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刑事案件阅卷技巧
在刑事案件辩护中,阅卷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认真、仔细、全面地研究案卷材料,有助于律师了解案情,发现问题,提炼辩护观点,为法庭上的交锋做好充足的准备。
 
  遗憾的是,在现实中,很多律师对阅卷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认真阅卷的现象比较普遍。甚至有的律师仅凭一份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就出庭辩护,这是很不负责任的做法。也有很多律师面对厚厚的案卷材料一筹莫展,感觉千头万绪,无从下手,只有草草看一遍了事,没有什么收获。律师如果对现有的证据材料不认真审查和充分利用,完全寄希望于自身的调查取证,不但阻力重重,而且具有较大的风险。这是舍近求远的笨办法。侦查机关通过强大的国家机器取得的证据材料,如果能为我所用,在法庭审理中,往往可以出其不意,一剑封喉,获得最佳的辩护效果。
 
  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我办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以下就是我对阅卷工作的一些体会。
 
  一、阅卷前的准备工作
 
华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费  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只能查阅部分案卷材料,在审理阶段,律师可以查阅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
 
  有的办案单位对律师阅卷设定了种种限制,提供给律师查阅的案卷材料极其有限,很多律师逆来顺受、习以为常,并不提出抗议,有的律师在复制案卷材料的时候,为了节省时间和费用,只挑选部分材料复印。这不是正确的做法。
 
  阅卷的首要前提是,案卷材料一定要全面、完整。只要是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页都不能少,全部都要复制。如果办案单位不提供完整的案卷,辩护律师应当与办案人员交涉,据
理力争,维护自身的阅卷权利。如果律师法定的权利得不到尊重和保障,在开庭的时候,律师应以未能全面审核案卷材料为由,申请休庭,要求法院对案件延期审理,从而达到维护律师阅卷权的目的。
 
张翰郑爽演的电影  在阅卷之前,辩护律师需要认真研究公诉机关的《起诉书》。《起诉书》是公诉机关对案卷材料的提炼,里面几乎每一句话都来源于案卷材料。辩护律师要端正心态,清楚自己的立场。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所处的角度应当是被告人的角度,是与《起诉书》的指控对立的角度,因此,我们要用怀疑、挑刺的眼光,来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如果辩护律师的内心已经与公诉机关保持了一致,阅卷也就失去了意义,不可能取得重大突破。
 
  同时,我们还应当对阅卷必然有所收获这一点充满信心。在我国,办案机关“重实体、轻程序”的习惯由来已久,办案人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有些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取证程序
不规范,证据材料制作粗糙。另一方面,法律对于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非常高,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程度。世界上任何东西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瑕的,案卷材料也是如此。只要我们有信心,有耐心,多留心,一定能从案卷材料中到自己需要的东西。
 
  二、对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的审查
 
  所谓的诉讼文书、技术性材料,指的是案卷里面不涉及案情本身的拘留证、逮捕证、鉴定结论等材料。一般情况下,阅卷的时候很容易忽视这些材料。但是,如果我们能对这些材料多加留心,也许会有意外的惊喜。
 
  刑事诉讼中对于“期限”的要求非常严格。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能够说明当事人在不同阶段的身份,也可以证明侦查人员的行为是否违法,当事人的交代是否构成自首。对于这些文书,我们要注意它时间上的衔接、罪名上的变化。
 
  如果当事人是在排摸阶段被侦查机关传唤,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属于自首情节。在我办理的多起案件当中,《起诉书》并未认定当事人自首,我根据侦查机关的《传唤证》、《拘留证》上注明的时间,结合案卷其他证据材料,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观点,基本上都得到了法庭的认可。
 
  有一次在会见当事人的时候,当事人告诉我,他是周五晚上被反贪局叫到检察院问话的,然后一直没有出来。《起诉书》上讲述其被拘留的时间是下周一,《拘留证》和《传唤证》上的时间衔接,明显超过了法定的传唤时间。超过时间意味着什么?那就是超期羁押,是非法拘禁。这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我与办案人员就这个事情进行了交涉,也把他们惊出了一身冷汗,希望能够得到我的谅解。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侦查人员在超期阶段所取得的被告人供述都归于无效。同时,作为我们不提出控告的交换条件,公诉机关在指控被告人行为的时候,着重强调了其认罪态度好,希望法庭从轻量刑。
 
  从案卷材料中发现一个小小的问题,抓住办案单位的把柄,能够为律师的工作带来很大的主动,从而给当事人带来利益。只要多留心,这样的惊喜经常会遇上。
 
  《立案审批表》、《拘留证》、《逮捕证》上罪名的变化(结合最终《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也需要留意。一般情形下,罪名的变化是因为办案人员对行为的定性认识不准,但是也存在一些其他的原因。当事人的如实交代是罪名变化的重要原因之一,还有可能是侦查机关的管辖权冲突,也就是部门之间的利益之争。
 
  几年前我办理过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在阅卷中我发现,在《拘留证》上,当事人涉嫌的罪名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但是《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却是“受贿罪”。这一重大的变化引起了我的高度重视。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这两个罪名的侦查权分属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而且前者的量刑幅度要大大低于后者。这一起案件从头到尾都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如果认定为“受贿罪”,毫无疑问本案全部的证据材料在程序上都是违法的。我在开庭之前
与公诉人交换了意见,公诉人沉默了很久,最后我们达成了一致意见:为了避免整个案件推翻重来,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辩护律师不对这个问题进行追究,作为交换,公诉机关同意认定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综合其他的情节,建议法院减轻处罚。
 
