈案确有错误,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的规定,王渊故意杀⼈案是由北京市⾼级⼈民法院作出⽣效判决,提起再审的主体有:北京市⾼级⼈民法院决定再审,最⾼⼈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最⾼⼈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考点梳理:
1 .基于⽆罪推定的原则,犯罪嫌疑⼈、被告⼈在刑事诉讼中是⾏使辩护权的主体,不承担证明⾃⼰⽆罪的举证责任。《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民检察院承担,
⾃诉案件中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诉⼈承担。养龙虾
2 .关于证据裁判原则。
根据《刑诉解释》第69条的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这就是证据裁原则的法律依据。犯罪嫌疑⼈、被告⼈是否构成犯罪 ,构成何种犯罪以及罪⾏的轻重等都必须以证据作为认定的根据,不得依靠主观猜测、判断和推定。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是分析和认定本案的关键问题之⼀。
总结:
犯罪嫌疑⼈、被告⼈的供述和辩解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证据种类之⼀,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的作⽤,也是侦查破案有效的、快捷的途径,及时获取犯罪嫌疑⼈、被告⼈的供述和辩解有利于及时查明案件事实 ,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提⾼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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