  抓住案卷材料的一些重大问题,辩护律师可以光明正大地与控方进行交易,从而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这种不战而屈人之兵的工作方法,控方不但不会记恨辩护律师,还会感谢辩护律师的配合。
 
  《鉴定结论》(包括《责任认定书》、《评估报告》等)虽然专业性比较强,但我们不能因为自己是外行而放弃。
 
  相关法律对《鉴定结论》的形式要求非常严格,但是在一些案件中,公诉人对这一方面的规定不熟悉、不重视,所以往往能让辩护律师发现问题。
 
  一般情况下,《鉴定结论》可能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1、鉴定书的文号;2、鉴定机关的资质;3、鉴定人的资质;4、鉴定人的数量;5、签名、印章、鉴定时间;6、鉴定的过程;7、是否送达并告知当事人权利。
 
  在我办理的一起火灾案件中,案卷材料中缺少了《火灾原因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责任书》,剥夺了被告人申请重新认定的权利,并且,《火灾损失鉴定书》从鉴定人员的资质到鉴定的计算过程都存在问题。当我在法庭上提出这个问题的时候,公诉人无法作答。这些程序上存在的问题,虽然不会对案件的定性产生影响,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往往会体现为量刑上的从宽。
 
  在我办理的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中,案卷里面有一份某机关的《整改通知书》,但是该《通知书》上并没有签收的字样,而是在下面注明“由于单位负责人不在,其他人不同意签
收,因此交给工人转交”。留置送达的确是送达的一种方式,但是,必须有其他在场人的签字证明,如果是转交的话,也应注明转交人的详细身份。该单位的《生产日记》可以证明,当天负责人一直在厂里。这说明《通知书》是一份事后补的假书证。当我在法庭上提出我的质疑,连法官都忍不住摇头苦笑。
 
  对被告人来说是犯罪证据的《鉴定结论》,有时候也可以作为被告人罪轻的证据。在一起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中,我仔细研究了《法医鉴定结论》中对受伤部位的描述,最后发现,受伤的部位大多都是皮外伤和软组织挫伤。对于《起诉书》中所称被告人用脚踩被害人胸部,我指出:用脚踩胸部,一般情况下会导致肋骨断裂,但是被害人胸部仅有皮外伤,肋骨完好,这说明被告人的打击力度是有限的,并非要致被害人于死地,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部位是头部,是被害人遭到被告人击打后头部撞击地面形成的,从被告人对受害人的打击部位和打击力度可以看出,其伤害他人的主观恶性较小,致死是意外事件。我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官的采纳。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看似无用的诉讼文书卷,其实大有文章可做,一定不能掉以轻心。
 
  三、对言词证据的审查
 
  言词证据主要包括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口供”或者“笔录”。在传统的观念里面,口供被视为“证据之王”,往往构成案卷材料的主要内容。《起诉书》对案件事实部分的描述,绝大部分来自对言词证据的整理。
 
  在研究言词证据的时候,我们首先需要认识到这么几个问题:
 
  1、言词证据大多是通过当事人对事件的回忆来制作的。人的记忆并不是绝对可靠的,经常会出现混乱、模糊、错误,甚至是遗忘,尤其是对时间久远的一些事情的回忆;
 
  2、办案人员在记录当事人讲述的时候,难免会帮助他组织和整理语言,留下记录人自己的痕迹;
 
  3、对于同一事件的描述,在案卷中会有多个人的多份笔录,如果这些笔录讲述的内容完全一致,毫无疑问,办案人员没有客观真实地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如果存在太多的重大差异,则说明其中部分言词证据的可信度值得怀疑。
 
怎么去脸上的青春痘  以上三点综合起来就是一句话:言词证据具有不稳定性。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将案卷中所有的言词证据反复做对比,认真推敲,一定可以满载而归。英雄联盟游戏中怎么回复好友
 
  我注意到,很多律师在阅卷的时候,将注意力完全放在笔录的内容上,没有注意到这些材料在形式上存在的瑕疵。在言词证据的审查中,形式和内容同样重要。
 
  我们在审查言词证据的形式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笔录的制作时间。
 
  笔录形成于案件的哪个阶段,关系到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等情节的问题。笔录制作持续的时间,关系到侦查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超过了法定的时间,属于变相的刑讯逼供)。
 
  通过对几份笔录制作时间的比较,我们可以分析一下:不同的笔录对同一事件的描述内容发生了什么变化,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变化?
 
疯狂成语答案  2、笔录制作人及在场人。
 
  在一起案件中,我研究笔录的时候注意到,在某一个时间段里面,有一位侦查人员的名字同时出现在“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中。侦查人员在事后也发现了这个问题,做了修改,将这个同时出现在两份笔录里的侦查人员换了另一个人的名字。但是他们忘了让被告人加上指模。在被告人的笔录中,所有修改过的地方都有指模,惟独这个侦查人员的名字处没有。这说明修改是在事后进行的。同时意味着,要么就是这个侦查人员在审讯的时候,在两个审讯室走动,要么其中一份笔录是只有一个侦查员在场的时候制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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